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为郑筱萸鸣不平
为郑筱萸鸣不平
黎阳
2007.6.26.
为郑筱萸鸣不平,一不是说他没犯罪,二不是说他罪不该死,而是说没有一视同仁:只杀犯罪的,不杀教唆犯罪的;犯了罪的要杀,而教唆犯罪的不但不抓不杀不闻不问安然无恙,而且继续飞黄腾达。这是何道理?
郑筱萸犯的什么罪?
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放弃职守,贪污受贿,置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为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不知造成了多少象“齐二药”、“毒奶粉”等等有毒有害食品医药的受害者。这跟谋财害命有何区别?死一千次都不冤。
郑筱萸有罪,但为他所犯之罪制造“理论根据”的呢?——根据赫赫有名的“主流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的《中国政府管制的特殊成因》(张维迎、赵晓:《中国政府管制的特殊成因》,《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9月30日),郑筱萸的所做所为没有一样不符合张维迎的“要像戒毒一样戒除管制”的“改革开放”大方向,简直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1.张维迎在该文中特别把医药管制作为“政府管制失败”的典型例证,坚决主张取消:
——“在实行药品管制后,美国新药上市的速度大大减缓,其后果是很严重的。用弗里德曼的话说,大量患者因为吃不到更新更有效的药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可能远远超出了政府防假药减少的死亡人数。这可以说是管制失败的一个具体例证。”(注:“毒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有多少?“毒酒”、“毒大米”等等有毒有害造成的受害者又有多少?)
——“如果没有政府管制,靠市场竞争及其信誉机制,更多更有高效率的新药完全有可能及时推出,减少的死亡人数有可能更多。”(注:“及时推出”比“齐二药”、“毒奶粉”之类更“有高效率”的“新药”?)
——“所以我这里想强调,我们经常赋予政府太大的责任,这不是一件好事。实际上,在市场当中你应该是让直接的行为者去承担责任,而不要让政府承担太多的责任。”(注:实际谁都不负责,全是受害的老百姓倒霉。)
——“我们不能看到市场有毛病,就简单地认为政府应该去管制。”(注:所以食品医药管制也“多余”。)
——“管制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坏而不是更好。我们必须清楚,并不存在一个最优(first—best)选择,我们只能选择次优(second—best)。”(注:郑筱萸受贿“放弃管制”,算不算“次优”?)
——“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求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注:山西黑砖窑是靠“讲求信誉”、由“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吗?)
——“政府花的是公家的钱、国库的钱,它要考虑一下,怎么让这些国库的钱不被乱花。为此采取一个官僚化的程序是必要的,否则政府像私人决策那样快,腐败就会出现。然而,这个官僚化的程序在防范腐败的同时,也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反应迟钝。政府为此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比防范腐败的损失还要大。但是,在市场上的损失没有人去追究责任,也没有办法去追究责任,而腐败则要被追究。事实上,我们也没有办法要求政府必须对市场快速反应,最好的办法是将这些官僚程序都取消,根本不去搞什么管制。”(注:既然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造成的损失“比防范腐败的损失还要大”,既然“最好的办法是将这些官僚程序都取消,根本不去搞什么管制”,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身就多余。郑筱萸放弃职守非但无罪,而且符合“改革大方向”,为什么要判死刑?)
——“为什么要像戒毒一样戒除管制?就是因为政府管制像抽鸦片,会上瘾。”(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制食品医药本身是否就是“抽鸦片,会上瘾”,所以必须“要像戒毒一样戒除管制”?)
2.就在同一篇文章中,张维迎特别强调只要有政府管制,腐败就属于“次优”状况,明确提出“腐败无罪”:
——“现在有三个变量:政府垄断、无腐败、经济增长。这三个选项是不能兼容的,只可能选两个。最差的是政府垄断加无腐败,但没有经济增长;最优的是无腐败加经济增长,但必须排除政府垄断;次优的是政府垄断加经济增长,但一定会有腐败。”(注:既然“次优的是政府垄断加经济增长,但一定会有腐败”,那只要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制食品医药,就“一定会有腐败”。既然“一定会有腐败”,那郑筱萸贪污不过是做了一件任何人都必然做的事,为什么单单判他死刑?)
——“你要实现无腐败的经济增长,就必须改变所有制,解除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你看现在很多产业政策,规定企业投资不能进这个不能进那个,其实都是腐败的温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越多腐败就越多。这个问题不能靠政府官员的道德解决。”(注:换句话说,只要不解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不能“解除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就不能实现“无腐败的经济增长”。既然这腐败问题“不能靠政府官员的道德解决”,那判郑筱萸有罪岂不太冤枉了吗?)
——“权力行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选美’的方式,让有权力的人来选择合适的人。另外一种是拍卖(auction)的方式。拍卖方式优于‘选美’方式的地方在于,它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监督代理人对公共权力的使用从而减少腐败行为。”“拍卖的方式至少可以大大减少腐败”(注:郑筱萸受贿,明码实价卖放许可证,难道不符合“拍卖”原则?换句话说,郑筱萸受贿不是犯罪,不过是采用“拍卖”的方式“行使权力”而已。)
——“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注: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要消灭腐败,就必须解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不过用自己的行动实际解散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已,能说是犯罪吗?)
