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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术制衡 既彰显人文精神,又凸现帝王制衡之道,浅谈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

火烧 2021-07-27 12:31:44 1062
既彰显人文精神,又凸现帝王制衡之道,浅谈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蓬勃发展,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有很大的创新和进步,鞫谳(jū yà )
权术制衡 既彰显人文精神,又凸现帝王制衡之道,浅谈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

既彰显人文精神,又凸现帝王制衡之道,浅谈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蓬勃发展,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有很大的创新和进步,鞫谳(jū yàn)分司制度就是这样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制度。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都是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紧密相连,鞫谳分司制度也不例外,它的产生与宋朝时期的政治文化等社会背景息息相关。 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 什么是鞫谳分司制度? 在古汉语字典中,「 ”鞫”,释义为「 ”审讯,审问”,「 ”谳”,释义为「 ”审判定罪”。 「 ”鞫谳分司”就是把「 ”审”即推问事实和「 ”判”即依法断刑划分开来,交付两个不同的机关或官员去分别办理。 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是由鞫司负责审问案情,谳司负责检法议刑,再交由法官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即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由「 ”鞫司”负责审问案情、传集人证、搜集证据、查证犯罪事实,由「 ”谳司”负责根据鞫司审理的案件事实依照宋朝的法律查找法律规定,检出应当适用的相应法律法规,有时甚至评议出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供司法长官判决参考的制度。 鞫谳分司制度的运行程序 宋朝统治者格外关注司法审判和司法公正,《宋会要缉稿》载:宋太宗曾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北宋统治者注重司法审判,因此宋代鞫谳分司有着推鞫、检法、驳正、拟判的严密组织运行程序。 一、推鞫 鞫司的工作职能,一是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现场勘察及验伤、尸检工作;二是负责审讯犯人,查明案件事实;三是负责囚犯管理。鞫司在审查犯人和证人言辞,要反复参详比较检验,以查明确定案件事实。 南宋孝宗时期,彭州司理参军孙观国在任时,一名士兵的妻子被发现死在家中,士兵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但这名士兵当晚值夜班不在家中,最后却遭屈打成招。孙观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就到现场调查取证。最后取证结果发现他的妻子是因与他人的奸情被人发现,跟士兵翻脸反目然后自杀死亡,因此洗清了士兵的冤屈。 由此可见,鞫司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现场勘查 徒刑以上的案子,推鞫之后要进行「 ”录问”,录问是指提审案件,对犯人供词进行核实,若犯人确认供词并承认罪行则启动检法程序,若犯人翻供拒绝签押或检法官认为案件推勘有误报告长官,则由长官重新指派同一等级的另一官员或部门重新审讯以查明事实真相,这就是宋代另一个颇具特色的制度「 ”移司别勘”,因本文并不研究此制度,在此就不展开讨论。 二、检法 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所谓检法,一是对鞫司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明白、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审查,二是根据案件事实查找并检出与案件罪名和情节有关的法律条文,并依次列出适用案情的所有法条。 按照「 ”鞫谳分司”原则,应由两个不同的部门或者不同的官员分别负责推鞫与检法工作,同时规定推鞫官员无权过问检法议刑,检法议刑官员无权过问审讯。宋代法律规定:「 ”凡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员相见者,各杖八十”,即在审判过程中,严令禁止检法官和鞫狱官接触。 法律还规定「 ”诸州公事应检法者,录事、司法参军连书”,为防止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等司法官员寻私舞弊、同流合污,由录事参军对司法参军进行监督,并与司法参军一起签字,共同承担检法责任。 三、驳正 谳司还有一项职能,即驳正有疑问或有冤情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地方出现罔顾人命、司法不公、冤狱丛生。法司(即谳司)驳正,是在检法议刑时发现有冤,是对鞫司已经认定的案情事实结论进行干预,可以请求知府移司勘鞫。 宋神宗时杨汲任赵州司法参军。有个这样的例子,北宋有个人叫曹浔,他的兄侄经常辱骂他。有一次,忍无可忍的曹浔拿起刀追杀他的侄子,兄长抱起侄子便逃跑,曹浔说,兄长你不用躲避我,我不会杀你,只是想杀侄子。此事闹到官府,侄子却对审讯官员说叔叔是想要砍杀他的父亲。审讯官员就直接将曹浔定罪为谋杀兄长,杨汲是此案的司法参军,在根据审讯官员审理的案件事实检法之时,发现此案有可疑之处,便提出疑问:曹浔叫他的兄长让他不用躲避,怎么可能是为了谋杀他呢?这是检法官在检法时对有可疑的案件提出异议从而有效避免冤案的例子。 如果法司不能驳正冤狱,则需受到惩罚。谳司的驳正权,要求鞫司要谨慎审讯,查明案件事实。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 961 年)下诏,凡是对案件进行驳正交由另一推鞫部门或推鞫官员重新审讯,并因检法驳正而使罪犯「 ”雪活”即免除死罪改判为其他罪行的,可以两名州县幕职官章服等次加一等级,己有章服的提拔为检校官,甚至有可能晋升为京朝官。「 ”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这是对司法参军驳正冤案给予奖励,准许驳正有力的司法参军能够破格提拔。 四、拟判 在行使「 ”检法议刑”的职能权限时,司法参军在检索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同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主审长官参考,即拟判。