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正常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每个正常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在大于的《宋彬彬起诉袁腾飞的法制意义》帖后,[AC2006]网民有个跟帖如下——
要搞清楚,1)没有人能确认,那位学校的卞领导是自杀的,他或她是死于一场疯狂的文革运动中;
2)宋彬彬也好,宋要唔也好,其他人也好,那些十几岁的中学生很难为自己的疯狂负责,他们是被忽悠而动的。
3)要对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运动”和它的严重后果负责是那位文革发动者和他的同事们。
这是典型的乱法逻辑,也是有代表性的右派思维。
按这个逻辑,在最近连续的“校园血案”中死去的孩子都不是自杀的,他或她又是死于一场疯狂的什么中?按这个逻辑,这几年发生学生杀老师案中的学生,又是被谁忽悠的?难道他们也很难为自己的疯狂负责?按这个逻辑,只要把现在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归为现行制度的设计者和他的同事们,难道就可以让一些罪行不被追究?
有了这样的逻辑,有罪无罪,问罪不问罪就可以完全由权贵来认定,法律就成了摆设,哪还会有什么公平正义。
路线政策的责任与具体罪过的责任虽然有联系,但是不可混同,不可取代。就说“文革”与“改革”,路线政策的对错是一回事,但这些“运动”都是有“规则”的。如“要文斗不要武斗”就是“文革”的规则之一。“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改革”的一个基本规则。那么,在这些“运动”中,你按规则运动,出了错误由路线政策负责,你不按规则乱搞,就必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具体到原师大女附中卞校长之死的个案来看,参与打人的那些十几岁的中学生不但知道“要文斗不要武斗”这个规则,而且知道打死人的严重性。所以在卞校长死后,附中当时学生负责人之一要邮电医院的医生作尸体解剖,其用意在于要医生证明卞仲耘死于心脏病,而不是被打死的。只是因为卞的家人坚决反对解剖,所以在医院开具的卞仲耘的死亡证书上,死因一栏,填的是“死因不明”。如果这样标志性的案件永远不明不白,那就让人认为,在有些时候,是可以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的。
大于之所以希望宋彬彬起诉袁腾飞,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进行一次具体的法制教育。让它告诉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有个做人的底线,越过这个底线,终归是要受到追究。让它教育人们,每个正常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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