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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法规 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2015

火烧 2021-12-08 03:52:3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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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2015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法规 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2015

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2015

2015年10月起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2015-2016新法规政策一览

《10月起有哪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2015-2016新法规政策一览》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规定,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民政部将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自今年10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中央:
《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不合格赔偿保底千元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诸多热点问题被消费者寄予厚望,消费者最关心什么?食品安全维权还有哪些难点?昨天,北京消协依托消费者网发布最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问题。对于维权难,消费者认为当前食品消费维权主要难在取证、检测和责任不好认定上。
“您最关心新《食品安全法》哪些内容?”29.49%消费者选择“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排在第一位,之后依次为加大处罚力度、千元保底赔偿和确立首负责任制。
数据说明,消费者最关心的,是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体系,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行为,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其次是关心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设置千元保底赔偿,激发消费者依法维权热情;确立首负责任制,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方便。
与消费者不同的是,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建设表现得更加关心,而对声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加大处罚力度及设置“千元保底赔偿”等有关惩罚和监督的条款,却明显缺乏关注与重视。
10月1日起提高抗战老战士优抚补助标准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民政部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近日,民政部刚下发通知,向抗战老兵发放5000块钱的生活补助和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章,其中也包括国民党的抗战老兵。
窦玉沛介绍,民政部所掌握国民党的抗日老兵数量是6000多人。民政部所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一般都是在乡的。这些人可能生活相对比较困难,民政部发放补助的条件是参加过抗战,后来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或者参加完抗战回乡务农。目前,民政部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和老同志是5万多人,给每个人发放5000块钱。
窦玉沛同时介绍,民政部平时对参加过抗战的在乡的老战士都有生活补助,目前中央补助的标准是每年7000多元,有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高一些。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年末“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今年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0月1日起实施
两部门取消船舶港务费等七项水运涉企收费
记者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工作部署,并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两部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甘肃:
甘肃社会救助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全省年均救助人数达1200万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办发布会,通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是甘肃省首部、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二家出台的全面统筹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介绍,甘肃省情比较特殊,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三项制度性救助就达430多万人,加上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种应急性救助,年均救助人数约1200万,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为此,条例放眼于依法治省、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贫,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肖庆平介绍,条例紧贴省情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深入细化完善,使“8+1”救助体系更具有甘肃特色,更利于助推发展,更便于操作实施,增强了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3月1日起有哪些法律法规实施

2015年开始的法律法规有:新《环境保护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新《预算法》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2.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4.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5.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6.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7.“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
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8.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9.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10.《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12.《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13.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业负责人下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不是简单“一刀切”。
14.个人从两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有哪些法律法规9月1日起实施

据新华网,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3、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4、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6、重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7、安徽《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8、河北《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9月1日起将有哪些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自2017年9月1日实施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T/CCPITC-SC007—2017),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手机漫游费取消也是从9月1日起实施

哪些法律法规将在2015年元月1号起实施

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内容。

哪33部法律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主要的是这几个.
《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其中涉及的房屋产权、物业管理、业主权利、相邻关系……这些民生热点,桩桩关系着百姓的生活。对于个人而言,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保护阳光权;小区车库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需要;不动产将施行统一登记制度,办理房产证将进入快车道;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按归家规定继续承包等。
《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而言,扩大了抵押质押内容,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抵押质押的均可以抵押质押,企业动产也可以融资,这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融资范围,将一定程度促进企业发展。另外,还规定了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补偿费,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据悉,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于2007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新《物业管理条例》
确立服务职能 明确业主权利
和《物权法》同日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在新条例赋予业主的七项决定权中有五项,业主表决人数从过去的2/3降到1/2,只要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尤其对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人数上的变动,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新条例实施以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成为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一个正式监督部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定价须过成本监审关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物业定价须过成本监审关。《办法》明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警示语上酒瓶
原计划于去年10月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因故延迟到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下月起到超市买酒,您就会从酒瓶上发现“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等警示语。这是国家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酒类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根据规定,酒瓶标签上的内容不得有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者带有欺骗性的文字介绍。如有的酒厂傍名牌,以“丑粮液”“五娘液”混淆“五粮液”等。此外,新的饮料酒将在包装上打上QS标志和编号,并要求标签外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等。
《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
儿童玩具将更安全
10月1日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适用于所有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对玩具的安全性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其中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对儿童玩具提出了不同的安全性能要求。要求生产厂家按照年龄对儿童玩具进行等级划分,并要贴上年龄警告图标,以便家长根据不同年龄组儿童的兴趣和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进行选择。对于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新标准特别增加了安全要求,比如玩具中不得存在小于一定尺寸(约为人口大小)的易拆卸部件,以避免儿童将其误入口中造成噎塞和窒息危险。对于8岁以上儿童适用的玩具应该贴上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年龄组标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最高罚30万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警方提醒,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该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明确界定。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严防药品包装忽悠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公布的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10月1日起医药企业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外包装将强化药品通用名,弱化商品名。按照有关规定,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横版标签必须在上1/3范围内显着位置标出;竖版签必须在右1/3范围内显着位置标出;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1/2。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虽然是不同厂家的药品,但外包装上的“通用名”会清楚明白地告诉你药物的成分。
老包装的药品允许销售到明年5月30日。
新政策
中国公民出境手续简化
为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出境边防检查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公安部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实行12项措施。
将要新施行的新政策包括: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出境免填登记卡,简化中国公民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对于24小时内在同一机场过境且不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中外旅客,免填入境登记卡和出境登记卡,并一次办结过境手续;设立“紧急救助通道”,解决旅客急难需求;逐步推行旅客流量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出入境旅客流量信息,方便旅客选择非高峰时段出入境。
信产部规范电信收费
从今年10月开始,电信运营商在推广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等电信业务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对用户开通上述服务及功能;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也得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信息产业部日前已经向6大运营商下发了“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6大运营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010年4月1日 开始实施 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酒驾将扣12分 新交规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交规, 实施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 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
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新规定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 五大变化便利百姓办理驾驶证业务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
酒后驾驶等3种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交警在对一名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测试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须自主申报
通过修改,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发布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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