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hr应如何应对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hr应如何应对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hr应如何应对
别的不说,首先你应当改变观念、换位思考,从你用“挑战”这个词形容劳动合同法就可以看出你的观念有问题。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之前有那么多的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却无法维权而催生了劳动合同法。作为HR要做的首选是改变观念、放正心态,其次是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去绞尽脑汁去想如何钻法律的空子,如何打擦边球,如何单位违法而不让劳动者维权成功。最好的应对就是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也就是遵守法律规定。
企业如何应对2007年全新劳动合同法
新合同法要08年1月才实施,所以现在很多企业和员工新签了合同,当然,这个合同是老合同,只是要求全部重签,期限从2-4年不等....
左祥琦:《劳动合同法》出新 企业如何应对
尽管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提出了周全的保护,但只要用人单位完善自己的人力管理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做好职业病防治,依法合理地解雇劳动者,通常不会有什么风险。
对于制度健全的企业而言,劳动法的确没有什么值得焦虑的。但对于制度不健全或者规模较小、员工稳定性差的企业,有必要做好劳动法合规方面的工作,避免在出现劳资纠纷时处于被动。左祥琦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奇:非常有幸今天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相关,刚才常老师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演讲,讲了很多从劳动合同立法,以及到对我们企业今后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趋势上的影响,讲的比较全面和宏观。我下面主要做一个补充,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一些基本理念,从过去到现在这种转变过程当中,会有哪些新的东西,让大家事先有个准备的呢。我想从这个角度去谈一些相对比较微观的东西。首先我们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我们现在的一个,从劳动关系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是发生变化的,在计划体系上我们的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他看成一种行动力的关系,今天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或者说劳动法出台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把它变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以后,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劳动合同里面有一种平等性。具有平等性以后,跟过去的很多的想法,跟概念都是完全的不一样了。但是我们有的人,对这种合同的理解,他就有一点见面了。我建议大家把概念全面起来,劳动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伤的关系,我们HR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很高级的高级管理层的人,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签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像民伤式的合同一样,严格的履行,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所有的事重新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就不能要求员工去做。其实这种说与或者观念是不对的。因为劳动合同,区别于民商式合同的,有几个特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他除了有平等性以外,他还有隶属性,还有人身性。我们谈一下隶属性,劳动关系里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使用劳动力。我们说要想使用劳动力,最后获得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跟劳动力结合可以创造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来讲,有两类,一类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还有一类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现在看,我们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他要达到他的商业目的,就是说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说一个企业他在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他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或者很简单的单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我们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各自职工不同的岗位。 我们生产产品有自己的工艺,然后有各种流程,包括我们制造的产供销一条龙等等,像这样的岗位,我们必须得要大家分工合作,在这样一个共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当中,我们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有一个好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好的秩序,我的商业目的根本没办法实现,你上着班,你想跳舞,他想唱歌就不唱歌,这是不可以的,所以劳动上的规则,就是说这个肯定是需要的。这种东西我们不可以说,我们给你定了一个劳动合同,我们跟你商量完了合同里面的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等,我们还要跟你商量,我们有一个规则,这些规则,你看能不能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就改一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劳动规则,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你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则,那我的生产经营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我的产品出不来,我给社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效果,我的商业目的根本实现不了,这种劳动合同定他干嘛,根本没有必要。它对员工是有管理的,所以我们看劳动合同法,这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里面说的很清楚。他说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里面提到的是管理。我说你要听。这个隶属就跟平等是矛盾的。隶属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平等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工作当中,经常有些企业的HR搞不清楚,在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用隶属,哪些用平等关系。有的企业经常问我,某个职工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我直接按照我的思路去处理这件事,我不管他同意不同意,我的回答是说,具体问题我可能会给他一个回答,我更愿意让大家知道什么呢,你应该搞清楚,怎么去处理这种所谓的,你产生出来的疑问。因此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可以用隶属处理的,还是用平等处理的,你要搞清这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概念,我告诉你今天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你下一个问题还要问我。我们从劳动合同关系地面,有一个隶属的东西在,我刚才讲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我们会有安全操作规程,我们为了保证生产秩序我们有企业规章制度,这个东西从劳动立法上怎么讲,叫做用人单位定地这些规则,劳动者应当服从。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隶属,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类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隶属的法律关系,要求员工,按照我们事先订立的制度执行这些,这个没有什么商量的,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法律意识很膨胀,法律意识提高是对的,但是有时候被一些媒体误导,就走向过分膨胀了,我们有一个企业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各种内容写的很全,就上班工作了,上班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这个岗位因为是一种特殊工种,需要事先佩戴好安全用品,才可以到岗位上操作,员工说为什么,我们说这是需要,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的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他说你安全操作规定,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没有跟我提啊,我还要做这件事,你现在让我做,按照合同的法律的关系,你得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同意,你没有权利强迫我做这个事。