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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侮辱尸体”应该按照刑法立案侦办

火烧 2009-11-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呼吁对侮辱尸体行为应依法立案侦办,批评荆州调查处理不彻底,强调刑法第三百零二条适用,呼吁法律界关注并推动司法公正。

对于“侮辱尸体”是应该按照刑法立案侦办而不是作自欺欺人的调查

高卧故园

   
昨日,贵州卫视的人生栏目也采访了“人梯”英雄群体的同学,从中我们获知了许多详尽的细节,也给了学生们一个直接面对公众的平台,比起那些精英满嘴喷粪的所谓访谈,歌功颂德的所谓太平,歌舞升平的所谓盛世真不知天上地下悬决几何!有人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知,这句话在今日之我国,或许也可以算作知识分子的我是觉得汗颜的,我要说,这个TV不是一般的TV,它做到了社会的良知,向《人生》栏目致敬!

   

看过 网上流传的“迁尸索价”照片,初看以为是以前的某次的照片,细一看报道竟是“英雄”的照片,把伟大的英雄与被人牵着索价的尸体联系起来,是怎么也对应不上,并且据闻是交了36000元才交易到三具英雄的尸体。主流的媒体在无止境地宣扬这种舍己救人的伟大精神,但是我在《人生》栏目却听到参与救人的大学生说:“以后碰到这种事,我想我们会更加成熟”,我不知道这“更加成熟”指的是什么?谁能告诉我呢!当一个社会,能把英雄集体的初生牛犊逼到这样的“更加成熟”,这是何等的悲哀!主流的宣传作用还有多大就是个问好了,节目说当地政府已经展开了调查。他们是怎么调查的呢?

   

7日,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 10.24” 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认定整个事件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至于公众关注的“天价捞尸”,调查组认定“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试问调查者自己:您相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荆州市政府的调查显示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陈波已构成敲诈勒索等两条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结论面前,我想提醒一下网友,“迁尸”处于纯粹的打捞阶段是合理的,而处于“索价”阶段就已经触犯了刑法,请法律界的朋友指教是不是这样。

所以,荆州市政府那种自欺欺人的调查,那种到“陈波”为止的不痛不痒的处理还请收回,全国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陈波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还是先立案侦办再说,才能搞清这潭水到底有多深,因为毕竟侮辱尸体是触犯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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