虽然拟判不代表谳司有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但是拟判意见会对主审长官的判决产生较大的影响,基本上能够直接影响长官判决结果,因此,拟判是谳司职能权力的最大化。 由上可以看出,在鞫谳分司制度体系之下,鞫司和谳司的分职分权制衡,推勘官(司理参军)、检法官(司法参军)两者间相互钳制、相互监督制约,较大的限制了司法长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长官司法专权、恣意司法的可能,大大压缩了枉法裁判和舞弊的空间。 同时推鞫、检法、驳正、拟判严格的程序,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鞫谳制度的产生与原因剖析 在古代无论朝代怎么更迭,前朝的各种体制对后的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在唐朝时并无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具体的司法事务在各级军政长官的统领下由,法曹参军、司法参军等执掌 。 据《唐六典》 卷三十载:「 ”法曹、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 情伪,而制其文法。” 法曹或司法参军在唐代是军政体制下地方文官体系的诸曹官,集鞫谳于一身,可以称为鞫谳合司。 唐末五代之际,藩镇开始自设属官,形成了地方双系统属官制,司法上也不例外:一是原有中央任命的录事、司法、司户诸参军,称为州曹官;二是后来出现的由藩镇任命的判官、推官,称为幕职官。 随着割据政治的发展,幕职官成为「 ”藩侯跋扈,率多枉法杀人”的执行者,地位高于州曹官。不仅如此,五代诸州除了由中央设置的州院外,还有藩镇设置的马步院,类似于军法机关。其主官马步都虞侯及判官由下级武官牙校充任,执掌刑狱。而其官员一般直接由藩镇私自任命,中央设置的州曹成为摆设,马步院实际上主宰了州级司法。 武官染指司法权,其后果便是「 ”州镇专杀,而司狱事者轻视人命”,判案「 ”多失其中”(《燕翼诒谋录》),地方司法陷入黑暗。 鉴于前代教训,宋朝的采用「 ”重文抑武”国策,使文官再度崛起。文官成为政治核心,「 ”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形成。因此赵匡胤诏改马步院为司寇院,并下令司寇参军必须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任用,这意味着宋朝文官开始进入地方司法系统。 文官进入司法体系,对于儒家经义道德和国家律法原则之间融通,在感性之上多了一层悲天悯人色彩,在理性之上少了一些武断和任性,再加上宋朝对文官的任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律法考核,可谓「 ”文学法理,咸精其能”(《宋史·曾巩传》)。 他们相较于武官更能将国法普度众生,再加上宋朝对文官的任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律法考核,可以说,司法的技艺和道德水准之提高很大程度上源于文官群体高品位的法律素养。这也为鞫谳分司中人文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公元 976 年,宋代开国之君宋太祖猝然离世,但五代形成的武人干预甚至主导司法的局面并未得到彻底的改变,他的弟弟赵匡义继承皇位,作为五代时期政治乱象的亲身目睹者,也深知对大事小事都要加强防范才能高枕无忧。 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说:「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已有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自此,「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成为赵宋王朝的治国方针。 在「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这一观念下。宋朝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制衡。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 ”设官分职、 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以听命于朝廷。鞫谳分司的理念的产生就是「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因此,宋朝在吸取了五代十国时期地方武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的教训,从「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中,基于分权、限权制衡的需要,在「 ”重文抑武”,文官崛起,「 ”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影响下,鞫谳分司这种「 ”分命它官”体现帝王制衡理念,又含有「 ”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 恣意滥权、草菅人命,符合传统社会「 ”慎刑恤狱”、「 ”明德慎罚”人文精神的鞫谳分司制度就呼之欲出。 公元 979 年,宋太宗下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理院取代原来的司寇院,专门执掌狱讼勘鞫,而将原来司法参军的「 ”鞫狱”职能分离出来,由原来的「 ”鞫狱断刑”职能变为专管「 ”检法断刑”职能。至此,地方以司理参军为首成为「 ”鞫司”,以司法参军为首成为「 ”谳司”,至此鞫谳分司形成。 结语: 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司法专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充分体现了宋代士大夫司法理念中「 ”慎刑恤狱”「 ”明德慎罚”的人文精神。 而鞫谳分司制度「 ”鞫司”「 ”谳司”设官分职,通过分职来使司法审判职权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也凸显了鞫谳分司制度的真正本质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而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虽其鞫谳分司制度在宋之后不复存在,然而精神相承不坠。两宋之后的统治者在继承「 ”分权制衡”精神的基础上,又构建了新的制度来强化他们的专制。 我是沸点鲜历史,专注于历史领域创作,如果大家觉得文章分析的还可以,或者更有幸能给您带来些许收获,就请点个关注吧~~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宋会要辑稿》、《宋史》、《唐六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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