他说今天我不高兴,所以我就不同意。不同意就不干了。你总得履行劳动义务吧。上去一干电死了能行吗,不可以,这种东西,同意不同意都得这么做,这就是隶属,我们企业对员工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权,我告诉大家这种管理权,我们有的时候,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于这种管理权有的时候过分的去把它夸大,他认为我既然有管理权,我什么事都可以不征求职工的意见,那也有问题,当涉及到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企业义务,你不想履行,想改变的时候,这个不行了,这个你必须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跟职工协商,或者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律里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所以我说,我们企业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第一在劳动关系里面,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问题是我们从管理上,是可以从隶属的手段直接要求员工,不许做哪些东西,或者必须做哪些东西,而哪些情况发生以后,我们不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一定要让员工怎么着,这是要搞清楚的,我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分得那么清楚。我只是告诉大家,要建立这么一个理念,这种理念,是要根据我刚才讲的道理。凡是涉及到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这方面的生产经营的东西。

如何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笔者常常从HR那里听到这样的话,由于现行法律的种种限制,企业无可奈何。实施前后,《劳动合同法》也时常被广大学者以及用人单位所诟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盲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化成“顽疾”,似乎难以根除。试用期遭遇长病假甲公司经面试招用应届毕业生小艾,与小艾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小艾只上了两天班就因车祸导致骨折,短时间内无法上班。公司本想和小艾协商延长试用期,可是联系了几次小艾都不同意。眼看试用期将满,甲公司只能硬着头皮给小艾转了正。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是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提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正式公布时,这一条款被删除。
那么在现阶段,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首先,约定法定最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条款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之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方便招人,许诺较短的试用期,导致用人部门没有时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或者临近试用期满,当员工表现不好可公司还想留用时,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了。如果公司直接约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对于表现较好的员工采用提前的转正,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
其次,约定中止情形。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市制定的相关条例中,有提到劳动合同中止问题。根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故如果等到情形发生时再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没有办法进行操作了。这样就陷入了不利的局面。所以,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出现长病假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扰”毕业生小李2010年毕业后就进入甲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如今,三年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小李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想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针对具体问题,全国各地口径也尚未统一。
目前,只有上海市允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而在其他省市,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终止,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单方终止。换句话说,员工只要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内表现良好,确保能够续签。续签后,没有大错,就能抱上“铁饭碗”了。这就导致有的老员工在公司消极怠工也很难处理,而新员工又无法入职,长此下去,会使企业的用工成本越来越高。
近年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员工动不动就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整天想着怎么处理员工,或者官司缠身,显然无法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建议采用以下方式:
首先,拉长首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考虑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限从原来的1-2年改为3-4年。设置最长的试用期时间,并在此期间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和考核。
其次,实行岗位聘用及竞争上岗制度。法律虽然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强制一定要无期限地在原岗位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原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约定岗位一年一聘或者两年一聘,期满后再通过竞聘上岗,如果此时有更优秀的人员更适合本岗而落选,那么原岗位的员工就参与竞聘其他岗位,如果都竞聘不上的,就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岗。
第三,加强考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别仅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终止的情形,其他情况下,两者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标准,加强日常考核,一样能够妥善处理不胜任的员工。
员工“闪辞”难限制甲公司最近被员工申请仲裁,还因为操作不当输了。这件事在公司传得沸沸扬扬。事情是这样的:小姜是甲公司的青年骨干,前段时间小姜与女朋友相隔两地,一直想离职之后到异地发展。部门领导做了很多工作,小姜还是执意要离职。甲公司就希望小艾能够在招到新人后再走,没想到小姜第二天就没来上班,连工作交接都没做。人事部后来发现,小姜只是口头提了离职,并没有提交书面离职申请。部门领导强烈要求辞退小姜,于是公司人事只能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没想到,小姜两个月后提出了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上面的例子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员工往往说走就走,公司根本留不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需要符合若干法定情形,但是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却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员工随意离职的违约成本,相对用人单位要低得多,很多情况下甚至是零成本。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很难证明员工的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员工随意离职却无能为力。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或许有人要说,对于公司骨干,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设置服务期,如果员工提前提出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骨干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普通员工,用人单位不可能让每个员工都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此,如果能够适当增加员工违约成本,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目前如何应对员工的“闪辞”呢?
