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众狂欢的民主浪潮撞上语言独裁的“斗士精英”
据说贺卫方是个民主斗士,是个法律精英,按说,像这类民主斗士,在网络上针对某见不平事件,惹起数亿网民以公众狂欢的方式群起质疑驳斥,他应该是“高兴的、兴奋的、手舞足蹈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按照民主的杠杆界限,数亿网民一窝蜂质疑一件事,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国民的“民主意识”,这充分说明了“民意”,这充分诠释了“民主”,对吧!
但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法律精英贺卫方堂而皇之在“药家鑫案”中宣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怪哉此言,贺卫方这所谓的“民主斗士”,啥时候追捧起“权力独裁”呢?据说 “斗士精英” 一直在哀叹“民意不振,是国民的悲哀”,现在,数亿网民公众狂欢了,民意沸腾了,贺教授应该“手舞足蹈的庆幸”,怎么话里话外反而害怕民意了,畏惧民意了呢?
难道,民主像个两面派,需要的时候就指责“这不符合民主精神,你不能不顾及民意呀”!不需要的时候就赤裸裸撕破脸皮,以“语言独裁”的方式明火执仗的反对“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吗?难道就你一个贺卫方代表“民意”,代表“民主”?数以亿计的网民群起质疑的公众狂欢就不是“民主和民意”了吗?
一句“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的语言独裁,暴露出某些人的“虚假民主”,这类所谓的“斗士”,平时以“民主化身”自居,他们就是民主,他们就代表民主,他们口中的民主,看透本质只不过是他们极个别人跪下去舔权贵集团腚沟的“卖身”手段,通过卖弄民主概念,维护权贵阶层的利益,以献媚权贵集团,然后权贵某些人士满意的拍拍这些“伪民主狗崽”的狗头,顺手抛给一根肉骨头,他就心满意足的衔到一边猛啃,顺便构思下一根骨头怎么获得!
“药家鑫案”中,虽有贺卫方声嘶力竭哀呼“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但法律终究考虑沸腾的民意,感到那才是真民主,应该“顺之者昌”,故而秉公执法,宣判死刑,为这一案风起云涌的民主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但时隔不久,云南的“赛加鑫案”横空出世,犹如晴空响起的一串炸雷,把整个国人雷得外焦里嫩。此案杀人犯李昌奎强奸杀人后,又抓起死者三岁弟弟,朝门框猛撞其头部致死,手段之恶劣,绝对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偏偏云南负责该案的法院愣是判了个“死缓”。判决一下,网络哗然,掀起又一浪大民主、大民意的公众狂欢式的反对,腾讯网针对此案的民意投票结果显示:有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网友坚决反对这项死缓判决!面对沸腾的民意,云南该法院坚持认定死缓判决有效,且该案背后,“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的语言独裁论再度掀起,对抗数亿网民的大民主。
对“赛加薪案”我不想过多讨论,网上该类文章大把。我只深思一件事:所谓公众狂欢,岂不正是精英斗士朝思暮想日夜渴望见到的社会现象吗?为何现在出现了,斗士们反而畏惧了呢?记得毛泽东说过一句名言“岂有共产党员害怕群众运动呢?”反过来推论,岂有民主斗士害怕民主浪潮呢?
考虑到这帮“斗士”的两面性和的虚伪性,我恍然大悟:这帮所谓精英,所谓斗士,在两案中上蹿下跳,声嘶力竭,忙得不亦乐乎,最终让人们认清了他们的嘴脸,他们哪里需要什么“民主”呀,在他们眼里,只要他们两三个人说话,那就等于“民主的声音”,所以,面对数以亿计的网络公民的声音,他们就畏惧的斥责为“公众狂欢”,而这,恰恰暴露出“民主斗士”反民主,“法律精英”反法律的特点!
我突然想:如果,“赛加薪案”中李昌奎奸杀一女一孩童的凶残手段,杀的不是穷人的子女,而是体制内的人,官员的子女,那么,云南的那位法官大人还会不顾滔滔民意的反对,坚持“判决死缓”吗?贺卫方还会哀呼“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吗?
人民网2011年7月17日转载浙江在线的一篇文章《浙江三男子奸杀女警抢宝马车,均获死刑》映入眼帘,这一案三个人作案,三人奸杀一人,判了三个死刑,没漏一个。不知云南宣称“少杀慎杀、此案十年后将成为一个标杆”的那位法官大人看了,对比您宣判的一人奸杀两人,判决死缓的案件,怎么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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