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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赵东民同志的“上诉”律师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火烧 2010-10-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本文为赵东民案上诉律师提供参考意见,重点分析一审辩护词的不足,提出无罪辩护思路,强调证据举证责任及警方记录的重要性,助力案件公正处理。

  2010年10月17日,赵东民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已经出台。临时上马的北京律师李劲松,应该会按照程序,在10天内上诉的。
  许多同志对一审辩护律师的辩词不满,我也是如此。在此,我主要对一审辩词的第二、三两个辩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赵东民同志有所帮助。

  那两个辨点,原文是:
  二、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
  三、赵东民采取聚众这种方式,实现“工人维权工会”的主张,对省总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做法应该否定。

  这种说辞,非常的不负责任!完全没有站在赵东民同志的立场说话。我觉得非常奇怪。
  怎么能自己先承认自己这方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呢?怎么能自己承认对省总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呢?这些都是需要省总工会,以及检查公诉机关来举证的!
  打个比方,邻居家装修,打扰了你中午休息,你正常的反应,首先可能是敲打自家墙壁、顶棚、暖气片之类的,表达愤怒;其次是亲自上门制止;最后是报警。
  在2009年6月15日和25日那两天,如果正常工作受到影响,如果一些十分紧急的事情被耽搁了,省总工会最正常的反应是什么?首先可能是接待人员劝离到访群众;其次是请保安协助劝离;最后是请警方协助解决,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如果判断赵东民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然是个罪,可见其危害的严重性,那么从旁观者推断。当时的事态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省总工会就一定应该报警了。
  这样我们就应该要求警方提供相关的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这是必须的!
  如果警方无法提供,那么反过来就证明:当时的事态完全没有发展到那么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样,赵东民同志即便有责任,最多也就是违反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什么的,构不成犯罪。

  首先,这一步如果能够达成,可以说是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接下来就是进一步努力,希望达成“无错辩护”的目的。
  这时,我们还是得要求省总工会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哪些工作受到了影响,这些影响究竟产生了什么不良后果,那些不良后果与赵东民同志组织的这两次群体性造访工会行动是否确有联系。
  等这些材料上缴之后,相信人民群众、律师及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些材料确实是真实有效的,哪些材料根本是滥竽充数、驴唇不对马嘴,应该能够分辨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备注:我不是律师,但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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