首先,当员工提出离职时,作为用人单位,第一反应就应该是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离职单。如果该员工是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离职的,还应要求员工将邮件打印后签字确认。如果员工没有提交离职单,不应按照离职员工处理,要和一般员工一样无区别对待。如果员工后续出现旷工情形,应通知员工返岗上班,若拒不返岗可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千万不能以自动离职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如果这么操作,那就变成公司单方解除员工了。
其次,建立定期汇报和总结机制。对于一些关键岗位和项目,不要只安排一个员工单独负责,最好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这样即使某位员工突然离职,其他项目成员还能接着处理相关事宜。此外,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并及时反馈重要信息。只要能够做到这两点,即使员工突然离职,重要项目和工作仍能顺利接续,不会处于手足无措的被动状态。
第三,建立内部投诉渠道。所有的离职意向都是从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开始的,如果员工能够通过投诉机制表达出自己对工作或上司的不满,就有机会消除一部分员工的“闪辞”倾向了。
第四,随时关注员工的动态。员工有了离职意向,必然会开始有些和寻常不一样的举动,比如迟到早退、抱怨多了等等。
最后,提前约定离职违约成本。直接在公司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告知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会有什么后果。如,其他员工的加班成本、公司的招聘成本等等。
企业裁员后的“老弱病残”乙公司主要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近两年受宏观经济影响,用工成本逐年走高,公司连年亏损。于是公司想通过经济性裁员20%淘汰一些表现不好的员工来缓解目前的困境。经过人员梳理发现,除去法定不能解除的员工,和优先保留的员工,可以裁减的只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很多都是公司目前的中坚力量。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条件和流程规定得十分严格,各地又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与经济性裁员明确了许多客观条件。如北京的条件是:“(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可见,当用人单位符合现行规定中裁员的法定条件时,就说明其本身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如果此时裁员还要兼顾病假员工、三期员工、工伤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离退休不满5年的老员工,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等,可能最后只剩下那些“老弱病残”的员工、公司业务都还没搞懂的“楞头青”(试用期员工)以及表现差强人意的“老油条”(无固定期限员工)。
裁员的根本目的是减员增效,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用人单位很可能在裁员过程中失去了自身的竞争力。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时,能够不再因为法律保护而畏首畏尾,才能真正让裁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要绕过病(医疗期)、残(工伤)、孕(三期)等员工,确实是个难事。这些都是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员工,动不得。那么如何应对呢?
首先,安排目标群体待岗。安排待岗可以动摇员工的心理,坚定员工的离职之心,同时,告知员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并鼓励员工主动离职再谋职业。
其次,跳过经济性裁员条款,改用“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条款。如果公司严重亏损,那么相关部门配置必然会缩减,有些功能就会多余。此时就可以通过部门裁撤、重组来安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员工解除不受限制。
第三,与员工进行坦诚的沟通协商。尽管协商是无奈之举,但是对于现行法律特殊保护的员工,只有通过这一方式来处理。
企业管理者如何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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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影响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履行法定程序,首先任何事件在程序上不能出问题,否则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对用人单位都极为不利。
中小企业如何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几个大风险必须控制,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按法律要求公示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保障企业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合法性.
2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期限不要太短或太长,因为在08年后,签定第二次合同时,企业已经没有了选择权.
3工资表的计算方式,及合同工资在签定上要特别注意,最好用最低工资签合同,当然,答应员工的工资是不能少给的.
无劳动合同无社保,发生工伤应如何应对
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还有休假期间的工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伤残,还有伤残补助金,如果单位与你母亲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补偿金。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法条例]等地方法律该如何应对
这是深圳人大的事情。新法增加内容比较多。员工或者公司都有不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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