养老保险四险是哪四险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其余的四险都不能补缴的。有法律依据没?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其余的四险都不能补缴的。有法律依据没?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其余的四险都不能补缴的。有法律依据没?
单位应该无条件给补交,去劳动仲裁问问
主要是养老和医疗。其他没有用
事业编制的养老保险有法律依据吗。
有啊,应该是仿照公务员的模式的
养老保险能不能补缴的?
应该可以吧。我们这边有一次补交一年甚至几年的呢。
山东买养老保险军龄算不算工龄?我们2O11年买的养老保险,不给算军龄,有法律依据吗?
现在没有工龄了,当兵的时候养老保险是视同缴费年限的。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教师绩效工资扣除养老保险和公积金有法律依据吗
对于单位不办理和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还必须要补缴上另外的四险吗
这可能是政策执行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是必须同时参加的。但是,有的地方在有些时期执行的不严格。你说几个月前不用都补齐可能就是属于这个情况。单位能够给补就好,有比没有强。再说了,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退休后年龄大了,生病的可能性比工作时大得多。不过,你需要问清楚,医疗保险需要补多少年的费用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否则如果补了钱再享受不了就亏了,很多地方都有缴费最低年限的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自己缴费,你需要补的可能还有失业保险,但是这个保费没有多少钱,即使不能享受补了也不会多掏多少。
漏缴的养老保险能补缴吗
1996年以前在地方单位工作期间,不用缴费,但是肯定给你视同缴费年限了。你按照企业参保要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即可。而且你的具体情况没有说清楚。
北京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四大不能补缴条件?
一起等答案,借你的帖子,我也问个问题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起始时间怎么判定?是从第一次缴纳社会保险开始算起,还是从办理招工手续后算起?又或者想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都可以,只要是92年以后的。请各位谁知到的帮忙解答一下。
是不是除了养老保险其余四险的钱都在医保卡里
医保卡里只有医疗保险的返款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没有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只计算缴纳年限,没有个人账户
符合各个保险条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08年以前事业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线等!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