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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唐律的特点 贞观律的内容特点,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贞观律的内容特点,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唐律的结构与内容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以别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封建
贞观律的内容特点,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唐律的结构与内容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以别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封建法典,自战国李悝《法经》始,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的结果。 同时,封建宗法制度的统治和宗法思想的广泛影响,传统的礼制和习惯成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使得民事立法既不发达,更无自成法典的必要与可能。对涉及财产、债务、户籍和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当事人的过错采取刑罚制裁手段,恰恰适应了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在司法镇压方面的要求。 虽然唐朝自开元时制订《唐六典》以后,行政法规自成为独立的法典,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如何调整国家机构各部门的活动,以及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已经积累了比较充分的经验。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的某些内容互相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然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唐六典》的出现,并未改变唐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特点。 (二)“科条简要”,用刑持平 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唐律是一部“宽简适中,得古今之平”的法典。唐初定律时,唐太宗李世民一再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由他所主持制订的《贞观律》更是体现了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的特点,这是地主阶级长期立法经验的结晶,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唐律作为这一时期社会文明的集中反映,在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是封建法典中最为宽松、适中、平和的。首先,从刑罚种类看,以唐律所确立的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手段来说,不仅与奴隶制的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有重大区别,就是和封建社会初期的十分繁杂而又惨苛的刑罚方法相比也前进了一大步;其次,从刑罚幅度看,唐律对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过去有所减轻。以谋反大逆为例,按照汉律规定主犯一律处死,父母、兄弟、同产无少长皆弃或甚至盗高祖庙座前玉环,也要以大逆论死。而唐律则不然,对谋反大逆要区分不同情节及危害后果规定不同的刑罚,“诸盗大把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虽然处罚也很严厉,但比之前的法律则大大减轻了。其他各种犯罪的刑罚也大都有所减轻,不似过去那么苛酷。所以唐律无论是从犯罪种类,还是从刑罚轻重来看,在封建法典中都被认为是“得古今之平”,这可以说是恰当的评价。 (三)“一准手礼”,礼法并用 自汉朝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定律都把儒家的礼治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也不例外,因此有人认为“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这说明唐初定律是以礼为主,依礼以为出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把札的规定改为法律条文,使儒家学说法典化、制度化。唐太宗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法”,这就是说,凡是违反礼义道德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就被法律宣布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要受到一定的刑事惩罚。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作为立法的根据,或用儒家的学说来阐释立法的理由。例如永徽时修定律疏,作者们完全取儒家的经典,即所谓《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精神来注解唐律,使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唐律以礼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法家的学说。特别是在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手段上,一方面摒弃了儒家的“罪人不孥”,不“以族论罪”的主张,同时又把商鞅的族刑连坐法继承下来,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武器。可以看出,唐律是一部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兼收并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典。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是在唐初封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封建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充分吸收了各朝封建立法的经验和封建律学长期发展的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趋于完善。 首先,在篇章结构和体例上、整个法典前后呼应,各篇、各条之间紧密相扣,从整体上看显得极为紧密与严谨;其次,在名例律中关于“本条别有制”“举重以明轻”等规定,在当时条件下都是极为恰当、科学和严密的;再次,唐律中的“疏议”具体、详尽、简明的语言解释每一个条文、每一制度,补充律文,阐明律意,使整个法典显得更为科学与完善。可以说,唐律是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试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和主要内容,并说明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 《唐律疏议》 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唐朝法律改革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二)科条简要,条理清晰 (三)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四)依礼制律 唐律沿袭隋朝的《开皇律》的基础上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后又在唐高祖李渊时期编制《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时期修订了《贞观律》,随后在唐高宗时期编修了《永徽律》,然后在对对于《永徽律》进行逐字逐句的解析之后就形成了中国目前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被评价为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我国现代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求书!《唐律疏议笺解》电子版。考试要考唐律……或者是其他的详细解释唐律的也可以啊,一定要有译文
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已经发到你邮箱)
基本内容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注意:《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1)制定:《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疏议: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惰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3)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1)定义: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2)渊源: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七杀、六赃与保辜 1.七杀 (1)分类:《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处罚: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2.六赃 (1)定义: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2)分类: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盔罪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徒刑2年。持凶器得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3)影响: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1)定义: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2)具体规定: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3)评价: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一)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二)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1)定义: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循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处罚: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3)缘由: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 唐代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但较前有比较明显的发展。 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三是规定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必须如数退赔,不使犯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以防止罪犯利用自首非法获财。 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轻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 化外人即指外国人。《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为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六、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除掌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在复审中,如发现疑案、错案,凡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州、县重审或复判,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刑部还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贵,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由于侍御史在诸御史中的地位最高,职权最重,因此一般均由皇帝直接指派,或由宰相与御史大夫商定,由吏部选任。