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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要求各地排查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重症患者”的思考

火烧 2010-05-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文章围绕公安部要求排查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重症患者展开,探讨强制治疗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分析非法拘禁罪风险及精神病诊断流程,强调强制入院的法律依据与现实争议。

   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要求。因此,将表面正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原则,仍存在探讨空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治疗精神病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强制他人入院治疗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如果任何单位、组织或其领导都可以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将与其有矛盾的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公民的人身安全就难以保证。  

   

精神分裂症的DSM-IV诊断标准   

  1、特征性症状:至少具备下列症状中的两个(或更多),每个症状必须在一个月中的大部分时间内出现:(1)妄想;(2)幻觉;(3)言语混乱(例如,频繁的脱离谈话的主题或思维松散);(4)严重的行为混乱或者木僵状态;(5)阴性症状,例如,情感淡漠,不言不语,或者意志减退。   

2、病程:病情持续至少6个月以上。这6个月必须包括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符合标准A(也就是活动期症状),可以包括起病期或残余症状期。  

   

相关规定:送精神病院前需3~6个月观察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精神病人才需要被强制入院治疗呢?  

   

2001年11月,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情况决定收治医院;出现严重自伤、自杀……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  

(但是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人不一定都是精神病,如果怀疑谁可能危害社会治安,诬陷其患有精神病,就将其强制治疗,那不是成了“莫须有”了吗?)  

   

一个普通公民到最终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要经过三个主要步骤:提请、检测观察、收治。  

   

首先是提请收治,主要有三种形式,当事人主动要求精神治疗、司法机关提请的病人收治以及监护人、亲属提请的收治。前两种由精神病院进行检测以及入院以后的一段观察期以后,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精神病,就可以收治。  

   

而由当事人家属提请的,则首先要经过普通医院的常规检查,如果确实有精神病嫌疑,将转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测和判断,直到最后收治。  

   

在普通医院常规检查以后,如果要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仍需要3到6个月的观察期,以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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