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的抄袭是否构成侵权
文章分析方舟子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引用美国版权案例说明法律判定标准,探讨翻译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7d3a300100m3fn.html
我看了分析方舟子的那篇什么科学、道德之类的文章与英文原作(作者不是方)的逐行比对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0200595.html,方舟子的“文章”大部分是英文的直接翻译。抄是显然的。但是抄袭基本是一个道德概念。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方舟子的“抄”,法律可以追究。举两个著名的案例。
第一个是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例。COOK v. ROBBINS, 232 F.3d 736 (9th Cir, 2000). 这个案子里,原告写了一本书,里面有两个独特的词语组合“meter drop", "rolling stock"。被告办讲座的时候,发的资料里用了这两个词组。原告起诉被告侵犯COPYRIGHT。陪审团把被告讲座所获全部利润都判给了原告。审判庭法官认为抄的很少(还有其他理由),把陪审团的判决废了。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发了一道措辞严厉的判决,说区法官概念不清,被告就是侵权了,维持陪审团原判。
另一个案例是Andreas v. Volkswagen of America, Inc., 336 F. 3d 789 (8th Cir, 2003)。原告Brian Andreas 作了一幅画,在画上写了一句话,全文是:
大众汽车公司雇佣了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电视广告,这家广告公司设计了一个睡天使之类的画面,旁白说到:
“"I think I just had a wake-up call, and it was disguised as a car, and it was screaming at me not to get too comfortable and fall asleep and miss my life."
原告起诉广告公司与大众汽车侵犯copyright。陪审团判决被告赔偿当年所卖相关汽车(AUDI)利润的10%。审判庭法官认为没有原告没有证明汽车的利润与这句话有关(广告还有其他内容),说没有证据说某个客户是听了这句话才买的车,因此废掉陪审团判决。但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维持陪审团的判决。
从以上两个案例看,即使COPY很少的内容,后果也可能很严重。
当然,抄袭并不见得说明方舟子没有打假的资格。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何况,自己搞假的人打假也许更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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