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设在地方上的耳目。 4.唐代的“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二)诉讼制度 1.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公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贵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贵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唐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2.仇赚回避原则 唐代回避制度称作“换推”,指在审讯过程中,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均须调换回避。司法机关在接受诉状后,就开始进入审讯程序。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即“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一定作用。 3.死刑三复奏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死罪判决的执行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待皇帝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行刑。这项制度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已正式确立,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律对此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及部曲、奴婢杀主等死刑判决只经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违反上述规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要判处流刑,3日期限末满或过限行刑者处以杖刑至徒刑。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这项制度表明唐代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及皇帝对死刑权的牢固控制。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结构。 二、十恶、六杀、六赃、保辜的主要内容。 三、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四、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五、唐朝的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唐律对于侵犯人身罪的规定主要见于。 A. 《名例》篇 B. 《贼盗》篇C. 《斗讼》篇 D. 《断狱》篇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疏议》十二篇的《贼盗》篇。《名例》篇为《唐律疏议》之首篇,它规定了十恶罪名、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贼盗》篇是关于惩处直接危害国家政权、皇权统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的法律规定,在唐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斗讼》篇是关于斗殴和告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斗殴、杀伤、诬告、越诉、教唆词讼、投匿名书等。《断狱》篇是有关囚禁、审讯、判决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选B。 2.唐律中维护封建家庭纲纪伦常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A. 杂律 B. 斗讼C. 户婚 D. 名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疏议》之户婚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入于其它各篇的各种错综复杂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和犯奸等方面的内容,此篇是处于“拾遗补阙”的地位。《斗讼》是关于斗殴和告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斗殴、杀伤、诬告、越诉、教唆词讼、投匿名书等。《户婚》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伦常方面的法律规定。惩罚脱漏户口,逃避赋役,违律为婚或离婚,子孙不孝等行为,以维护封建的民事关系。《名例》为《唐律疏议》之首篇,它规定了十恶罪名、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故本题应选C。 3.唐律规定,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制度叫。 A. 测囚 B. 保辜C. 保释 D. 验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对伤害罪处罚的保辜制度。唐律对伤害罪的处罚,是根据情节及伤害程度,参考犯罪人的身份,分别处罚,一般最高刑为流三千里;若伤害致死者,则“各以杀人论”。为准确区别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是指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保辜期根据伤害情节,自十日至五十日不等,限内死者,即以杀人论;限外一般来说按伤人论,但若有较明显的症状表明死亡与殴伤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仍以杀人论。故本题应选B。 4.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称。 A. 会审 B. 三司会审C. 小三司 D. 三司推事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三司推事”制度。在唐代,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三司会审”是指在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会审的制度。“小三司”是指刑部、中书省、门下省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案件进行共同审理的制度。故本题应选D。 5.关于《永徽律疏》,叙述错误的一项是。 A.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B. 永徽四年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C. 元代后,开始又称为《唐律疏议》 D. 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永徽律疏》的有关知识。《永徽律疏》于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故A错误。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本题应选A。 6.依唐律规定,凡是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叫做。 A. 出人罪 B. 入人罪C. 出罪 D. 入罪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司法官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情况叫入人罪。按照唐律规定,司法官吏在援引律条的同时,还必须准确适用,不得出入人罪。所谓出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把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人罪,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把轻罪判为重罪。唐律对司法官吏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理是“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过失出入人罪者减故意三至五等处刑。“出罪”和“入罪”是类推原则的两个概念,出罪即免罪,其原则是“举重以明轻”,用列举比该案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方式,来证实本行为也同样不为犯罪。入罪即加罪,其判刑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列举出比该案行为更轻的行为已为有罪,以证实比此更重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故本题应选B。唐律的特点地位和国际影响是什么
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系叫什么?有什么特点?
中国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的典律是什么
最早的成文法典: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云梦睡虎地秦简。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中,出土了大批秦简,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锺》、《为吏之首》、《日书》等。简文内容反映了战国到秦始皇这一中国从诸侯割据转向中央集权制时期政治、经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文书向人们展示了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的法律状况,被视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其价值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最早最完整的: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永徽律疏》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求问唐宋时期的司法原则是什么?
唐律特点: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宋律特点: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以下转载于法律教育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唐宋时期的法律(lz百度搜索一下就能找到那个网页,我不能复制网页,因为百度知道里回答问题不允许为了增加流量而故意引导他人到某个网站或论坛……咳咳..没办法,我把它里面大部分内容都放下面了,上面的可能就是你要的答案吧,仅供参考。 唐律: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法律 敎育 网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三、法律适用原则 (一)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二)自首原则 (三)类推原则 (四)化外人处罚原则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在中央机构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二)刑部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三)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唐代还建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六)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五、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记忆口诀】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唐宋法律制度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唐律(2)主要特点(1) 很赞哦! (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