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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马克思谈公有制与国有制的差别

火烧 2017-02-26 00:00:00 读书交流 1025
文章探讨马克思在《洛贝尔图斯先生》中对公有制与国有制的差异分析,强调国有企业若作为生产条件与工人阶级对立,则非真正公有制,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在[第八章]洛贝尔图斯先生。新的地租理论(插入部分)》中马克思指出,“如果说c的组成部分即原料和机器之间的比例,对利润率有影响,那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可能:第一,如果c的绝对量由于这个比例发生变化而有了变化;第二,如果v的量由于c的组成部分之间的这个比例而有了变化。这里,必定是生产本身发生了有机变化,而不能归结为这样一个简单的同义反复:如果c的一定部分在总数中占较小的部分,那末c的另一部分在总数中一定占较大的部分。”西方经济学的生产函数就可以不随着自变量的变化而变化。除非这个函数是分段或分区域函数,那样也就不能随便求导数了。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只是:土地不是公共所有,土地作为不属于工人阶级的生产条件同工人阶级对立。如果土地国有,因而国家收地租,这个目的就完全达到了。”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有制与国有制的差别。如果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作为不属于工人阶级的生产条件而同工人阶级对立,那么,这种国有企业就不是公有制企业。

  本文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研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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