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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想看刑事法律意见书 您好,我想问一下,刑事法律意见书是写给谁的,给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

火烧 2022-07-24 14:02:45 1150
您好,我想问一下,刑事法律意见书是写给谁的,给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 您好,我想问一下,刑事法律意见书是写给谁的,给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你所说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个特定

您好,我想问一下,刑事法律意见书是写给谁的,给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  

您好,我想问一下,刑事法律意见书是写给谁的,给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

你所说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个特定类别的法律文书,没有固定的发送对象。它只是针对案情,提出已方的法律意见。它可以是发给法院的,比如说申诉的法律意见书,也可以发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检察院,这类似于答辨状或辨护词。
刑事法律意见书与辩护意见、辩护词的不同在于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范围更广,不只可以用于庭审中,后者一般仅用于庭审审判中。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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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给法律意见书给当事人家属看吗

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可以作为辩护人。家属即使不是律师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作用

刑事法律文书包括很多:说点常用的文书,传唤通知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等很多。
简单来说,法律文书就是司法机关执行相关行为的许可证。

请问,录音口供是交给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或法院?

网友你好:录音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应当进行向有关政法机关提交。至于向哪一家政法机关提交,应当看案件在那个机关,如果在侦查的公安阶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如果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向检察院提交;如果已经起诉到法院则应当向法院提交。

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提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依法批捕 可以取保吗

取保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条件,关键是检察院是否同意取保的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院 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是什么?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定性有误,当事人还能向检察院提出从新立案吗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时对行为的定性与报案人的意见不一致的,不能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处理。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以立案的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诉刑事案件能否直接在公安机关消案,不转检察院、法院?

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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