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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贪官的“良心话”

火烧 2008-12-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以贪官视角讲述被网络人肉的困境,分析网站责任与法律应对,强调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网络侵权的规范,体现贪官在人肉风波中的无奈与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我和妻子只是为做家务狠狠吵了一架。这在以前,我只是可能见了隔壁邻居有点不好意思。而在现在,就可能有好事者借题发挥,立马添油加醋在网上发帖传播,传得有多广多远,一要看我的知名度,二要看好事者添油加醋的水平,三要看网民的兴趣度。这三者只要居其一,我就极有可能被“人肉”了。  

于是,我感到我神圣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我要找一个控告的主体,一个是好事者,一个上帖网站。要找好事者,首先要找网站。网站会这样对我说,要求一个网站核实每一个帖子,就是运用全国的警力也做不到,要找到好事者是大海捞针,要删帖子除非有公安部门的指令,如果所有遭到“人肉”的人都像你这般跑来要求删帖,这网站还要不要办了?  

我知道这是实话,我曾为单位办这类事。网上出现攻击单位领导的帖子,单位领导责令我处理这件事。网站告诉我,单位介绍信不管用,得有网络警察下令。网络警察告诉我,要有省市宣传部门发调头。还好要删除的帖子只是一般的人身攻击,最后这事是办成了,如果是涉及单位领导腐败问题,恐怕会令所有环节感到为难的。  

如果我是贪官,网上在“人肉”我。我首先会动用官场哥们势力威逼网站删帖,这招不灵就另施一招,用钱买通网站,这招再不灵,我只能利用法律的威慑力,让网站感到有风险压力,因为网站有能力判断是非,却根本无法判定“人肉”我的事情的真假。通常情况下,网站会为避免无端风险就会删帖自保。  

我真这么想着,这样的法规就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范。明确了网站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侵权责任法草案既解决了“好事者”侵权问题,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人肉”贪官的可能,因为网站根本无法“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也无法知道“受害人”的要求是否有道理,因而只能乖乖删除的帖子,以保一方平安。  

说句良心话,自从“人肉”发明和走红,是有一些无辜的人受到人身攻击。可是,日子过得最难过的人还是那些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官员,这哪是人过的日子,一不小心露出马脚,给同级或上级知道了,还可以彼此心照不宣或教育教育了事,可一旦被“人肉”了,弄得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当然中央也因此知道了,就是不严肃查处,做做样子的处罚也让人有点受不了啊。  

好了,现在没事了。没有“后顾之忧”,赶明儿我也去“人肉”一下,看一看是谁向全国人大提的合理化建议,又是谁精心“文心雕龙”、“说文解词”,弄出一个这么“甚慰吾心”的草案的,找一个全国最好的酒店,请他们喝酒!  

   

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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