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08年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2008年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2008年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2008年实施新税法。优惠政策变化较大,税法规定部分: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对应部分: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连续亏损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有新规定吗?
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包括当年),那么当年是不用交所得税的,但是还是要报送汇算清缴的一套资料,税务局会通知你填报表格的!
连续亏损两年的定义
如:2014年度企业出现亏损,2015年度为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亏损,那么就符合连续2年亏损。如果2015年是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为亏损的,就不算连续2年亏损。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企业雇佣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所以企业雇佣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对福利费的新规定是什么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今年起计算企业所得税对福利费的新规定是;
在税前扣除部分只能是发生的福利费60%.即企业想福利费14%享受全部能够扣除,企业的福利费支出必须达到22%左右才有可能.
07、08年关于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新规定吗?详细点的
:ctax../zxfg/default.htm中国税务网---之07年最新执行新税规
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变动呀
:chinatax.gov./n480462/n480483/n480549/n6483054/7164900.

企业所得税对招待费用的新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三十二个变化
1、计税工资。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从原来的800元(东北地区为1200元)调整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标准仍为800元。两法合并后,计税工资取消,形成内外资统一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
2、弥补亏损。原来只有外资企业季度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现在内资企业季度盈利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提是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凭税务稽查的稽查结论。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旧表为主营业务收入,新表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基数没加进去,企业吃亏了。2008年的新表(讨论稿)又有变化,候教授讲到。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企业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了,换算成全年的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现在变为直接用盈利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可以了,不用换算成全年的利润找税率。国税发[2006]56号。现在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20%(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从2008年1月1日执行,不要要混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过去的计算基数为两个,现在变为一个,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时,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告费由原来的2%变为8%。(国税发[2006]107号),制药业为25%。(国税发[2005]21号)广告费支出,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两法合并后将统一为15%。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教育经费由原来的1.5%,现在变为2.5%。(财税[2006]88号文件)。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一律以计税工资为计税基数。工会经费以交纳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没有上交不能税前扣除。教育经费现在必须是企业支付出去才可税前列支,否则已经计提的要进行纳税调增。应付福利费在新的财务通则规定不允许计提福利费,2008年税法将要与之保持一致。具体处理方法在35问的23问答复。
7、投资收益。旧申报表需要把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的,再找税率差补税。新的申报表改为不用还原成税前的,直接按照纳税申报表中的行次填列就可以了。同时,企业如果有投资损失的话,当年的投资损失只能用当年的投资收益来弥补,当年弥补不完的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弥补。
8、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150%,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连续5年内补扣。同时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进成本,3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财税[2006]88号
9、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
10、关于新的财务通则与新的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大变化是:新财务通则注重的财务管理,比如说筹资的管理、投资的管理、资金运用的管理,以前盈余公积——公益金可以计提5%,现在只允许法定盈余公积计提10%。而新的会计准则注重的是会计核算,是具体的确认和计量,比如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引入新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代替短期投资、持有日到期投资代替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明确了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核算。八项减值准备的借方科目统一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中长期资产价值恢复时不准调整账目。债务重组用现金清偿债务,营业外收入出—债务重组利得代替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代替营业处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1、税务局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原来为查补的税款直接乘以33%进行补税,现在查补的所得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亏损就不用补税,如果盈利的话,不能用这个盈利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是直接补税,补税时用适用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
12、房产税。从2006年1月1日起,房产所附属不可移动的设备,如消防设备、中央空调、排水设备、智能化的设备等等,这些设备要并到房产价值当中,计征房产税。地下建筑物、人防通道等用于经营的也要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纯地下建筑用于经营的房产按50%征房产税。
13、印花税。从2006年1月1日起,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或需要安装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3‰。大地税发[2005]1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由原万分之三变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162号。低值易耗品,资本公积
14、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从2006年3月2日起,个人或单位购买的住宅房屋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使用年限不够3年的要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3-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过去以投资或合作方式经营并且共担风险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变为只要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大地税函[2007]93号文件。
15、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这四技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应税劳务、出租劳务,没达到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过去为2000元)大地税函[2005]109号文件规定。2007年又补充了2条减免税优惠:一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设在校园内的食堂,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以及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二是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进项税额不用转出,也就是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如果有留抵税额,也不用退税了,即不征也不退。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一律视同销售,作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17、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未超过5年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离、退休的人员再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可以扣除16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可以计提“三费”。2008年执行新规定。
18、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07年6月29日起执行,即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为个人利息所得的5%。
19、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大地税发[2006]42号,
(1)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提高定额减免的标准
确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定额扣减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原只可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提高到每人每年可定额扣减4,8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过去安置下岗职工30%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全免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20、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由原来全年1500万以内5‰,超过1500万的3 ‰,外资企业原来全年销售净额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两法合并后,统一按和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50%税前列支。
21、关于车船税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32页(名称变化、费用标准变化)。
22、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变化,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大连市政府下发的文件 大政发[2007]7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外资交税变化,费用标准变化)。
2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24、国税发[2006]31号文件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要注意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预收收入,不得做为三费计提基数,直到真正转为收入才能计提三费基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三费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结转期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同时国税发[2003]83号作废。
25、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规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比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旅游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7、《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五点: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自查7月20日会议资料上147页。
29、《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45页。
30、〈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30页。
31、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变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的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一)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三)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
32、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会计科目变化(19项30个科目变化)
1)“现金”恢复为“库存现金”(指狭义的现金)。
2)“短期投资”更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产”。
3)“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物资采购”恢复为“材料采购”。
6)“在途材料”改为“在途物资”。
7)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统一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8)“递延税款”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9)“应付短期债券”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交税费”。
1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12)“其他业务支出”改为“其他业务成本”。
13)“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取消“营业费用”科目恢复 “销售费用”。
15)“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为一级科目。
16)“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
17)取消“应收补贴款”,并入“其他应收款”
18)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9)新增加“投资性房地产”、 “研发支出”、“累计摊销”、|“未担保余值”、“库存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哪些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答:组织形式、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销售收入的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三、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
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都不能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只能按法规所规定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期限进行分摊。
分摊期限可适当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一般应严格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摊,但分摊期限可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加以选择。如对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期限。
分摊方法可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在法规中一般规定有几种分摊方法,可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一,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例如,在盈利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
第二,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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