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的女商人 历史上有哪些有名的女商人
历史上有哪些有名的女商人
一、餐饮业
唐代女商人所经营的餐饮业,一般以小本经营为主,规模较小,利润也比较低,除了胡女经营的酒店具有一定的商业规模外,其他有关唐代女性所经营的餐饮业中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且存于史料记载中仅《太平广记》卷286中记载汴州有一个名叫板桥十三娘的女商人。
她有数家店铺,商业规模相当可观。
“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
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
其他有关女性经营餐饮业的记载多是小本买卖,经营品种也比较单一,大都经营一种与饮食有关的买卖。
如单纯经营茶、酒、饼的买卖,其中又以酒和茶的经营为主要商业内容。
《定命录》记载名臣马周之妻原先就是卖饼媪。
《太平广记》卷一三四《谢氏》载,唐雍州万年县阎村,有妇女谢氏,生前曾自制小升酒器酤酒。
这种小范围的经营活动中,大都集中在集市上并有固定的场所和固定的经营时间。
史料记载多集中在《太平广记》中,如卷70记载的广陵茶姥,“每旦,将一器茶卖于市,市人争买”。
卷106记载的江淮人宋衍溺水得救后,曾遇一“孤姥鬻茶之所”,并有“茅舍两间”。
卷382记载的居毓财里的洛阳郭大娘,“以当垆为业”。
卷109记载的唐冀州封丘县,有老母姓李,年七十,无子孤老,唯有奴婢两人,“家(原无‘家’字,据《法苑珠林》九四引补)镇沽酒”。
长安西市的阿婆清所售之酒是名扬全国的好酒。
在众多的餐饮经营行业中,最具特色的当属胡女开设的酒肆。
“胡姬貌如花,当垆笑春风”,“胡姬招素手,醉客延金樽”。
这些酒肆以美丽胡女的微笑为商业招牌,吸引了大批的风流文人酒客进入酒肆进行消费。
“五陵年少金市中,银鞍白马度春风。
落花踏尽何处游?笑入胡姬酒肆中”。
在这些胡女酒肆里,卖酒的多是妙龄少女,而且相貌不凡。
唐代诗人不惜笔墨对卖酒女的美貌尽情赞许。
“锦里多佳人,当垆自沽酒”,“正见当垆女,红妆二八年”。
酒肆的食客可以尽兴听歌、随意饮酒,如贺朝的《赠酒店胡姬》:“胡姬春酒店,弦管夜锵锵。
红毾铺新月,貂裘坐薄霜。
玉盘初鲙鲤,金鼎正烹羊。
上客无劳散,听歌乐世娘。
”杨巨源《胡姬词》都是其中的名篇。
在胡女酒肆日渐兴旺风气的影响下,吴姬越女也效仿胡女酒肆的营业风格,在交通发达的乡村路口广开酒肆营业:“风吹柳花满店香,吴姬压酒唤客尝”,以谋取商业利益。
这些独具西域风情的酒肆模式和经营特色,不但显示了胡女的豪迈之美,而且也凸现了其独特的经营智慧,成为唐代商业经营中最具唐风特色的一幕。
二、织造业
唐代经营织造业的女商贩,多集中在市镇上,且以小作坊式为主要经营方式,一般所得收入,仅供基本的衣食之需。
从事这种营生的女商客,多为孤寡之人,家中无男丁。
《太平广记》卷21记载的广州何二娘,年约二十,与母亲同住,“以织鞋子为业”。
卷196记载的长安城内的胜业坊北门也住着这样的孤母寡女“以纫针为业。
居室甚贫,与母同卧土榻,烟爨不动者,往往经于累日。
”生活十分穷困。
卷242记载有康州悦城县的寡妇温,也以“绩布为业”。
卷303记载的东都老妇人以卖履为生。
那些专门为皇宫织布的女工,辛苦织成的布匹如果达不到宫廷要求也只能贱价出售。
我们从鲍溶《采葛行》“一匹千金亦不卖,限日未成宫里怪”里,可以推断出这些女工也从事商业性质的经济活动。
除了织布出售之外,也有以制作成衣出售的女商贩,这种营生类似现在的裁缝。
天宝年间长安城中,“有鬻衣之妇曰张十五娘者”。
从事这种经济活动的女性当属不少,这也是制造业本身对性别的要求和男女劳动分工不同所致。
三、冶金业
古代的冶金业当是属于技术性含量较高的行业,一般人不易得到这种技术。
因此,在史籍中有关商业性质的冶炼业记载很少。
以冶炼业为生的商人以洛阳寡妇高五娘最为有名,而且是夫业妻继。
“洛阳高五娘者,美于色,再嫁李仙人。
李仙人即天上谪仙也,自与高氏结好,恒居洛阳,以黄白自业。
高氏能传其法”。
夫死之后,高五娘仍“以黄自为业”。
高五娘掌握此冶炼技术后,致富极快,招致了别人嫉妒,被人告发。
