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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政府的那一大把铜元是啥意思?

火烧 2007-06-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洪洞县政府以高额铜元补偿黑砖窑受害农民工,引发对系统性奴役事件的关注与反思,强调补偿措施背后的争议与社会影响。

洪洞县政府的那一大把铜元是啥意思?

  对于山西黑砖窑事件,我实在没有权利说什么。因为当诸种形式的奴役行为在我身边现实地发生着的时候,我几乎从来没有说过什么。

  很久以来,我总是漠然地容忍着各种奴役事件在自己身边不断地发生。

  有一天,我从某座人行天桥走过,看见一个衣冠楚楚的中年男子正在指手划脚地训斥一男一女两个衣着褴褛的儿童。我从他们身边经过,发现原来是丐帮首领在教训手下的小奴隶,指斥他们蠢笨而且懒惰。但我没有说什么,只是头也不回地默默地走过。有无数次,我就这样从街市上随处可见的被人为地断手断足的小乞奴身边走过,什么也没有说。

  还有一次,我从报上知道,就是在我曾经路过的那家夜总会,竟然从四楼的一个窗户里飞出两个花季女孩。她们象小鸟一样飞行了十多米,然后飘落在坚硬的水泥人行道上。报纸上说,她们都是被强迫卖淫,但为了信念和自由,宁愿在把生命付诸凌空一跃。事后,我曾经再一次经过那家夜总会,看着客人和小姐们依然进进出出。——但我也同样没有说什么。

  我又能说什么?

  所以,在自觉地沉默了如斯多年以后,我并不准备装出突然大觉醒的模样,对山西黑砖窑大表愤怒。毕竟,由于某些地方官员无视中央政府的政策,决心听任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主导这个社会,已经致使类似的奴役行为在某些领域成为系统性事件。作为系统性事件,数量和规模的差别并不重要,因为它总会在这个或者那个地方出现。从实质上讲,一千个人被一千个老板奴役,跟一千个人被一个老板奴役,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

  尽管我不想就奴役行为表达什么,但我想对洪洞县地方当局说点什么。

  我认为,急于补救错漏的洪洞县犯了一个看似不大、实则不小的错误,结果使自己乃至全国人民成了奴役者所犯罪恶的买单者。

  且看新华社的报道:

  ——据洪洞县工会常务副主席程晋忠介绍,因河南籍工头衡庭汉在逃,洪洞县政府将先行垫付部分资金,按照洪洞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3倍补发农民工工资,即每人每月1410元,再送上每人1000元的慰问金和一封洪洞县政府的致歉信。目前洪洞县总工会正在测算每个受害农民工的工资情况。(《山西按最低工资标准3倍给“黑砖窑”农民工补发工资》,http://www.chinapeace.org.cn/shgl/2007-06/15/content_20325.htm

  哇,三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外加一千元慰问金!真是好大一把铜元噢!许多受害民工也许这辈子还没有见过这么多的钱呢。

  但是且慢欢喜。我想起了一件什么小事……哦,对了,洪洞县快速决定“补偿”的做法,让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名作《一件小事》。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我没有思索的从外套袋里抓出一大把铜元……给他……”如果洪洞县的官员们也还记得这篇初中语文中的课文,那么将随即有一个名句涌上心头:

  ——“这一大把铜元又是什么意思?奖他么?”

  是啊,是奖他们的吗?令人叹息的是,只需要稍作分析,我们就会意识到,洪洞县当局的那一大把“铜元”与其说是一种“补偿”,毋宁说正是一种“奖赏”。这使得洪洞县处置黑砖窑事件的努力从一开始起就变了味、走了调。

  试问洪洞县当局,你们知道何谓“补偿”?

  这么说吧。当农民工拿到他们应该得而未曾得到的报酬时,他们就得到了“补偿”。那么什么是他们应该得到的?从法律上讲,他们应该得到的,就是在相同工作条件下,当地雇主给予同等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的劳动人员的普遍报酬水平。鉴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雇主总是趋向于给予雇员尽可能低水平的报酬,因此,洪洞县农民工们的工资标准很可能就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70元/月。

  这样就冒出来一个问题:洪洞县决定按照每月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3倍补发农民工工资,可于法有据?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非法用工”行为应给予多少倍的补偿,那么洪洞县凭什么决定给予农民工3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显然,洪洞县的这一决定并不是“依法办事”的结果,而是在中央和民意的逼迫下出台的即兴式对策。

