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应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会计期末结转怎么做,还有所得税那块怎么算出,有哪位长期做会计的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会计期末结转怎么做,还有所得税那块怎么算出,有哪位长期做会计的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会计期末结转怎么做,还有所得税那块怎么算出,有哪位长期做会计的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月末一般做这几个结转分录:
1,结转本月领用的原辅材料,
借:生产成本(主要材料)
借:制造费用(辅助材料)
贷:原材料
2,结转本月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3,结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结转损益(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损益(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支出
贷:管理费用
贷:营业费用
贷:财务费用等等 关于所得税的计算:
你每个月末(如果季度预缴的话就是季末)要出财务报表,其中的利润表上有一个本年累计数,你看本年累计的利润,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还是看利润表,假如你的利润表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
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
做会计好麻烦啊,怎么那么多事要管,会计职责都有哪些呀?哪位朋友帮我解答一下啊,谢谢
不必着急,形成规律就好了;另外不可能让你做得太多,因为会计法规定不能兼职不相容岗位!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以下基本职责: 1、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应当定期进行会计账目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告的有关内容相符。 4、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5、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应当向有关会计监督检查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各位亲们,营业税还有所得税怎么算来着?急
亲,,营业税是用营业收入*税率。
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率、
注意: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利润总额需要再加上纳税调增事项(如超标的工资,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减去纳税调减事项(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或减)+公允价值变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做会计分录 1.结转财务费800 2.结转营业外收入3000 3.按利润总额的25%计算结转所得税
1、借:本年利润 800
贷:财务费用 800
2、借:营业外收入 3000
贷:本年利润 3000
3、借:所得税费用 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50
借:本年利润 550
贷:所得税费用 550
年末已计提所得税并已结转,但1月份却没有扣缴,怎么处理?高手帮忙,多谢谢!
留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余额当中好了,等到实际扣缴的时候再冲销就可以了。
税种,税率,征期,计算方法,会计账务处理,都有哪些,哪位大虾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税种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等。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
消费税分很多种,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税。
细分有很多,你还是找本书看看吧
在会计中,工资和劳务的区别?所交所得税分别是怎么计算的?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会计核算中一般是区分不大,均可作为职工薪酬,但税法中有区别,有雇佣关系的是工资,可按职工发放工资表签名税前扣除,而劳务则要取得劳务发票税前扣除,工资的个税适用5—45%的税率表,而劳务适用劳务报酬的税率计算方法。
希望采纳
资产负载表的“应交税金”包括所得税吗?包括哪些?如何算出来的?怎样做会计分录?谢谢!
应交税金包括所得税。应交税费的内容很多,我就和你说不包括那些吧。不包括:签订合同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的一般都包括在应交税金里面的了。做分录的时候,看情况而定,若是计提的话,就贷记应交税费,并且写明细科目,借方按税种不同而作不同的科目。如计算应交营业税,就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若是已经交了税的,就借记应交税费,并且写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如购买货物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计算方法,应纳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期末存货计价过高怎么会引起当期所得税增加?
当期销售的产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产库存+本期入库-期末库存
当期末库存高估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成本就会下降,所以企业的利润就会增加,进而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会计证有四年没年检了会不会过期呀?请诸位帮忙解答一下吧谢谢了
以下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要年检,但未规定没年检怎么办,建议你同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他们说不定会帮你圆满解决。
会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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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后两门可由考生任选其中一门考试)。
第七条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经考核能够胜往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知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参加其他两个科目考试合格的,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
第八条会计证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统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并应就会计证考试有关命题、试卷印刷、考场设置、阅卷登分、合格证发放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具体的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会计证实行验证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其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计证及预备会计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职称、学历、单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时间以及年检、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岗位变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2.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
具体年检办法和注册登记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证的后期管理。会计证档案管理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会计证的申报、注册登记、年检及会计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会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对于离岗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人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调人单位应向同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留职停薪、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时,重新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或按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收回其会计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1990年印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会计证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