“后卖银居多,为坊司所告”。
四、其他行业
唐代女商人所从事的其他商业买卖,基本上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品紧密相关。
有以卖菜为生的“卖菜家妪”,“鬻蔬以给朝夕”;有以卖花所得来赚取小额生活费用的,僧珉楚曾在路上“遇一妇人卖花”。
也有沿街售卖颜料的女子,《太平广记》中记载一男子“游市,见一女子美丽,卖胡粉”。
板桥三娘子经营餐饮业的同时,也临时出租畜力,“往来公私车乘,有不逮者,轻贱其估以济之”。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贸易中,唐朝史书中也记载了不少因商致富的商业女强人。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从事冶炼黄白之业的高五娘外,《唐代墓志汇编》中提及的杨氏也是一个具有商业头脑的成功女商人,人称其会“经营财产,会陶公之法,固得水旱无惧,吉凶有资”。
《太平广记》中的卢氏也是一个商业奇女子,书载,“天宝中,有清河崔氏,家居于荥阳”,其母卢氏“干于治生,家颇富”。
其他无名的商业成功女子,史书中也不乏记载:唐余干县厨王立调选,途中遇一位寡居商妇,乃“贾人之妻也。
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
朝肆暮家,日赢钱三百,则可支矣”。
除了以固定场所进行商业活动的女商贩外,还有一些四处贩卖货物的女行商。
《北梦琐言》卷八记载,晚唐时进士赵中行以豪侠为事,一次,在苏州一所禅院与一位名叫荆十三娘的寡居女商相识,女商“因慕赵,遂同载归扬州”。
元和年间的谢小娥为“估客女”,曾随同父、夫往来于江湖,进行某种商业贩卖活动。
仗义疏财的女商荆十三娘,在苏州一带经商。
在这些女商人中,也存在为数不少的不法女商贩。
她们在商业买卖中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以获取暴利。
《太平广记》卷134《谢氏》记载女商贩谢氏卖酒时就曾因缺斤少两,死后遭到报应。
“生时酤酒,小作升,乃取价太多,量酒复少,今坐此罪,子北山下人家为牛。

近被卖与法界寺夏侯师,今将我向城南耕稻田,非常辛苦”。
也许是因为她们的财富招致了别人的嫉妒而被人毁谤,被人编译成故事来警示后人。
但是,不否认不法商业行为也在她们中间的存在。
就唐代女商人本身来讲,她们自身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从她们的年龄来看,大多比较年长。
如洛阳的高五娘嫁了两个丈夫,年龄应当不小;东都卖履的老妇也是年暮之人等等。
其次,从她们的婚姻家庭来看,一般是孤寡之人。
如康州悦城县绩布为业的寡妇温。
再者,这些女商人所经营的商业成本较低、商业规模较小、商业场所比较固定。
大都集中在相对安全、稳定的城区市镇中间,尽管这里的商业活动比较频繁、便于交易,但这与女性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可能也有一定的关系。
总之,唐朝兼容开放的社会风气、商业贸易的兴盛都是唐代女商人存在、兴盛的必要条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唐朝女商活动的发展,并为唐朝女性群体的社会社交活动提供了宽泛的社会背景;反之,唐朝女性广泛积极参与社会商业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也反衬了唐朝社会文化的豁达。
唐朝是古代女性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最璀璨的年代,并为后世女性从事商业活动奠定了基础。
尽管唐代的女商人并未形成一定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内容都和男性群体无法相提并论,但是其在文化内涵、女性角色的社会意义上,唐朝女商更被赋予了某种更深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