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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凸显限制话语权的法律必要

火烧 2009-04-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金融危机中限制话语权的法律必要性,分析自然信息与价值判断类信息的公开危害,强调法律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

金融危机凸显限制话语权的法律必要  

作者:王泰俊  

  金融危机前的金融膨胀,靠的是信心;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是因为失去信心。所以信心很重要,重要的是信心。这是所有希望提振全球经济的领导人和所谓专家金融危机以来常常挂在嘴边的话。信心来自于信息。信息有内部信息和公开信息。内部信息的非正常透露,已经被过去的历史实践否定了,各国包括我国已经对此做了法律、法规上的限制,甚至给予严厉制裁。公开信息则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内部信息可能带来某些人的一夜获利,虽具有危害,该种危害影响范围有限,且具有可控性。公开信息中的自然信息一般是无害的,而其中价值判断类的信息往往披着研究成果的学术外衣,貌似有益,但如果具有欺诈性则危害巨大。有必要对此进行法律限制。本文就是对此问题进行一个探讨。  

  一、自然信息公开的种类和途径  

  公开信息的种类一般为两种,一种为企业自然信息,一种为价值判断类信息。公开信息的途径有企业自身、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企业主、经营者、媒体等等。  

  企业必须公开本企业信息。这是几乎公认的原则。根据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开的信息范围。毫无疑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上市公司、对社会影响越大的公司,越要求其公开的信息内容越多,要求其公开信息的时间越短,要求其公开信息的范围越大。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比如,对一般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了企业基本状况申报、登记备案等制度,并允许公众查询;对上市公司则还要求对发起人持股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财务中期、年报、诉讼等等重大事项、事件及时公开。  

  这些信息属于企业本身的信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公开这些信息,是正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可能的欺诈行为,避免社会公众被误导。  

  这些企业自身信息的公开一般要求企业自行公开,比如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都分别将公开信息规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这些信息必要时由有关监管机构进行公开。  

  对于自然信息,无论是谁公开,对于市场秩序、交易安全都是有益的。尤其是当企业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时候,企业以外的监管机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企业主、经营者、媒体公开这些信息会揭露企业虚假信息发布,避免欺诈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扩大。前些年发生的蓝田股份事件就是一例。  

  二、价值判断类信息公开的危害  

  价值判断类信息公开的途径也和自然信息一样,可以由企业自身、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企业主、经营者、媒体等等公开,但是并不像自然信息必须由企业公开一样在法律上规定公开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对公开这些信息的主体限制。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任意发布。这对市场秩序和交易稳定产生巨大危害。  

  一个完全自由地发表观点的法律现实,为什么会对市场产生巨大危害?限制自由发表观点是否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原则?  

  企业自身公开的价值判断类信息古已有之,所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就是最好的历史渊源。企业出售自己的产品要对产品进行宣传,其中不乏夸大成份,我们现在称之为“虚假宣传”。这已经是公认的不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开始了限制和打击。企业为了赢得合作方对自己的信心对企业现状进行“包装”、对未来进行美好描述,一般还在法律允许范围,故意隐瞒或者虚构重大事实,可能构成欺诈,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这些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为了抬高股价极力宣传自己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尽管往往有所夸大,一般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毕竟这都属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对社会公众的诱导性相对较小。  

  和企业自身接近的是企业主和经营者。这些人一方面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一方面是一个自然人。当他们以个人名义发布价值类判断时,极具迷惑性。  

  比如王石、任志强、潘石屹这些房地产行业巨头。  

  他们的言论之所以极具迷惑性是因为他们首先是企业主、经营人,他们天生的应当为自己的利益说话,所以应当遭到公众的怀疑。但是他们因为是企业主、经营人,就是企业的掌控者,必然掌握有更详尽的信息,所以价值判断应当是可信的。又因为他们往往是成功企业的企业主、经营人,是“正确的专家”,他们的观点是学习的课本。尤其当他们自身经营管理的企业按照他们发表的观点有些微动作时,对公众立刻具有样板和导向作用。对于这样的人发布的公开价值判断,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即使他们刚刚在说股市一定大涨,自己却悄悄卖掉全部股票,也没有法律限制。最多我们骂一句“不道德”,但可能更多的人视他为神明,对其顶礼膜拜。比如英国的罗斯柴尔德家族;还比如现在的巴菲特。  

  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媒体由于其看起来的独立和专业,被人们寄予了厚望。人们似乎没有理由怀疑他们的专业水准和客观公正的视角。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的价值判断类信息公开发布更具有诱导性和迷惑性。比如2008年他们力挺股市上涨、力挺房市上涨的时候,大多数社会公众给与了极度的信任和期待,结果导致股票被套牢,几乎血本无归,高位买入房产后沦为房奴。尽管如此重大失误的价值判断,社会公众蒙受重大损失,却没有法律法规能够追究他们的责任。  

  本来,一个人的判断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而今天却可能是无限的。是两个客观因素成就了一个人的影响力。  

  一是统一的市场;二是信息传递的零时间。  

  当一条重要信息几乎零时间到达希望知晓该信息的所有角落,继而产生群体性一致选择的行动,就使得信息具有无穷威力。试想,绝大多数股民同时抛售股票,股票市场立刻被摧毁。索罗兹一夜摧毁亚洲金融体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三、价值判断类信息无限制公开危害的原因  

  在我们接受西方世界所谓“言论自由”理念,并奉为天赋人权的时候,似乎限制价值判断类信息的公开发表违反了这个原则。但是事实上,从来没有无限制的言论自由。比如欺诈的谎言就应该被禁止。  

  价值判断从来不被人们认为属于欺诈。倒霉的是听信这个价值判断的人。大不了发布者说,我就是这个观点,当时判断失误。  

  仅仅是失误吗?  

