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历史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历史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1.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
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
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
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
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
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
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
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
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
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
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
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
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
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
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
2.政治制度对历史文化的影响
肯定有很大的影响回答你的问题之前 我先啰嗦两句 O(∩_∩)O~在我的理解里 政治制度 是公共权力主体(政党、阶层、集团、个人等等)在追求和掌握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原则和方式文化 广义上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方式 历史文化就是文化的过去时所以可以看出 政治制度也属于文化的范畴! 文化对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封建时期 儒家中国的中央集权远远高于神权影响的欧洲)但是 政治制度对文化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因为政治制度是对国家上层机构的骨架结构 能通过国家的政治行为间接的影响国家文化影响分正反两个个方面:1,正面影响,从特定政治制度中产生的执政者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利益,会有意识地指定国家的总体文化发展方向.(比如 社会主义国家致力于发展集体制文化、马列思想、强化公有制意识等等;资本主义国家致力于个体自由主义,强化私有意识等等;秦始皇焚书坑儒,结束了百家争鸣的文化局面;汉武帝独尊儒术,确立了2000年的儒家中国思想;宋代朱熹;明朝八股;罗马允许基督教的传播;英国光荣革命后对私有制的鼓励等等等等 都说明这一点!)2,反面作用, 注意是反面不是负面哈~呵呵. 若是现存的政治制度不合时宜或不能得到大众的支持,那么社会文化会与政治制度背道而驰!(苏联后期自由化思潮;戊戌变法后中国的革命要求;1848年的欧洲革命等等)总的来说,政治制度是通过当权者的政治行为间接地影响历史文化的希望你能满意~。
3.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
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
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
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
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
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
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
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
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
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
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
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
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
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
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
4.中国历史上哪些制度或法律文化,对今天中国仍影响深远
现代的“法治”概念是舶来语,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的“法治”观。
前者作为一种法律信仰、治国方略,已被现代国家普遍接受并广泛实践;后者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主要体现其工具价值。从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到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法治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补充,理论层面上,主要包括民主、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理性、秩序、合法性等几大要素;制度层面上,要求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
中国有着深远的德治渊源,而法治的发展在中国则起步较晚。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起步应该追溯至1979的改革开放,法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议题之一被提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日程当中。
1997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随后二十几年的法治发展,依法治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00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私有财产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合法地位。
依法行政方面,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均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七大类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到目前为止,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并初具规模。法治观念完善方面,在经历了缺失民主与法治的特定历史时期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逐渐显现出来,对文明、理性、和平的追求使人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治观念正在进一步深入民心。
依法治国进程中阶段性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世代延续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由于受古代诸子百家的影响,表现出丰富性及多样性,尤其以“礼”为中心的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依法治国有共同的规律和内涵,但不同的国情与不同的法律文化就会有不同的法治实现方式。
因而在探究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不能忽视制度、体制背后的观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们头脑中无形的法,是影响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
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冲突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
儒家思想以“礼”为中心,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礼”是维持有别的规范,与国家机器相结合便成为治国的工具。
在治国方面,“礼”的含义更多的是指社会行为准则,这时,“礼”所起的是规范作用,“礼”在满足欲望时,对人们思想和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在现代社会,以“礼”制为中心形成的宗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人情大于王法”以及“无讼”等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产生了强烈冲突,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1.重权轻法、宗法等级观念严重 传统儒家思想中,围绕家族与阶级两大特征所形成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古代社会与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以父权为中心的家族关系中,尊卑长幼以及夫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尤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
基本上历代法律都规定,长辈对晚辈的忤逆不孝行为有惩治权,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力,而晚辈不仅没有异议的资格,更没有反抗或者自卫的权力。君之于臣与早期的父之于子,都有生杀权。
例如《史记·李斯列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秦二世矫秦始皇诏,赐将军蒙恬及公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17足以说明长辈与晚辈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夫之于妻也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在男女有别、男尊女卑思想的指导下,妻并不是婚姻关系中平等的一方,而是婚姻附属品,一旦违反了三从四德的传统,夫就有以“七出”的权力来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中国古代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份。