  我觉得,无论“3倍补偿”,还是“千元慰问”,都带有浓重的“安抚费”意味,意在息事宁人,因此已经超越了“正常”的“补偿”范畴,具有了“奖赏”的意义。所谓奖赏者,是超出“补偿”部份的报酬,往往是对个人或集体的超常业绩的表彰。确实,在洪洞县的黑砖窑事件中,受害者们的经历是超常的,而正是其超常性,洪洞县政府才给予他们超常的报酬。它并不是“赔偿”,因为它跟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并不挂钩。

  但是,在黑砖窑事件中,洪洞县有关方面真的有资格对受害者进行“安抚”或者“奖赏”吗?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坐视黑砖窑的存在,罔顾上千青少年被私营企业家绑架、圈禁和奴役,安然把奴役劳工们的产值统计到本县的GDP中,成为当地政府的发展成绩;如果不是东窗事发,他们也许永远不会想过对那些劳工进行任何“补偿”。

  他们有什么资格来裁判和纾减民工们的苦难?

  更耐人寻味的是:那1000元慰问金是什么意思?不管别人是怎么想的,反正我首先联想到了逢年过节时,领导干部带着慰问金看望坚守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的情形。莫非洪洞县要通过这一大把铜元,告诉民工:同志们,你们不辞劳苦,不计报酬,工作十分卖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现在县委、县政府派人来慰问你们了!

  难道不是这样吗?

  我理解洪洞县方面急于平息事态的心情。但是,所谓“言不正则名不顺”,由于洪洞县在处理黑砖窑事件时,出于某些目前还难以判断的主观原因,因忙致乱、因乱出错,导致以错误的名目办理了本属正确的事情,最终可能致使善后工作陷于被动。这实在是不可取的,不但反映出洪洞县当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水平有欠缺,更重要的是,在处置“突发事件”上不够冷静和理智,难免留下了也许抹不掉的黑色尾巴。

  事实上,洪洞县当时如果冷静一些,其实是能够很容易找到正确处置方式的。我认为,正确的处置方式是采取“依法补偿”和“依法赔偿”双管齐下的办法。“依法补偿”,就是责令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全部工资;“依法赔偿”,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因奴役而给工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判断,给予规定内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很可能是因人而异的,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对于各人受到的伤害程度的鉴定,进行分别确定。无论是“补偿”,还是“赔偿”,所需资金都应该由过错方全额支付,必要时由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执行。

  这才是有理有节的依法行政方式。令人遗憾的是,面对中央的严厉质问和舆论界的愤怒声讨,洪洞县方面竟然手忙脚乱,错招迭出,匆匆出台“3倍补偿”和“千元慰问”的措施,试图用这一大把铜元,安抚受伤的民工和愤怒的民意。

  我不知道洪洞县方面能否实现自己的意图。不过,无论那一大把铜元能否买来洪洞县有关人士内心的安宁,由于仓促决定进行标准化的补偿,看来他们将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

  ——洪洞县准备用公共资金,为黑砖窑主犯下的罪恶买单吗?

  在前面引用的新华社报道中已经指出:由于河南籍工头衡庭汉在逃,洪洞县政府将先行垫付部分资金。看得出来,洪洞县是想告诉大家:我们将清算黑砖窑,用它的钱来支付那一大把铜元;当然,在彻底清算之前,我们不得不用财政资金来支付相关的“补偿”资金。这就是所谓“先行垫付”的意义,显然是试图让大家既感觉“补偿资金”有来源,同时又认为财政局金库中的资金又是安全无虞的。

  但是,从自己的经验来看,我强烈地预感到洪洞县关于“垫付”的模糊承诺注定会落空。到头来,“那一大把铜元”中的很大一部分还是得由全国人民来支付,于是形成“窑主作恶,政府买单”的可悲局面。

  为什么?

