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理出租合同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什么型别的业务?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什么型别的业务?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什么型别的业务?, 什么是房屋租赁代理
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前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后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承租人的委托,以承租人的名义代理承租房屋,并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在实践中,房屋出租代理比较常见,而房屋承租代理则不太多。
房屋租赁代理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为市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充裕房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房源与承租双方具有多样性
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既有六七十年房龄的老房子,也有近年新落成的新房子;既有简陋的旧式里弄房子,也有高耸人云的摩天大楼。委托出租人既有公房所有者,也有私房所有者;既有内销商品房所有者,也有外销商品房所有者。委托承租人既有中国公民,也有境外人士;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地人员。诸如此类,使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了多样性。(2)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
尽管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具有多样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租赁。为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发展,维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这就决定了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房地产经纪人在审查可供代理租赁的房屋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代理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型别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法律,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供双方当事人遵守和履行的一个协议。
房屋租赁代理 的 工作怎么样
你说的是中介吧?这工作完全就是考验各人的能力哦,厉害的一个月好几千,一般的也就一两千,差的就只能混混日子了.具体怎么样就要自己去体验一下了,反正流动性很大,做的不如意走人也很容易.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型别?
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就本市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怎么做好房屋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商业银行的租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出租人,向客户提供租赁形式的融资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
做好房屋租赁业务: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
2、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资讯录入和资料统计。
3、内容要准确。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
4、范围要覆蓋。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蓋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人民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基本生活资料。房产管理部门是政府面对群众重
要视窗,行使的相关行政职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务。
2、广泛开展普查租赁房屋,加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蓋率。 资讯是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新的租赁登记办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确到位的资讯(出租房面积、租金的变化)。
3、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合理引导市场。
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房屋租赁市场虽然价格放开,租金价格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议定。当今租赁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恶意欺诈侵害承租双方的事例层出不穷。
三、确立房产租赁管理的协作机制,严堵税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门意识,树立“为国纳税、用税于民”理念。
征收部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为房产部门委托代征。完成房产税收的征缴入库,也成为房产部门主要经济指标任务。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物件,向房屋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征收的财产税,是目前地方政府征收的十三个主要税种之一,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各方协调、有效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
偷逃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今房屋租赁偷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型别:
①、部分单位和个人以假“联营”、“承包”形式来逃避税收。他们将房屋进行租赁,转作他人经营,并利用“联营”形式将租金变为“工资”或“联营”利润,还有些单位将合同订为承包合同,变相承包税款;有的业主钻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空子,通过不签合同或故意制造假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②、有的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饭店长期租用客房作为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俗称“常包房”。把饭店开具住宿发票充当租赁发票,以较低的税款来偷漏税款;
③、“黑租”现象普遍,税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来人口剧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较之过去已经大为改善,“一户多房”甚为普遍,多余房、自购房用作投资,租金收入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市民纳税意识普遍淡漠,多数出租房没有登记备案,更谈不上按章纳税。私房租赁成为了最自由的一种买卖,成为巨大税收的“黑洞”。
④、出租随意、税收难征。私有房屋的税源分散,承租人来自四面八方,成分复杂,有的租赁双方采取租金口头约定、现金支付,隐税行为隐祕;多数用“亲戚借用”、“朋友借住”来掩盖租赁关系;
⑤、违法租赁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结合部最为突出,私搭乱建、加层扩建,这些房屋设施简易,房租便宜,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这些房屋查证困难,随
著拆迁临近和租赁市场火暴,巨大的利益趋向导致了违法建筑的蔓延。许多刑事案件多数都与“出租屋”有关,社会治安存在巨大的隐患。
二、实行房屋租赁的许可制度,比照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取得租赁许可证的房屋方能进入市场出租。
三、依靠街道社群、警务巡查的覆蓋形式严查违章出租、私下出租;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征税不分你我,查处不论先后。公安、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市容、街道社群等部门缺一不可,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五是改革现有税收征管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简化程式、就近设点,不拘形式,使税收征管更加贴近百姓,使纳税人不跑远路,不出家门,更好地服务群众。
3、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形成综合长效的良好局面 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税收征管队伍,是取得税收征管优质成绩的重要基础。在租赁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强化人员上岗培训、轮岗竞争、人员聘任合同制等各项软体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务并举,实现纳税人的“零
投诉”。在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前提下,加大硬体投入,要有专门的租赁税收征管服务大厅,增设纳税人多媒体查询、信用卡刷卡纳税等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租赁管理部门隶属于房产部门,多年来也担负著繁重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要始终保证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员不减、机构合理、设施到位。
适当下放税务稽查执法许可权。目前我市房屋租赁税收绝大多数在各城区房产的代征点征收,而其手段单一,对不按章纳税的出租户也只能停留在频繁上门、苦口婆心的简易方法上,遇有恶意偷逃税、暴力抗税的只能束手无策。所以必要的税收执法权利是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震慑违法犯罪,查处打击偷、逃税的出租户的重要手段。
加强政策调研,适当降低房屋租赁税率。我市实施的房屋租赁税率在全国范围还处于一个较高水准,这也是部门出租房逃避租赁监管的主要原因。通过扩大征税基础,适当降低税率,涵养税源,保证国家税收不致减少,维护房屋出租户的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俱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承租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