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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药家鑫“依法辩护”之一:药家鑫杀死张妙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火烧 2011-04-15 00:00:00 文艺新生 1025
文章围绕药家鑫案展开,主张其行为系为阻止潜在重大交通事故而采取的防卫措施,强调法律应依法辩护,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与社会影响。
现在网络上对药家鑫喊打喊杀,一些无良媒体和某些教授知识分子(例如第一视频的孔庆东)也叫嚣应该处死药家鑫。本网友认为,这些叫嚣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挑衅。

根据相关报道:死者张妙驾驶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撞车时间是当天晚上11点左右。

然而,早在2009年6月1日,西安市就已经发出了限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西安晚报当时的报道《西安绕城高速内电动三轮车禁行 电动车有条件管制》指出:“据悉,电动自行车将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最高设计时速高于20公里且不大于5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三轮车属轻便摩托车,一律不予登记发放牌证。”

也就是说,前年6月,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就已经不会被允许行驶,这实质上相当于取缔了电动自行车,因为时速20公里只有每秒六米不到,比自行车还慢,电动自行车通常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要求。

因此,张妙深夜驾驶电动自行车,已经违反了西安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厉制裁的。

药家鑫是一名深明大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的高等大学生,他是懂得深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巨大潜在危害的。他偶然发现张妙深夜驾驶电动自行车,为了防止张妙的电动自行车伤害他人,先撞倒张妙,然后又用刀杀死张妙,这样就彻底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张妙开着电动自行车连续撞死三十个无辜行人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药家鑫同学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受违法分子张妙的危害,不惜冒着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制止了这起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他虽然看起来是有罪的,但是实质上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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