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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毕福剑视频风波的四点事实

火烧 2015-04-1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毕福剑视频风波,澄清四点事实:非告密行为、言论非单纯调侃、存在法律责任、言论已超自由范围。重点分析其辱毛行为的法律与道德影响。

  澄清毕福剑视频风波的四点事实

  就毕福剑视频风波澄清以下四点事实:

  一、发布视频不是告密

  一些境内外媒体危言耸听,认为发布毕福剑视频的行为将导致人与人之间丧失相互信任,并斥之为不道德的的告密行为;何谓告密?即向有关部门告发旁人的私下言论或活动(见《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可见告密有两要点:一、向有关部门告发;二、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秘密告发。由于发布视频的人并不是向有关部门秘密告发毕的私下言行或活动,而是在网媒上公开发布,因此发布者的行为不是告密;所以将发布视频的行为定性为告密的人,应首先搞清楚“告密”的基本概念。

  二、毕的言行不仅仅是调侃、戏谑、羞辱

  一些媒体舆论将毕福剑的言行定性为调侃、戏谑、羞辱;而对毕福剑以粗痞下流的的语言侮辱毛泽东避而不谈;但看过这一视频的人,如果持有公正客观的立场,是不难得出毕福剑已对毛泽东的人格构成侮辱的结论的。

  三、毕的法律责任

  关于毕福剑就其言行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纪律责任,已有很多舆论报道,但均忽视了毕福剑辱毛言行中还存在的的法律责任;毛泽东既是人民领袖,同时又是我国公民,毛泽东虽已故去多年,但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生效审判案例,从属于毛泽东人格权的名誉权仍享有法律的保护;根据名誉侵权认定要求:即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毕福剑当着多人侮辱毛泽东,可视为辱毛的言行为多人知悉,明显符合以上认定要求,因此毕福剑的言行违反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法律规定,如果毛泽东的后人据此提起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毕福剑就应当承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尽管多年来辱毛、诽毛事件频频出现,毛泽东的后人们对此一直保持大度的沉默,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毕这一类人的这种辱骂行为不存在法律责任。这种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在欧美法律体系中也是被禁止的,

  四、毕的言行已不属“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言论自由主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的限制:1、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谁公开发表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毕在多人面前侮辱毛泽东,就已经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已经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了。

  自毕视频风波出现后的多日来,一些舆论有意混淆或模糊与此有关的概念及行为界限,如告密与曝光、发布视频的行为界限,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言论自由的界限等等,于是谨奉此文,以正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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