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贵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在法律上则是受歧视的阶层,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也不能。
5.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文化属于法理学中的内容法理学即,法律的原理,即法理会根据不同的因素分成很多。
诸如,历史渊源、民族特性、外来因素、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等。历史渊源:类似我国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主义统治的国家,在现代法发展中,势必带有封建主义色彩。
民族特性:在一些少数民族法律中,就允许为了自己的血亲复仇而不受处罚,这与他们尚武和嗜血有关。外来隐私:外国的入侵,例如日本明治维新,我国近代,欧洲在拿破仑时期被统治的封建主义国家进行的资本主义变革。
公序良俗:我国为礼仪之邦,所以现代法中还带有很多传统风俗的东西。交易习惯:不同地区的人长时间的交易习惯演化下来,导致很多交易习惯被规定为成文法。
6.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文化属于法理学中的内容法理学即,法律的原理,即法理会根据不同的因素分成很多。
诸如,历史渊源、民族特性、外来因素、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等。
历史渊源:类似我国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主义统治的国家,在现代法发展中,势必带有封建主义色彩。
民族特性:在一些少数民族法律中,就允许为了自己的血亲复仇而不受处罚,这与他们尚武和嗜血有关。
外来隐私:外国的入侵,例如日本明治维新,我国近代,欧洲在拿破仑时期被统治的封建主义国家进行的资本主义变革。
公序良俗:我国为礼仪之邦,所以现代法中还带有很多传统风俗的东西。交易习惯:不同地区的人长时间的交易习惯演化下来,导致很多交易习惯被规定为成文法。
7.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这是我所知道的,也许你会看的头大,那也没有办法。
啊!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 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 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 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 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 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 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
法律文化 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 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 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这是不以人们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
生产关系和 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 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 。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 的法律文化。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 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
而与社会生产力发 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 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 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 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 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 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 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 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 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 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 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文化。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 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又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法律文化具有发展性,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 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离不开与 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 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法治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市场经 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
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 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社 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前置条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 。
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 治愈发展,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植和培育的,所以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 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
8.历史】关于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有制的基础上的,维护了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主要上层建筑。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的思想家继承并修正了西周礼治精神的儒家和反对并批判西周礼治思想的法家的精神,并且展开了一场立法之争,礼法之争的重点就是“刑不上大夫”这一特权主义。在当时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中,以孔丘为代表的儒家和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进行了一场长达百年的思想碰撞,以法家的胜利而告终,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代表的先秦王朝。
但是沿承西周礼治的儒家也在先秦时期得到极大地发展,修正了周礼的某些观点,主张“尊贤使能”、“礼下庶人”。儒家思想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礼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在礼与刑的问题上,强调了礼的主导地位,并且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两汉时期,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并且引经决狱,以《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率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虽然魏晋南北朝时期战火连连、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顺应时代进步的趋势。 礼法结合综治模式自秦汉整合到西汉形成,又经魏晋至唐最终定型,儒法合流、全国统一和儒家思想的占据统治地位,周礼的“尊尊”、“亲亲”和“男女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
9.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些你得追究到先秦文化里可谓百家争鸣,比如儒家思想(以孔孟为代表)、法家思想(以韩非子为代表)、道家思想(以老子为代表)从不同程度都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制度,汉朝早期尊崇道家思想,以黄老为主,后来董仲舒为代表的掀起了“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对中国的以后法律制度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建国后什么“批林批孔”但儒家思想已经深深渗透在中华民族之中。
首先,不能把儒家视为披着仁义大衣的懦弱之躯 也不能把法家视为严刑峻法的安国之策。
孔子的三纲五常是适用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等级观念,虽然中国现在有法律,但是说实话,等级无处不存在,当然对于近代思想革命来说 孔学思想阻碍了思想发展的潮流。
大秦帝国 征战6国 全国行法道 对内严刑峻法 对外连年酣战 最终取得胜利 确实是乱世行法道而成功的典型 但是在治国时期 还是一味的行法家的死路子 最终导致民不聊生 这难道是强国强民么?
看汉武帝 他是把儒家孔学捧为国学 岂能说当时就弱国弱民?其实当时武帝是法儒双修 才使得汉朝成为百世之势 对匈奴的连年征战 最终导致世界历史的震荡 此可敌世界之国力 难道不是对内行儒而获得的么?然而 对外的持续几十余载征战 从抗匈奴的仁义之师完全变为违背仁义的狂战之师 岂有不衰之理?