  首先,那一千元的慰问金显然得由当地政府来支付,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既然是“慰问”,就不可能由犯罪嫌疑人来支付。请问列位:你们可曾听说过世界历史上有过犯罪嫌疑人抱着红包亲切慰问受害者的事例?如果洪洞县不想开创先例,那么就等于已经决定为窑主的罪恶买第一笔单。

  其次,如果追缴的不法财产不足以弥补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那该怎么办?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3倍补偿”的承诺是刚性的,必须按此数额支付给民工,而可能收到的罚没收入则是有很大弹性的,不一定能够满足支付“补偿”的需要。我不能确切地知道砖窑的利润到底有多大,但鉴于那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而且厂家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利润空间不可能太大,很可能在扣除最低工资以后,就所剩无多了。一旦黑窑案进入司法程序,所能够没收的非法所得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如果被告方的律师得力,其数额还很可能远远小于我们的预期。

  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对于这类“民愤极大”的案件,总会有顺应民意的结果。至少最近就有司法界权威人士严正指出:重特大案件的量刑,绝不应被社会舆论所左右。因此,对于黑窑案的结果,我们必须假定司法机构将按照“非法用工”等刑名进行量刑,于是出现轻于普遍预期的处罚结果。如果黑窑案以轻罚轻判而告终,洪洞县政府就会发现:为了兑现对公众的承诺,将不得不动用本级财政资金弥补罚没收入与应补偿数额之间的差额。这就导致政府为窑主的罪恶买第二笔单。

  有人也许会说:当地政府既然只顾发展经济、不顾社会和谐,纵容窑主作恶,那么它为其后果买单也是应当的。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要知道,按照公共财政的观点,公共支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公共利益、造福最广大的民众,因此政府根本不应该为私有企业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政府为私有企业主的恶行买单,其后果只能是鼓励同类的恶行,让更多的私有企业主怀有侥幸心理,为了巨额的利益而践踏基本人权,最后把买单的责任留给政府。这样的后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还应该知道的是,洪洞县的财政收入不仅来自于本地的企业和个人,也来自于中央的财力补助,因此事实上来自于全国人民。就此意义而言,洪洞县政府为窑主的罪恶买单,就等于是对全国人民进行集体罚款!

  罚款是行为主体因错误行为而被国家权力机关给予的经济惩罚。那么,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全国人民究竟做错了什么,以至于要为这一事件的“补偿”而被洪洞县罚款?

  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完全不能接受洪洞县为奴役者买单的结果。

  不过,如果换一种不那么理性的眼光看这个问题,那么我也承认:“3倍补偿”、“千元慰问”虽然不对,但在现实操作中却是无可逆转的。毕竟,洪洞县方面已经向全国人民作出了“3倍补偿”和“千元慰问”的承诺。不管这一决定是如何地不合法、不合理,政府总得讲究信用,承诺既出,就得保证它得到完全的兑现。

  确实,作为一个非理性的人,我并不要求洪洞县政府改变决定。无论它的决策是如何地情绪化,总算能够使受害民工从中受益,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我希望后来者能够从中学到一点什么东西,学会在这个把“依法行政”口号喊得震天般轰鸣的时代时更加注重行政逻辑的严密性,用实际行动体现对纳税人(亦即全体人民)的尊重。

  当然,以更为宏大的眼光来看,“依法行政”与“尊重人权”比较起来,始终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如果各级政府都能够把“人权”置于“经济”或者“GDP”之上,把中央关于“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到实处,使这个社会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色,从而使得男孩子们不至于被强迫苦役,女孩子们不至于被强迫卖淫,儿童们不至于被拐卖和被断手残足后扔到街头替人乞讨……那么“依法行政”将不会是一个问题。

  但对于这样的前景,我并不抱十分强烈的信心。毕竟,不少基层地方官员并没有真正理解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内涵,也不懂得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极端重要性。他们只注重数字上的发展,相信数字会引导他们平步青云。为此,他们力求用最快捷的方式实现发展数字的最大化。在国有经济全面崩溃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完全取决于私有业主们的利益和意愿,这也就难怪一些地方官员主张不择手段地调动老板们的积极性,以此保持地方GDP的数量扩张。正因为这样,他们非但对那些身陷逆境的新型奴隶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且以为低工资劳工和“小姐”制度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们的发展热情,因此甚至在暗地里予以保护和鼓励。至于那些被残害的流浪儿童,他们则抱着对“斗争哲学”的强烈反感,保持着高贵的缄默,守卫着脆弱的宁静。

  不过,这不是我想说的话题。毕竟,对于种种社会不公和社会不平,我选择了冷漠和沉默,因此实际上已经自我剥夺了反思和愤怒的权利。

  我太过于冷漠,以至于不再具有言说的能力。

  如我之辈,可以旁观历史,但不可能书写历史。唯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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