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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是否悖理违宪?

火烧 2014-11-21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质疑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否违背常理与宪法,指出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名存实亡,基层组织权力过大,三权分置引发矛盾,呼吁重视农民权益。

  《新华网》北京十一月二十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是生产资料,是农村经济生产的基础,是农民生存下去的根本。尽管一九四七年制定并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但由于农业合作化、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不仅非常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而且还更是由于制定并执行了“五保户”这一制度而保证了当时每一个农民的生活需要。因此农民们敲锣打鼓地把土地交给集体,以支持合作化运动。在制定一九七五年《宪法》时,由于正是人民公社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也就把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这一性质,以写入《宪法》的形式而固定了下来。可是到一九八二年《宪法》的制定时,不仅四川省广汉县向阳人民公社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就在全国第一个被解散了,而且离人民公社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一九八五年,也只有不到三年的时间了。解散了农村集体生产的经济组织,却又保留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那么谁来代表农民们行使这一集体所有权。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悖于常理?

  在《意见》中,虽然提出了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提出了“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从以往的经验看,上述限制必将成为一句空话。随着人民公社这我国农村曾经唯一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强令解散,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也早就名存实亡了。尽管目前全国农村都建立起了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组织,然而村民委员会只不过就是一个农民自治组织,并不负责农民们的经济生活,可是却成了土地的发包方。而农民本是自己土地的主人,反而却不仅要从村民委员会的手中去承包本来是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且还要缴纳大笔的提留款。而从农村土地开始承包,到二○○二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提留款之前,仅提留款,全国农村就曾经逼出了多少条人命。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只能统一而不能分置。在目前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黑社会化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一个村只要有半数、甚至是几户的农民把承包地交出去,特别是交出去的土地如果被改作他用,那么其他的农户便很难再正常耕种下去。因为引水、排涝和农业生产机械进入、甚至个人通行等,都无法通过空中来进行。

  目前全国农村急需建立健全的是农民的生活保障体系,而不应是建立健全什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国范围内的“三农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为挣钱而挣钱的发展方式,不是一个民族的正确发展方向。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农业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优于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那么在目前全国的农村土地仍然还是集体所有的这个基础上,恢复人民公社这一农业集体生产组织,岂不更加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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