其实本质就是 有害于人民利益与国家发展力的体制 古今中外不过如此 对于近代 孔子的封建思想显然限制了现代的科学自由学风
说回来了 行儒道强政 行法道强军 对人民苍生应仁义先行 始于良心 无为次之 严刑竣法更次
对邪恶外敌 应厉法抗争 强军强国 这才是治国之首选 典型的例子当然是1949的毛时代 国穷家贫 但全民向善 军旅彪悍 所以百战百胜
所以行儒还是行法 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又在这西方国家的制度,学表不学里,现在是个四不象。
10.历史文化的意义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以工业化、教育普及化和科学化为重要特征的现代文明。
现代文明主导世界的现实,决定了无论一个国家发展民族现在处于怎样的状态,走向现代化,这是它的必然趋势。 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国情不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遇到的问题、阻碍也各自不同,中国是一个的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的传统文化。
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曾反复出现关于中国传统文化能否走向现代化的争论。这一历史现象鲜明地揭示我们:中国传统文化能否走向现代化?如何走向现代化?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必须弄懂搞清问题。
一、否定传统文化,也是否定历史 文化,广义上讲,它是指人类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生产的能力及其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狭义的文化主要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积淀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文化遗产,也是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的精神体现。传统文化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所以,对传统文化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全部的吸收,只有站在时代高度,通过实践检验。
汲取精华,清除糟粕,才是正确地发挥作用。 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总要有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政治之上的文化,否定传统文化,也是否定历史,否定民族精神。
人为地割断自己的“根”。美国文化哲学家怀特说过:“文化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文化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产生于更早的文化环境”,“现在的文化决定于过去的文化,而未来的文化仅仅是现在文化潮流的”。
可以说,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史,也就是发展和丰富传统的历史。同样,作为凝聚和激励人民重要力量的民族精神也是传统文化长期熏陶与培育的结果,是传统文化的结晶。
一个民族陷入任何困境都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民族精神支柱,精神上无所依托。所以,如何对待传统文化问题,决不单纯是个文化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族命运发展的问题。
许多历史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走上民族振兴,走向现代化,无不是从弘扬 民族精神做起。民族精神是民族之魂。
否定传统文化,必然抹煞民族精神。那种认为中国现代化只能从异质文化中汲取力量,企图以文化就是以西方文化模式代替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过程称为西化派是错误的。
从认识论来看,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 首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缺乏深刻的了解与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并非像某些人所说,是一堆毫无价值的垃圾,而是有着多方面的丰富内涵,它的优良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
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 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中国文化历来关注现实人生,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并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正是这种入世的人生哲学,培育了中华民族敢于向一切自然与社会的危害和不平进行顽强抗争。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不信邪、不怕“鬼”的精神,强调人生幸福靠自己去创造。
要实现现代化,这种自信自尊的精神是决不可少的。 二、知行合一观。
中国儒家文化所讲的“力行近于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重知轻”的认识论思想,这与实践品格具有某种一致性。实践是认识的源泉。
实现现代化,当然要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的东西,但更重要的是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 三、重视人的精神生活。
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人的内在修养与这精神世界,鄙视那种贪婪与粗俗的物欲。孟子提出“充实之谓美”,并认为“宝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是对人格的根本要求,这种传统美德,对现代人格的塑造,也是非常可贵的。
四、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爱国主义,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今天,一个国家只有走上现代化,国家才会繁荣富强。
而实现现代化,全靠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 五、追求真理,勇于奉献的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蔑视那种贪生怕死,忘恩负义、追逐名利的小人。古人在谈到对真理的追求时,认为“朝闻道 ,夕死可矣“。
宣扬”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这种对真理执着、献身精神是推动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六、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伦理规范。古人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一个社会只有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形成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社会才能充满温馨与和谐,才能给人带来希望与力量。上述种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精华地的一部分,仅此就足以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罗素曾说过:“中国文化的长处在于合理的人生观”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种深刻认识和概括。 其次,是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对立起来,传统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个动态系统。

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革新与丰富传统。否则,就不会变为现实的文化传统。
所以不能把传统文化简单地归结为“过去的历史”而应认识到它同时关系着现在与未来。把发展看成为“反传统”,其思维方式就是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对立起来。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