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三个原则是啥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历史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历史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百害人承担产品 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 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 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 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度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
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全面赔偿原则。
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2)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
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全面赔偿原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2)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答题)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规定,因销售者过错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能证明是生产者的责任就可以免责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1.产品未投入流通领域的;2.投入流通领域时尚未有缺陷的;3.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现有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只要销售、生产者能提供以上免责事由便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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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 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 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 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 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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