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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采取脑残的做法修改拆迁条例?

火烧 2009-12-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修改拆迁条例的动机,指出现行条例与宪法及物权法冲突,同时批评新法未出就否定旧法的做法,认为这会加剧矛盾,影响执行。

为何要采取脑残的做法修改拆迁条例?  

      

宋公明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北大五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具体理由是: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五学者之一沈岿告诉CBN记者(外国记者?),国务院法制办方面已经起草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但是因为目前该文件尚为“机密”状态,因此无法透露。但是沈岿又说,“就我看到的内容,它和我们先前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一致。”即所谓“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在暴力拆迁事件频频发生,电视剧《蜗居》披露暴力拆迁内幕引起巨大反响之时,公布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似乎在告诉公众,拆迁中的存的问题就是因为拆迁条例所造成的,一旦将此条例修改或废除,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拆迁条例可谓罪莫大焉,当初制定这个条例的人应当拖出来打屁屁,条例也应当立即废止或者停止执行才是吧?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通过回答网友提问的形式表示,“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拆迁条例既然是现行有效法规,那就必须执行,这叫有法必依。精英们说过,有法总比没法好嘛。但是北大的学者把拆迁条例说得一无是处,还说与权威部门意见基本一致,放出立马要修改的风来,这叫下面如何执行?又怎么能执行得下去?这拆迁工作,大概是无法停下来等的,否则GDP难保,房地产业要抽风,谁也承受不起。等新法出台又不知道等到哪一天。拆迁人一方当然会要求按现行有效法规执行,而且还要抓紧执行,抢在新法出台之前搞掂。但是被拆迁人听到这个消息,谁还肯老老实实就范?他们理所当然地会问,既然明知这个条例违反宪法和物权法,马上就要修改,为何还要执行?势必要采取顶和拖的办法相对抗。那么这叫下面如何是好?本来矛盾就十分尖锐,这不是火上浇油吗?  

   

   现行法规不是不可以修改或废止,但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新法何时出台,何时实行,与旧法如何过渡衔接,要有点章法,要考虑到下面实际执行的难处和可行性。在没有准备好时,切不可随便放风。新法未出就公开否定现行法,这种脑残的做法,岂不是唯恐天下不乱,拿国事当儿戏吗?  

   

   再说,拆迁中产生的问题,都是因为现行拆迁条例不好吗?拆迁条例再不好,也没有说允许暴力拆迁吧?新中国以来有哪条法规允许采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刑事犯罪,应当由刑法惩处,修改民事法规有什么用?这不是脑残是什么?有专家说违法拆迁是不是犯法并不明确,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才行。这真是奇了怪了。难道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不是犯法都搞不清楚?那么有人要问了,有人强奸了你老婆算不算犯法?  

   

   根据以往的惨痛教训,人们对学者们修改拆迁条例的动机不能不十分怀疑。他们是真的想维护宪法吗?那么请问一声,你们赞成宪法第一条吗?(宪法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还要问一问,你们真的是为了解决暴力拆迁问题吗?那么否定、修改或者废止了拆迁条例,这个问题就能解决了?有谁敢打这个包票?如果不能解决是否能拿你们是问?当初搞物权法时,不是也许过愿,说有了物权法就能“我的财产我做主”不会再有暴力拆迁吗?这回会不会又是借机推行私有化否定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如果结果是暴力拆迁变本加厉,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以前的教训还不够多吗?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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