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谁有加强历史文化名称保护的文章呀
谁有加强历史文化名称保护的文章呀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价值,似乎已不再是一个辩题,但是时下不少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频频遭到破坏,尽管一些社会贤达奔走呼告、阻止破坏,但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打着招商引资、开发利用的旗号以“所向披靡”只是破坏着文化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历史文化名城被“开发”得“旧貌换新颜”,甚至被毁坏、湮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健康发展。
建立、完善督导制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应严格审查,需要修缮的古迹要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不能掺入现在花元素,更不能被拆毁;尽量保护古迹的原址,不应该拆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进行指导,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同时要求各历史文化名城政府每年呈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将保护名城的政绩列入名城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频遭破坏事件大都是在旧城拆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而这些不法行为基本是都是地方政府某些官员所为,且这样的所作所为很难受到监督,跟谈不上得到制止和纠正,因此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增强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文物、规划、房屋土地、城建等行政部门各管一摊,这对历史风貌保护十分不利。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涉及省、市政府及相关委、办、局,下设计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横向联系涉及到房地产商,各部门有时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政令、法令不统一,这在客观上增加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难度。
因此只有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
长期以来,国家有关法律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语焉不详,难以形成有力的法治氛围。
对一些毁坏古迹的行为,执法部门执法无据,加大惩治力度就更无从谈起。
目前我国除了对盗窃、走私文物一度打击力度较大外,对其他的破坏现象处理不力,至于因搞“建设性破坏”受法律制裁的个案几乎没有,这样的执法力度当然无法遏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现象的不断发生。
因此对于在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应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观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处理。
实行政务公开。
在“房屋拆迁公告”出台之前,必须进行文物普查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放眼全国,北斋这种长期被人遗忘、在保存价值尚未定论之前早已或注定遭受灭迹命运的文物并不在少数,不少专家也总为此不停的奔走呼吁。
然而,文物的保护并不是也不应该仅仅由某几个专家努力便完事的。
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做到切实保护每一处文物,对有争议的一定要慎重对待。
在增加财政拨款的同时,应鼓励旧城区人们吸纳资金进行自我更新。

很多历史文化古迹因没钱修缮而自我破损,被认为没有保存价值,旧城区因人口密集、年久失修而成为危房,面临被拆得命运。
因此政府应增加财政拨款对文化古迹进行修缮;鼓励旧城区人民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入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正确处理好城市开发和文物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已迫在眉睫,只有在城市建设中切实搞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维系历史文化名城的根基。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不仅不毁阻碍城市的发展,反过来还能促进历史文化名城更具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