——“这是因为,腐败主要是一个权力造成的问题,而管制为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政府获得权力之后,这些权力最初的目的和它的使用方式可能完全不一样。好比说我们授予管制者权力,本是出于非常善良的目标,希望它维持市场秩序。但是管制者有了这种权力之后,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注:这句话具体到郑筱萸身上就是:让他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出于非常善良的目标,希望他维持市场秩序。”“但是管制者有了这种权力之后,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既然任何人处于这个管制者的地位都免不了“权力寻租”、“钱权交易”,那为什么唯独拿郑筱萸是问?)
——“为什么会有贿赂行为?这对贿赂者和管制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权力在你手里,可能分文不值,因为你不能直接使用这部分权力。现在我送你1000万,我拿到这个权力后,我可以捞2000万,也就是说,这个权在我手里值2000万,除去贿赂成本我还可以赚1000万。”“我原本可以自由地办这个企业,只要注册就行了;但现在必须先得到批准。我办这个企业一年可以赚100万元,得到你批准还是赚100万元。但是,为了得到你的批准,我必须贿赂你。”(注:换句话说,郑筱萸的贪污受贿不过是个“帕累托改进”,不是他的过错,而是施行食品医药管制的过错:“为了得到你的批准,我必须贿赂你”—— 根据张维迎的“理论”,郑筱萸实在是为“原本可以自由地办这个企业”的“新社会阶层”立下“汗马功劳”的“改革开放”的大“功臣”,却被判了死刑,简直是“冤沉海底”,比窦娥都冤。)
——“一个社会要消除腐败,必须削减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是治本的方法。如果把腐败简单归结为人的道德问题,实际上掩盖了问题的本质,反倒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好比现在要破一个案子,不去抓真正的元凶,找一个替罪羊把他枪毙了,好像解决了问题,结果会使犯罪分子更猖狂。”(注:根据张维迎的这条“理论”, 郑筱萸没有罪。真正“有罪”的是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预了”经济。判郑筱萸死刑就是“不去抓真正的元凶,找一个替罪羊把他枪毙了,好像解决了问题,结果会使犯罪分子更猖狂。”——郑筱萸是“替罪羊”,那谁是“元凶”?决定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还是教唆郑筱萸“贪污有理”的教唆犯如张维迎?)
总而言之,根据张维迎的“理论”,根本就不该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干预”经济。既然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那就必然有腐败。而这种腐败是一种“次优”,不是犯罪。既然如此,那郑筱萸贪污就不能算犯罪,而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次优”选择,不过是采用“拍卖”的方式“行使权力”而已。
郑筱萸不过身体力行,不折不扣地实践了张维迎的“理论”。 郑筱萸的行为,张维迎的“理论”,二者是一根绳子上拴的两只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如果张维迎的“理论”是对的,那实践了张维迎的“理论”的郑筱萸所做所为就不是犯罪,就不该判刑,尤其不该判死刑。
如果肯定郑筱萸有罪,那就是说,郑筱萸所实践的张维迎的“理论”同样有罪,而且罪高一等:教唆罪。郑筱萸犯罪是一个人犯罪,而张维迎的“理论”则教唆一批又一批的人前赴后继地群体性犯罪。这难道不比一个人的个人犯罪更严重?
郑筱萸被判了死刑,而为郑筱萸犯罪制造了“理论根据”的张维迎不但逍遥法外,而且官运亨通,荣升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为什么?
判郑筱萸死罪,那就是承认他的行为是犯罪。既然承认他的行为是犯罪,那指导他的犯罪行为的“理论”自然是犯罪“理论”。而指导郑筱萸犯罪的“理论”正是张维迎的“理论”:“要象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身就多余,就是制造腐败;“腐败”是“次优选择”——郑筱萸受贿不过是“次优选择”,以“拍卖”的方式“行使权力”,何罪之有?
重用、提拔张维迎,那就是在肯定张维迎的“理论”,至少不是在否定。这就跟郑筱萸的死刑判决针锋相对了:肯定张维迎的“理论”,就不能判实践了张维迎的“理论”的郑筱萸有罪;判实践了张维迎的“理论”的郑筱萸有罪,就不能肯定张维迎的“理论”,就必须把张维迎作为教唆犯同案审判。而现实是一方面肯定张维迎的“理论”没问题,一方面又将落实张维迎的“理论”的郑筱萸判了死刑;判了郑筱萸有罪,却既不承认郑筱萸赖以犯罪的“理论根据”有罪,也不承认这种“理论”有任何错误,而且保护张维迎继续把这种“理论”肆无忌惮地灌输给一届又一届的学生,以便教育出一批又一批的“郑筱萸”来——中国的法律体系难道已经如此神经错乱?
为什么敢判郑筱萸却不敢碰张维迎?
——难道郑筱萸的所做所为与张维迎的“理论”不相干?那就请用具体事实、令人信服的逻辑证明,张维迎的“理论”如何与郑筱萸的罪行格格不入、针锋相对。
——难道张维迎享有“治外法权”?—— 张维迎是北大与台湾合资办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院长不假,算他是“台商代理”也行。但第一,台湾不是一个“国家”,没资格讲什么“治外法权”。而且即使是外资企业的代理,那也不享有外交特区,在中国必须听中国法律的,同样谈不上什么“治外法权”。
——难道是因为郑筱萸不是“北大”出来的,不属于“北大帮”,所以当了“替罪羊”?难道司法系统的要害全部由北大法学院的校友控制,所以不肯涉及张维迎?难道“北大党”势力已经如此庞大,以至于只要是北大的“精英”就可以“刑不上大夫”?——现在就如此权势熏天玩弄司法,如果满朝全是“北大党”,那还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