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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计分器报告 篮球计分器设计主要内容及其主要的研究方法

火烧 2022-03-15 06:01:59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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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计分器设计主要内容及其主要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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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你不是想要做一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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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单片机给你设计一个
给我多少分啊

试论述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

现阶我国教育基本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内容: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
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政策:
所谓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是指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教育,对教育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环节,都具有制约作用或影响力的政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2月13日《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
国务院于1999年1月13日批准同意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国务院于2004年2月10日批准同意国家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在办学方向上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十七大报告的教育论述 )
十八大报告的教育论述: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师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个关键词:基石、公平、公益。
(二)、在培养目标上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变化和发展: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⑵、1950年中央教育部提出:“为工农兵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
⑶、1957年2月,md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⑷、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⑸、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⑹、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⑺、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⑻、1990年12月30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⑼《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93年2月13日)第27条中明确指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0)、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⑾、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在教育体制上主张给地方和学校以更多的自主权.
21世纪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中心是实行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能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职能:
----规划;
----协调;
----服务;
----监督。
(四)、在办学模式上倡导多形式。
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提出: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以大胆实验。
目前我国民办办学模式:个人独立办学型、社会赞助办学型、企业投资办学型、中外合作办学型和国有民营办学型。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民办教育占国民教育的12.44%。
五)、在教育投资上鼓励多渠道
目前我国教育投资有六种渠道:
1、财政拨款(财)
2、城乡教育经费附加的开征(税)
3、非义务教育的学费制度(费)
4、校办产业和学校有偿服务收入(产)
5、社会捐资、集资(社)
6、设立教育基金(基)
(六)、在教育发展策略上突出统一要求和因地制宜相结合。
我国的教育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走出符合我国各地区实际的发展教育的新路子。
(七)、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强调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
“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dp
1、教师职业的性质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2、教师职业的特点
(1)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关于教师的职业角色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A、有人曾对教师职业角色进行了分析,提出教师职业角色主要有三个方面:
教学与行政角色——如教员、榜样、课堂管理员、办事员、青年团体工作者等;
心理定向角色――如人际关系艺术家、社会心理学家、临床医生、催化剂等;
自我表现角色――如学习者与学者、父母形象、寻求权力者、助人的需要等。
B、袁振国先生(国家教育部基础司副司长)认为:
④未来生活的设计者;
(2)职业训练的专业化
(3)由于教师的劳动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示范性的劳动___示范性
(4)由于教育成果具有群体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群体性和个体性相结合的劳动___协作性
(5)由于教育劳动哺育人才的周期性长,决定教师的劳动是一种持久性的劳动____持久性
4.教师的劳动任务
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
作为教师应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1)搞好所任学科的教学工作;
(2)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好课外活动;
(4)参与管理学校;
(5)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
(6)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5.对教师的要求
(1)重道
重道--指教师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
教师是塑造未来一代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政治素质决定着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态度和效益,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
教师应该既是学生的“经师”,又是学生的“人师”,既有经师之能,又有人师之本,集二者于一身,才是一名真正合格的教师。
(2)博识
博识--就是指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良好的知识技能结构。
教师的文化科学素质、修养和智能的高低,是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的最直接的因素。
(3)会教 会教--就是要善于从学生实际出发,恰当地运用教育教学原理、原则和方法,使教育教学取得最佳效果。
(4)爱生
爱生--就是教师对学生必须具有强烈而深沉的教育爱。
(5)善处
善处--就是要善于自处,要加强自我修养,注意保持心理平衡,形成良好的心境,应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和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自我心理品质。
6、教师的基本功
语言基本功
板书基本功
写作基本功
实验操作基本功
备课基本功
了解和评价学生基本功
组织管理学生基本功
教育科研基本功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
(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关于我国教育性质和方向的规定;
2、关于我国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
3、关于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关于我国教育制度的规定 ;
5、关于我国教育法制制定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称谓: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 。
2、《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重点:
(1)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大实施素质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增加教育投入;
(4)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难点:
落实《教育法》的难点,仍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问题,关键是教育经费和教师待遇不够落实。
(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1、新法出台,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以人为本,凸显义务教育发展新理念
新《义务教育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

这种新理念在《义务教育法》中的“新”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均衡发展 平等教育
----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不得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
----“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对“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
----对外来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等等。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表现为“八大均衡”:
(1)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等发展;
(2)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
(3)城乡间实现均衡发展;
(4)校际间实现均衡发展;
(5)学生间实现均衡发展;
(6)不同类别、不同级别教育间实现均衡发展;
(7)教育质量实现均衡发展;
(8)教育结果在学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间实现均衡发展。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学校的均衡发展。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经费保障:
----建立“共担”、“分担”的投入机制;
----专门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政府职责
---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职责 ;
----明确了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经费投入的责任;
----设立的“问责制度”。
2、如何依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化政府统筹公共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
——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努力解决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主要内容
(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
教师具有六项职业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3)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履行教育教学、遵纪守法、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和提高水平等六个方面的义务。
(4)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分类与学历
----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的认定
(5)教师聘任制度
(6)教师的待遇
(7)法律责任
2、《教师法》的实施
(1)强化政府行为,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加快《教师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
(1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1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
(1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等。
(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特点:
一是具有从属性
二是具有区域性
三是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④未来生活的设计者;
(2)职业训练的专业化
(六)、教育行政规章
1、教育行政规章的含义 -----是指国家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2、教育行政规章的特点 (1)教育行政规章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均无权发布教育行政规章;
近10年来,教育部公布的主要教育行政规章: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3号)
(2)《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3月4日20日教育部令第22号)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1日教育部令第20)
(5)《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2003年5月1日教育部令第15号)
(6)《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令第14号)
(8)《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
(10)《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
(1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12)《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教育部令第8号)
(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
(1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号)
(3)教育行政规章必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发布,其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只在本专业和本地区范围内有行政法律效力;

