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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奚:说到吴英案

火烧 2014-11-0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吴英案展开,探讨死刑废除争议及司法公正问题,分析案件从一审到改判死缓的法律程序与社会影响,突出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讨论与司法实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修订便是拟取消9个刑事死刑罪名,算是最近有较高关注度的话题。拟废除的死刑中有一项名曰集资诈骗罪。报道中我们见到了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的举例说明,说是吴英集资诈骗案判处死刑就不合适。当然,这不过是顺便提及的。也就是说,吴英案判决的时候,适用于死刑是没有疑义的——就是现在,也是没有疑义的。既然说到吴英案,那就说说。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例会闭幕之际,政府首脑答记者问,他针对某事说了这样一些话,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不知是否忘记了,还是有意为之,他没有说政府官员不能干预司法的话头。在我看来,吴英案子就是这次答记者问作为分水岭的。

  此前,该案子已经走完审判程序,吴英被判处死刑。就在那天,政府首脑在众多媒体面前,说了一番话。他是这么说的:“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后来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一个多月以后的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是这样说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本来判得不错,因为不能说出来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只好找了一个在一审二审中都知道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这样一个说辞,要求重审,要求改判死缓。

  可对吴英案作一简单回顾,2007年吴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罪名被起诉;2009年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为集资诈骗案,刑罚的上限也由10年变成了死刑。2009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吴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然后是2012年3月14日和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22日,吴英该判为死缓。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裁定吴英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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