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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残余法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思路:建筑物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而以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只基地所的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思路: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而以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只基地所的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
将此残余的纯收益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使可求得建筑物的收益价格。
在计算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时,一般是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求得土地价格后,再乘上土地的还原利率即可求得。
α: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纯收益;
L:土地价格r1:土地的还原利率B:建筑物收益价格 r2:建筑物还原率 d:建筑物的折旧率 α2:建筑物的纯收益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从评估原理的角度收益还原的一种,它尤其适用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
建筑物残余法应用举例:
某砖混结构单层住宅,宅基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月租金2400元,土地还原率为8%,建筑物还原利率为10%,建筑物评估时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用建筑物负责任估价法评估该住宅建筑物价格。
年房租收入=2400×12=28800(元) 年总费用如下:
房租损失准备费(以半月租金计)=1200(元)

土地使用税(每年按2元/平方米计)=200×2=400(元) 房产税(按年租金的士2%)=28800×12%=3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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