(七)、联合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
这一类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少。它反映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教育行政管理。
1、党和政府联合发布的 ;
2、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 ;
如:教育部、财政部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3、教育行政部门和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
三、我国应有的教育法规的法律体系和内容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构成
1、横向构成 ------是指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法,形成法律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2、纵向构成 ------是依据法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使所有法律形成高低不同的层次,这些不同层次构成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
(二)、我国教育立法应有的基本内容
从各国教育立法的经验和趋势来看,我国目前应尽快着手制定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经费法、学校保护法、师范(教师)教育法等法
宪 法
第一层次 教 育 基 本 法
第二层次 教 育 部 门 法(教育一般法)
纵 义 教 教 教 学 师 职 成 高 社
向 务 育 师 育 校 范 业 人 等 会
构 教 行 法 经 保 教 教 教 教 教
成 育 政 费 护 育 育 育 育 育
法 组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第三层次 横向构成

若干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四层次 若干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规定、办法、规程、守则、标准等)
总之,从世界范围看,教育法规的结构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就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基本法为核心,形成了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法,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法规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教育行政、教育财政、国防教育、企业教育、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等等方面法律在内的纵横交错的立体型全方位的教育法规结构体系。
(修改编辑参考::wenku.baidu./view/fc891cb6c77da26925c5b052.)磕谢

舍勒主要的伦理学著作,以及其主要内容

在海德格尔的主持下,舍勒的遗孀玛丽亚自30年代开始编辑、誊写并整理舍勒遗稿,并自1954年开始编辑出版《舍勒全集》,一直到她1969年去世。玛丽亚去世后,《舍勒全集》由著名的舍勒研究专家弗林斯接编,至1997年《舍勒全集》十五卷已全部出齐。
舍勒的思想博杂多方,是德国哲学界继谢林之后的又一位神童,不停地在“漫游”,他的研究遍及伦理学、宗教哲学、现象学、社会学、政治思想、形而上学和哲学人类学等诸多领域。他的朋友加塞特把他作为生活在欧洲的最伟大的思想家而提起;海德格尔把舍勒当作一个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所有其他人包括他自己都是受其恩惠的。“尽管舍勒的思想在欧洲20年代末受到赞赏,但他的名声就像彗星短暂的光辉很快消褪了。直到二战以后,纳粹德国倒台,向着存在主义、科学哲学、马克思主义、分析哲学、胡塞尔现象学、结构主义和解构的发展趋势,舍勒思想在德国以一种缓慢的速度保持着复苏。”舍勒思想也在美国、法国、韩国、中国、日本、波兰等国越来越受欢迎,许多重要著作被相继译成多国文字出版,但相对来说,舍勒思想依然受到忽视,这与其思想的丰富深刻是极不相符的。

微观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及其研究内容

微观经济学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主要有: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包括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与福利经济学、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向微观经济学研究市场中个体的经济行为,亦即单个家庭、单个厂商和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它从资源稀缺这个基本概念出发,认为所有个体的行为准则在此设法利用有限资源取得最大收获,并由此来考察个体取得最大收获的条件。在商品与劳务市场上,作为消费者的家庭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价格进行选择,设法用有限的收入从所购买的各种商品量中获得最大的效用或满足。家庭选择商品的行动必然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市场价格的变动又是厂商确定生产何种商品的信号。厂商是各种商品及劳务的供给者,厂商的目的则在于如何用最小的生产成本,生产出最大的产品量,获得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厂商的抉择又将影响到生产要素市场上的各项价格,从而影响到家庭的收入。家庭和厂商的抉择均通过市场上的 供求关系表现出来,通过价格变动进行协调。因此,微观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市场机制及其作用,均衡价格的决定,考察市场机制如何 通过调节个体行为取得资源最优配置的条件与途径。微观经济学也就是关于市场机制的经济学,它以价格为分析的中心,因此也称作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还考察了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如何采取干预行为与措施的理论基础。微观经济学是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基础上,吸收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和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的垄断竞争理论以及其他理论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盛 行之后,这种着重研究个体经济行为的传统理论,就被称为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只是研究 对象有所分工,两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无根本分 歧。两者均使用均衡分析与边际分析,在理论体系上,它们相互补充和相互 依存,共同构成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市场出清,即资源流动没有任何障碍;完全理性,即消费者与厂商都是以利己为目的的经济人,他们自觉的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既能把最大化作为目标,又知道如何实现最大化;完全信息,是指消费者和厂商可以免费而迅速的获得各种市场信息。

