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规定了哪些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规定了哪些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规定了哪些主要问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出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做了哪些修改
直接在网上看具体条文就可以
增加了部分条款,诉讼时效有2年改为三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增加哪些内容
增加的内容有: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 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路虚拟财产、资料资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路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智慧财产权包括)资料资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资料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网际网路和大资料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路虚拟财产、资料资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型别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英语怎么讲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顺便给你网址下载英文版
:scholarship.law.duke.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990&context=lcp
:npc.gov./englishnpc/Law/2007-12/12/content_138394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代替通则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通则的区别
民法通则既包括了总则的内容又包括了分则的内容,也就是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
1.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著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哪里能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你好,现在应该还在印刷吧。
着急的话,可以自行搜寻 中国人大网上,必定有公布的权威版本。然后自行列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
您好,一、《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06条。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1.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丰富,共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六是绿色原则。
3.法律渊源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3.监护制度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
2.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三、《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智慧财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资料、网路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将合法的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将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称为民事行为。这个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五、《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二)诉讼时效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