  当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成为阴谋者的工具的时候,他们已经成为欺诈的烟幕散布者,他们在帮助阴谋者进行舆论攻心。  

  鼓吹国有资产贱卖以换取所谓先进经验的专家学者们,有多少没有得到外资购买人的资助?鼓吹引进外资银行收购国有银行的专家学者,有多少没有购买人的资助?在去年股市已经暴跌的情况下,鼓吹股市还会大涨的专家学者们,有多少没有境外基金、金融机构、游资的背景?鼓吹房市上涨的专家学者,有多少没有接受房地产大亨们的资助?  

  专家学者跃上前台,极力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当他们的神话破灭后,他们已经失去公信力,于是企业家、经营者们又赤膊上阵,开始新一轮的鼓吹。  

  这一切都是以他们疯狂剥夺社会财富为目的的。  

  他们一面鼓吹股市上涨,一面不断炒作股市,造成股市上涨的假象,以诱惑公众追捧。当他们决定出手的时候,他们一方面继续鼓吹股市大涨,一方面却悄悄地套现,等到公众醒悟过来,他们套现已经完成,赚取大把资金后扬长而去,留下的是股市暴跌后的股民哭天抢地的悲惨结局。他们一面享受着带血的丰厚利润,品位自己商战成功的喜悦,一面将股市暴跌归罪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转移公众的指责,逃避追究,避免制度性的改变,为以后再次出手留下顺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漏洞。  

  舆论具有无穷的导向力量。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当高盛这样的研究机构在媒体侃侃而谈的时候,大多数受众并不知道他们的背景,也无法理清他们是在代表谁的利益,是公允的还是邪恶的,是科学的还是一场阴谋。受众往往把他们看做智者、专家、成功者、学习的楷模,那么他们的话就成了神明。他们就一点一点将全社会拖入陷阱,落入他们的圈套。  

  一般认为,发表科学的观点以及关于经济政策的言论、经济走势的预测都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没有人能够百分之百正确,但是为阴谋造势而发表的观点、言论是邪恶的。  

  核心是谁掌握了话语权。  

  四、限制价值判断类信息公开的法律构想  

  立场决定意识。看一个人发表的观点、预测、言论首先必须知道他们代表谁的利益,是谁的“代言人”、“说客”。正如当律师发表观点时,首先应当表明自己是谁的代理人、辩护人一样。大部分人之所以具有迷惑性,是因为他们故意掩盖自己“委托人”、“幕后老板”,把一副“专家”、“学者”的公允姿态呈献给受众,使受众误以为的言论的客观可信性。  

  当话语权被掌控在这些人手中的时候,公众成了被任意玩弄的羔羊,他们辛苦得来的血汗钱在那美好许诺和希望中瞬间被无情地剥夺,由此引发海啸般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极少数人因此获得巨额财富,这是令人深恶痛绝的,却没有法律来制裁和限制他们的疯狂。这当然是资本主义市场本身所决定的,但是限制一些人的话语权,避免他们迷惑公众,减少危害,是有效的手段。这就要撕掉他们的外衣,是他们暴露在公众之下,要求他们必须公开自己为谁说话,代表谁的利益。  

  1,企业及其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独立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其内部设立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不得对外发表任何公共(包括本地区本行业)经济政策走向和法律判断,不得对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发表任何评论。  

  2,企业及其股东、经营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独立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不得聘任研究机构人员为自己的员工,包括担任顾问。  

  3,股东及其经营者在卖出股票或者辞去职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对外发表任何公共(包括本地区本行业)经济政策走向和法律判断,不得对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发表任何评论。  

  4,任何媒体不得刊载企业和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以及受企业资助的人员撰写的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文章、预测和观点,不得以采访、访谈、邀请嘉宾等任何方式使企业和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以及受企业资助的人员谈论、发表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的评论、观点、预测。  

  5,任何独立研究机构、院校和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企业、企业主个人、经营者的资助,从事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研究。  

  6,自由撰稿人发表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研究评论、观点必须注明是否接受企业、企业主、经营者的资助,是否被聘为顾问等。  

  7,任何人反映本企业、本行业、个人利益的意见、言论、观点、诉求必须清楚地表明自己是谁的利益代表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发表意见时必须声明是否接受企业、个人或者利益集团直接间接的资助、是否担任该接受企业、个人或者利益集团的聘任。对于声明没有接受企业、个人或者利益集团直接间接的资助或者聘任的专家学者事后发现接受了企业、个人或者利益集团直接间接的资助或者聘任,以欺诈公众惩处,可以设立追究责任及惩处的具体法律措施。  

  对这些限制性的法律规定,可以称之为“剥去外衣”原则。  

  比如,发表希望政府救股市的人,必须声明自己是否购买和持有股票。发表希望房价上涨的人必须声明自己拥有几处房产、是否属于炒房者、是否是房地产从业人员。发表必须出卖国有资产的人,必须说明自己是否是潜在的购买者,是否是代表购买者的利益。等等等等。只有这样,我们看到的民意才可能接近真实,我们听见的预测、建议才可能接近客观、科学、对国家有益、对社会有益。才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公众被集体欺诈。才可能尽可能避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制定的失误。  

  我们正处在一个忽悠的时代,社会公众已经被忽悠得失去太多、只剩下眼泪,我们不能再被忽悠,我们必须看清楚忽悠的人到底是谁?必须剥去忽悠者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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