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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帐和会计账不平怎么办 出纳账上已经列支实际没有付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

火烧 2022-08-10 03:10:03 1085
出纳账上已经列支实际没有付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 出纳账上已经列支实际没有付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是否违法,不是以是否产生了付款行为进行确定的。实际工作中,先下账后付款的情况很常见,比

出纳账上已经列支实际没有付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  

出纳账上已经列支实际没有付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

是否违法,不是以是否产生了付款行为进行确定的。实际工作中,先下账后付款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对外付款,外部的人还没来的及取钱,会计或出纳着急先入账了也不是不可以。只要账上余额+-相应的未收付款凭证=库存实际金额就没问题。
是否违法要看相应的账目有没有符合单位财务制度及流程的相关附件及审批手续?如果齐全,且盘库后符合上述的等式,那出纳一点问题都没有。而如果出纳没有经过审批等流程,擅自下账并支钱,那可以追究其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没有还上的或金额较大的话可以追究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贪污也指的是国有资金)。

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

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占有财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不是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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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借款人还是出纳

一般正常借款,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都是秘密手段,没有经过批准的行为。

邵友义都是贪污罪,董大新只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都是哪些地方

贪污指的是欺上瞒下把公用的钱偷偷揣在自己的口袋里。
挪用指的是背着领导把公款私自花在自己身上准备以后再还。

王丹贪污,挪用公款的藏头诗怎么写

王者倾红颜
丹涂朱唇染
贪欲无休止
污浊满身沾
挪动妖媚姿
用尽巧机关
公私不分开
款挥如云烟

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这样的干部领应父债子还才行导

法律没有规定父债子尝这一说法。一般追回赃款是一个量刑情节的考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社团法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公款主体

首先,贪污,挪用公款没有单位犯罪,社团法人本身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其次,如果该社团是国有的,如红会等,则其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如果该社团是集体的,如一些寺庙,则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

如何把握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何把握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判断:
一、案款的用途。案款的用途,在很多时候能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例如,将公款存于银行生息。如果行为人不再改变该款项的用途,就存在将公款归还的条件。
二、行为人相关行为。行为人动用公款后的相关行为,能够反映其主观上有无归还公款的意图,也是判断其主观意图的因素之一。主观意图为挪用公款的人,一般会注意公款使用的安全。在归还公款发生困难的情况下,行为人面对困难会有积极的举动。
三、行为人相关意思表示。作案所涉款项如被行为人借予他人或单位使用时,还可以从行为人的相关意思表示判断其作案的主观意图。若出借时借款人有还款的时限要求,出借后不时提醒、催促借款人还款,则反映其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四、动用的金额和次数。动用公款的数额和次数,也可以成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条件。动用数额小,对于想归还公款的说法,有支持作用。动用数额大,对于想归还公款的说法,有否定作用。

贪污公款和挪用公款怎样界定区别 量刑有什么不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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