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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论纲(之七)“社会”的本质是什么?

火烧 2011-11-13 00:00:00 中华文化 1025
文章探讨社会本质,提出人权、物权、政权三权为核心,分析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与关系,强调公平为三权核心,适用于不同社会形态。

 

“社会”一词有着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社”是祭祀,“会”因祭祀而集结,拉丁语中也有“集会”之意。在这样的“集会”中,与会者都是平等的,也可以叫做“公社”。当然,在古代,“集会”是区分层次和群体的。“社”或“公社”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由宗社活动演变为一般人的结社活动。

“社会”一词是当今中国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对于它的语源,这里无意缜密追踪,仅就使用者在其“语境”中的含义,大抵与“人间”、“世间”、“市面”、“世界”相近,总之是表达由人际关系所构成的一种“公社”。如果一些人以“公共结社”的“平等”意义来倡导一种“普世的”人际关系结构,这便成了“主义”,主“平等”之义。

我们就姑且把“社会”当作人世间来理解,那么,我们这个“社会”里都有些什么呢?透过层层绚彩,在这个“公社”里,公共的焦点最终聚集在“人权”、“物权”和“政权”这三个点上。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至今,只要是这个“社会”里的人,无不与此“三权”相关联,并以此三点为支点,共同织就“社会”这张大网。

“人权”、“物权”和“政权”这“三权”是各种“社会”所共通的本质。

“人权”:首先是生命权,依次展开为生存权、思想权、话语权等等之权利。这是这个“社会”不应该剥夺的个人权利。“人权”属于天然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生存资源和环境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一切“财产权”。而“物权”并不完全属于天然的“个人”权利,或者说“物权”属于一种共同的权利。

“政权”:严格地说不是权利,而是“人权”和“物权”的平抑机制。由于这个机制需要有人来实行,公众就会委托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来“执政”。“执政”的人拥有公众所赋予的明确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用来维护公众权利的。

“政权”,公也,信也,名也。“物权”,养也,利也,义也,欲也。“人权”,情也,爱也,敬也。名、利、情、欲,个人之性,善恶的共源。公信、义养、敬爱,公众之性,权衡的法则。

这个“社会”,仅此“三权”。“三权”的核心,“公平”而已。

为便于博友浏览,将这个系列的文章链接如下:

“新文化”论纲(之一)

“新文化”论纲(之二)

“新文化”论纲(之三)

“新文化”论纲(之四)

“新文化”论纲(之五)

“新文化”论纲(之六)

“新文化”论纲(之七)

“新文化”论纲(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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