室内设计毕业设计 开题报告怎么填? 设计(论文)题目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主要研究方法

论文的结构格式
(一) 论文的基本结构 论文属于议论文,其基本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论题,论证和结论. 1.论题:指论文真实性需要证明的命题. 2.论证:即论述并证明.主要指引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述过程,是由论据推出论题时所使用的推理形式. 3.结论:即结束语,对文章所下的最后判断.其主要作用是:(1)总结全文,点明主题.(2)展望未来,增强信心.(3)抒发感情,增强感染力。
(二)论文组成部分 一篇完整的论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名称(题目) 论文标题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来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省略词,字符,代号,符号和公式等.论文标题一般不超过30……

心理学有哪些主要的研究方法

实验研究法:采取控制变量的方式揭示因果关系。
问卷法:采取相应的量表揭示相关关系。
观察法:通过观察记录其相应表现。
访谈法:通过深入访谈记录和分析。
个案分析发:深入分析其日记等内容揭示被试心理。

运筹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其主要研究方法是——。

运筹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各种有组织系统的管理问题,经营活动。
运筹学的研究方法有:1.从现实生活场合抽出本质的要素来构造数学模型,因而可寻求一个跟决策者的目标有关的解;2.探索求解的结构并导出系统的求解过程;3.从可行方案中寻求系统的最优解法。
运筹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求得一个合理应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最佳方案。

简述历法的分类及其主要内容?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一、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
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一些法理学著述认为国内法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实际上,有的国内法,如大多数国家级的法律,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有的国内法,如地方性法规,州法律,只适用于本省、本州而并不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还有一些国内法,如某些民事法或民事法的规则,还可以有条件地超出国家主权范围而在国外有关空间也适用。所以,我们这里采用上限表述法: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仅在诸如国有财产所有权这样的少量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等。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般说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无论何种国家,作为宪法典的宪法,都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由特殊严格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的形式或法的渊源。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
但无论何种普通法,一般说,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其内容涉及的是某类社会关系而不是综合地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其程序也不及根本法那样严格和复杂。作为与根本法对称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称的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有些法,无论从对人、对事、对时间、对空间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一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是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更多的法则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一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例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别法,对具体规定高等教育领域各有关方面或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又是一般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区其他法律、法规则又是一般法。
(五)实体法与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这种分类是基于它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也有某些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法方面更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如果简单地认为实体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法是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程序的,就误解了实体与程序这种分类。
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仅适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而不适合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分类。国内目前对法的特殊分类主要涉及以下诸方面。
(一)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分公法、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述认同公法、私法划分的日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乌尔比安的这一划分标准在民法法系被作为传统继承下来。当然也有人不同意这种划分标准而主张以别的标准来划分公法与私法。有人认为应以法的关系的主体为标准来划分,凡规定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为私法。还有人认为应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凡规定国家与个体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体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大部门。在民法法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也属于民法。这种划分法,在西方法学中称为“民商分立”。后来又出现“民商合一”的趋向。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私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种普通法又与法院诉讼的分类相联,因而它们的私法中没有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那里,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有其他一些名称的部门法,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婚姻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迄今采行这种划分法的范围或受这种划分法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仍非常广泛。当然,这种划分无论是过去或现在也都有明显的局限性,或至少需要以其他的划分法作为其补充。目前中国法学界主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者比过去为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与民法法系传统颇有相通之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些年来经济发展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整个社会发展的需求所致。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在11世纪前,英国通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时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底人侵入英国,建立了中央政权。在王权得到加强的情况下,英王派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通称普通法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判例法。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普通法。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渊源。
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重要渊源,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
它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14世纪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萌生和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这样,原来那些判例法即普通法以及普通法法院的程式,已不能处理这些新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由大法官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并建立了与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亦称大法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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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方法,如辨证唯物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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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研究方法

a.质的研究方法,如访谈法、观察法

b.量的研究方法,如统计法、测量法

c.综合的方法,如软件工程的方法

3. 专门研究法,如内容分析法、任务分析法、解释结构模型法、课堂信息分析法

《血字的研究》主要内容

华生在阿富汗服役,因为受伤回到了伦敦,经人介绍认识了福尔摩斯,他俩合租了房子。有一处宅子里面死人了,福尔摩斯根据痕迹判断出了死者是服毒而死,而且判断出了凶手的大致特征,譬如身高、体型等等,墙上的血字是德语的“复仇”,是凶手写下来混淆视听的。

不久,这个死者的私人秘书也死了。最后福尔摩斯查出来了凶手是一个马车夫,他用凶手丢在现场的戒指引凶手出来。这个叫做侯波的凶手杀了这两个人,是因为:这两个人原来是摩门教长老的公子,看上了侯波的未婚妻,把侯波的未婚妻强娶到手,还杀了侯波未来的岳父大人。

侯波就一直跟踪他们然后杀了他们。最后在审判来临之前,侯波因为什么血瘤爆裂,死在监狱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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