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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事件必须注意的情节

火烧 2009-07-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本文围绕通钢事件中陈国军死亡等关键情节展开分析,探讨事件责任归属及背后矛盾,关注群体性事件与企业重组之间的关联。

通钢事件必须注意的情节  

   

首先声明,我可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因为我不在现场,即便在现场也可能不明真相。本文所用的事件的相关信息均综合来自国内各网站。其次,发生了死人的事情毕竟不好,但是为了让死者死得其所,亦即今后不要再次发生类似死人事件,无论死的人是谁,是高管还是普通劳动者。第三,之所以写此文更重要的是因为一篇的报道,笔者认为,这是一篇带有倾向性但却于解决问题无补的报道。现将该报道全文转录如下:  

   

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吉林通钢集团因重组引发群体性事件  

   

114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社长春7月27日电(记者褚晓亮 王昊飞)吉林省政府工作组27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位于吉林省通化市的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部分职工因企业重组问题日前聚集上访。24日,在协调过程中,重组方一名管理人员被部分上访聚集人员殴打致死。目前,对这一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通钢集团是吉林省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具备年产钢700万吨的生产能力。为深化企业改革,经与众多战略投资者商谈和比较,吉林省国资委作出决定,确定在2005年实施改制基础上,同意由各方股东达成的调整股权方案,由第二大股东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并控股经营。为保证此次增资扩股方案的顺利实施,吉林省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22到通钢集团进行工作。24日上午,以企业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为主体的人群在通钢集团办公区内聚集,一度达到千余人,这些人员冲击生产区,堵塞原料运输线,造成部分高炉休风。  

在聚集中,部分人员将矛盾集中在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身上,对其进行围堵,并将其打伤。  

24日16时38分左右,少数聚集人员在搜找到已被隐藏起来的陈国军后,对其再次进行殴打,同时,对宿舍及抢救道路进行封堵,阻止公安干警对其救援,并向劝说人员投掷砖头、瓦块。  

在此情况下,建龙集团提出立即由多方股东商议,并要求终止执行增资扩股方案。吉林省政府工作组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意终止实施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集团方案,并于当日17时15分向职工宣布。  

在救援人员努力下,最终将陈国军抢救出来。24日23时,陈国军因抢救无效死亡。(完)  

   

根据这篇报道,事件责任全在“上访聚集人员”,这是不公平的。为此,不得不提出必须注意的情节。可能笔者不明真相,但处理该事件的时候,以下情节应该有个合理的解释。  

   

一.建龙集团二次重组是否存在“吸血”性质  

从各网站的相关信息看,建龙集团的两次重组都存在吸血行为。简言之,2005年第一次重组,建龙以资本注入形式入主通钢,虽然股份只占40%,但“通钢管理体制完全走样,国不国、民不民,高层拿着高薪、口里却声声喊着代表党和国家。员工则被裁员、减薪。”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通钢一再限产,员工工资减到每月人均300元。但是,以抵压通钢老区贷款兴建的吉林新区却正常生产,员工收入未有任何损失(正常生产时,吉林钢铁员工的收入也高于通化钢铁员工)。同企不同待遇,只因出资者或是重组之前所有者不同。经过2008年的连续亏损,建龙在2009年初决定与通钢股权分立。20093月,通钢与建龙正式股权分立。  

   

第二次重组的情况,据通钢子弟反映:“2008年秋,通钢全面停产,2008-2009年冬,厂区及职工家属乃至整个通化市二道江区的供暖都无法供应,10余万人只能过一个寒冷的冬天,无奈之下通钢集团恢复了与供暖有关的生产项目,在亏损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通钢急剧缩水,建龙集团见无利可图,便退出了通钢集团。后来,钢材市场回暖,直至2009年6月整个通钢集团只盈利3200万,2009年7月预计盈利8000万到1亿左右。7月份,全通钢都在憋着劲要再打个漂亮仗的时候,建龙再次入股通钢,而这次是对通钢绝对控股。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建龙的两次重组便确实存在吸血性质。对于一个在艰苦卓绝年代积累了50年(包括前20年后30年)财富的国营钢铁大厂,建龙有没有如此肆意妄为的资格?!  

   

二.在通钢员工(或者上访人员)行为极端化之前,亡者-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是否有极端言论。  

从一些网站相关信息看,在7.24事件发生之前,“陈国军曾放出过许多狠话:‘我要在3年之内让通钢姓陈!’‘等我上台,所有通钢原来的人一个不留,全滚蛋!’”对不起,陈国军,尽管你英年早逝,很为你惋惜,但是如果情况属实,你的这些话真的是近乎于咆哮。  

   

如果陈国军放狠话的情况属实,必须考虑两个问题:  

   

1.从西式思维看,工作权是成年人包括他们的孩子和家庭的基本生存权,是最基本人权,陈国军放如此狠话扬言剥夺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他们要有什么样的修养才能不极端?  

   

2.这些人都是国营钢铁厂的工人。笔者从国营工厂走来,尽管有人臆想出“大锅饭养懒汉”的观点,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为社会主义祖国添砖加瓦”这句话,是绝大多数产业工人行为准则,这句话准确地描述我们当时为工厂所做的一切。面对这些钢铁工人数十年的心血、汗水和青春,试问,陈国军有什么资格放狠话?当然,陈国军可能习惯成自然,没有考虑放狠话的资格。  

   

三.我们还必须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准则  

据了解,参与这次事件的绝大多数是群情激奋的工人,鉴于上述两个情节,我们还必须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准则。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四.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我们不应该忘记《共产党宣言》,不应该忘记党的宗旨。  

   

五.我们的报道应该客观全面,至少应该保持你们所说的起码的中立  

   

……余话请网友们补充  

   

 200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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