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金钱平等
法律面前金钱平等
药家鑫杀人案中的药家鑫因为受害者的家属坚决不要药家的任何“赔偿”也不给予任何“谅解”而判处死刑,应该说张妙的丈夫是个男人,张妙的家人值得称赞,但是最近一些日子还有一些被人们广泛关注的恶性案件的结局却因为受害者家属的另一番表现而让世人瞠目结舌。
“我爸是李刚案”,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而李启铭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局长杀副局长案”,这个局长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而死刑复核时认定有自首情节改判死缓,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因为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宝马车多次碾压儿童案”,伍坦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元,其中包含22万元精神抚慰金。审判长告诉记者,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伍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看到了吧,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要任何赔偿担心这会影响判决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吧?同时让我看到一个荒谬的法律“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获得他们的谅解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在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这是刑事责任,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赡养费、丧葬费一类的)和精神损失(也是用钱赔,也挺荒谬的),这是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有权利获得民事赔偿这跟刑事责任无关,当然现在的法律也是这么说的。
但是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能减轻刑事处罚(这种谅解往往通过民事赔偿得到),我搞不清这是怎样的逻辑。被害人家属跟犯罪嫌疑人只有民事上的关系,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受害人家属表示谅解,那他所有权做的也仅仅是少提出民情赔偿要求。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他侵犯的被害人的生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能对自己生命权做主的应该只有本人,被害人的生命权不属于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怎能有权利就减轻刑事责任作出表态。就算要对减轻刑事责任作出表态那有钱这么做的只有生命权的所有者--被害人本人。
积极赔偿怎能叫认罪态度的表现?罪,必然是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家属间的民事问题,跟他所人的刑事责任的最有关系?
通过给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就能减轻罪行,这充分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表现,而且是合法的!!!
法律面前金钱平等,一块钱和一块钱平等,一块钱和一百块钱绝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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