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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需要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

火烧 2011-08-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法制建设应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批评新修法律违背伦理,主张恢复株连九族制度以遏制腐败。强调法律需适应社会现实,防止法治漏洞导致社会崩溃。

法制建设需要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

悟实蜃辉
 
 
    最近几天听说国家又在修改法律,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要“以人为本”,把罪犯的家人或亲属不为罪犯作证规定为个人权利,把婚前财产与其滋生的孽息都规定为原所有者。张宏良说,中国新修这两部法律突破了社会伦理底线,实为“护贪纵色”,新修刑事诉讼法实为“护贪”,新婚姻法实为“纵色”。而且其“护贪纵色”功能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实际上,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是彻底摧毁中国社会的一个阴谋,是打着“以人为本”的幌子纵容社会犯罪的圈套,是毁灭中国社会的恶毒奸计。这里不谈婚姻法的问题,只说一下刑事诉讼法。仅仅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张宏良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其核心内容有3条:一是“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二是“不让亲属出庭作证”;三是落实辩护权,律师权力相当于公检法三家总和。等于是把当今中国的贪官污吏送上了天堂,足以让所有贪官富豪黑老大,都会情不自禁地欢呼万岁,万岁,万万岁!这样,对于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来说就只能达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要想达到法制建设的目标,就必须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任何有效的法律都需要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举个例子,古代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规定,现代社会则强调“一人做事一人担”。“一人做事一人担”就一定比“一人犯法,株连九族”进步吗?不是,是“一人做事一人担”比“一人犯法,株连九族”更适合现代社会的文化基础,而“一人犯法,株连九族”更适合古代社会的文化基础。在古代社会,不存在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所有这些方面的福利都由家庭或家族承担,如果家庭或家族中有一个人做出对家庭或家族有利或不利的事情,会影响到整个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因而其家庭或家族会对其任何行为负责任,也享受其行为带来的利益,因此有一句话叫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正因为如此,有些家庭或家族就可能支持一个人做出对他人或社会有害但对家庭或家族有利的事情,包括违法犯罪的事情。为了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一人犯法,株连九族”就是必要的。近代社会以后,随着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建立,社会交往的扩大,家庭或家族对个人的依赖逐渐减少,一个人做的事情对家庭或家族的影响也变小了,甚至个人要做什么事情家庭或家族根本就不关心或不知道,因而这时候再实行“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做法就是不合理的了,所以“一人做事一人担”就是适应了新的社会文化基础。相反,一些人可能因为共同的利益结成利益团体,团体中一个人行为的结果对团体的影响更大,因而团体中也会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情况,团体因此可能支持一个人做出对他人或社会有害但对团体有利的事情,包括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一人犯法,团体受罚”就取代了“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新中国建立后,全社会建立了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实行法律上“一人做事一人担”的做法是适合当时的社会文化基础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崩溃,新的社会福利制度一直无法建立,中国社会就又返回到了不存在社会福利的古代社会文化基础上,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一人做事一人担”的法律规定,就无法有效阻止社会犯罪,特别在贪污腐败方面,因而应该恢复“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法律规定。具体做法是,任何一个家庭或家族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检举揭发家庭或家族成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立功者受赏,无为者受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有3条必须去掉,代之以“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法律规定。
    如果不这样做,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不能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也难以达到法治的目标。中国社会很可能在这种人为的法治漏洞中瘫痪,中华民族很可能在这种人为的法律圈套中被分裂、击溃,乃至消灭。为了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们必须识破这个摧毁中国社会的阴谋,跳出这个纵容社会犯罪的圈套,摆脱这个毁灭中国社会的毒计。我们应强烈要求,通过人民公投或选取人民代表公开、公平参与的方式,让人民说话,以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文化基础为原则,以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重新修订婚姻法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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