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两种启蒙——从严复对卢梭的批判看中西自由观念之异趋
80年代以来,“启蒙”一直就是热门话题。其中不乏以西方启蒙主义套说中国启蒙运动的论述。然而,中西之间的文化差异如此之大,二者的启蒙观念会一样吗?中国人的启蒙观又是怎样的?这样重要的问题反而未得到认真的清理。
又,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卢梭跟启蒙、革命之间的纠葛,都格外显眼。许多学者依据英国自由主义的论说,把自己对中国革命的不满引向了卢梭。问题是,英国自由主义者对卢梭的批判是否公允?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理解,是否又符合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眼中的卢梭?
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严肃对待的。
两种自由,两种启蒙——从严复对卢梭的批判看中西自由观念之异趋
傅 正
作者:本文原载于《读书》(2015年,第9期),本文为未删节版。感谢《读书》杂志社的饶淑荣老师耐心指正!
除马克思而外,卢梭或许是对现代中国影响最大的思想家。自清季卢梭进入中国伊始,便饱受争议,时至今日仍然余音绕梁,不绝于耳。20世纪80年代以来,卢梭更成为自由主义学者口诛笔伐的对象。诸如王元化先生便把卢梭的“公意”视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利器,并与“文革”群众运动联系起来。[1]其他如朱学勤等人亦主此论。[2]这种观点重在以批判卢梭为切入点,反思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思潮。有学者甚至指出,近代以来,“为中国人列炬张乐迎来的卢梭,所讴歌的自由却依然滞留在古代的世界里”。[3]其所依据者,在于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按照这个逻辑,卢梭的自由只适用于古代,而中国人引入这种自由观不仅无法促使中国完成现代化转型,更可能为专制张目,为近代以来种种政治乱象推波助澜。然而,这个结论要成立,却有赖于两个前提:第一,英国自由主义者或贡斯当对卢梭的理解符合卢梭本意;第二,近代中国人理解的卢梭符合英国自由主义者所批判的那个卢梭。第一点本文固不遑赘论,第二点恰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在卢梭的众多中国批评者中,严复或许是最有影响力的。他在《孟德斯鸠法意》一书中曾有如下按语:
“卢梭之为民约也,其主张公益,可谓至矣。顾其言有曰:国家之完全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安全以为之耳。独奈何有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者乎?夫谓爱国之民,宁毁家以纾难,不惜身膏草野,以求其国之安全,此其说是也。然是说也,出于爱国者之发心,以之自任,则许国之忠,而为吾后人所敬爱顶礼,至于无穷。独至主治当国之人,谓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违天蔑理之言。此言一兴,将假民贼以利资,而元元无所措其手足。是真千里毫厘,不可不辨者耳。[4]”
他对卢梭“公意”的警惕,可以说为当代中国自由主义者批判卢梭导夫先路。然而这终归只是只言片语,严氏所汲汲以攻卢梭者,主要不在于公意,反而在于“天赋自由”。这也可以证明,近代中国学人所关注者,并不在公意学说,而在于天赋自由。问题是,为近代中国人所接受的“天赋自由”说,真的符合卢梭本人吗?如果不是,那么他理解的卢梭,又与卢梭本人有什么区别?本文正拟通过解答这些问题,以窥中西近代自由观念之不同面向。
需要指出,卢梭问题向为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之热门,且近些年来卢梭“中国化”的问题已逐渐得到学界重视。许多研究不可谓不深刻,然而具有中西政治思想史比较研究视野的论述,仍显稀少。[5]这也为本文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严复
一、严复对卢梭的批判
关于严复对卢梭的态度。学术界曾一度认为严复早年追求进步,认同卢梭的“天赋自由”论,戊戌以后渐入颓唐,转而抨击卢梭。随着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看法逐渐得到改观。学者逐渐认识到,尽管严复肯定了卢梭的某些观点,但总体而言,他对卢梭的“天赋自由”一直持有批判态度。[6]严复之所以批判卢梭,除去反感革命派外,跟梁启超有莫大关系。1904年,带有严重歧视性的《中美会订限制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款》期满,中方“废约”要求遭到美方拒绝。次年,上海各地掀起“抵制美货运动”,《新民丛报》发挥了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然而,严复却认为梁启超等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在给曹典球的信中,严复提及此事:
“逮今夏四月而后返沪,适值抵制美约事起,群情汹汹。……今夫处孱国而倡言排外,使人得先我而防之者,天下之至危也。彼议不旋踵而取决于一击者,初何尝恤国事哉。海上学界、商界,人杂语庞,其高自期许者,大抵云中国迩年程度已进,所持议论,半皆三、四年来《新民》诸报之积毒。[7]”
彼时正值梁启超鼓噪卢梭之时,而严复在当年的《政治讲义》中便一再借批判卢梭,不点名地挖苦梁启超。[8]
除去政治立场,亦有学者指出,这跟严复的西学背景有莫大的关系,他基本是站在英国功利主义者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一边反对卢梭。[9]应当说,这个观点是富有见地的,但当中仍有问题需要澄清。
1904年底,《中美会订限制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款》,不平等条约期满。中国人民特别是旅美华侨强烈要求废止排华法案。在舆论的压力下,清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改约要求。但美国政府悍然拒绝,蛮横无理地要求续约。上海和东南亚等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抵制美货运动。其中,梁启超和《新民丛报》作用不小。然而,严复却担忧这类运动走向极端,反而给列强以口实。1904年严复在上海作的《政治讲义》正为纠正《新民丛报》的影响。
1901年10月,梁启超撰写《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将卢梭、斯宾塞二人分为“平权派”和“强权派”,其曰:
“于现今学界,有割据称雄之二大学派,凡百理论皆由兹出焉,而国家思想其一端也。一曰平权派,卢梭之徒为民约论者代表之;二曰强权派,斯宾塞之徒为进化论者代表之。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族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增个人强立之气,以助人群之进步;及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以坏国家之秩序。强权派之言曰:天下无天授之权利,惟有强者之权利而已,故众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权当以血汗而获得之;国家者,由竞争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对外敌者也,故政府当有无限之权,而人民不可不服从其义务。是即新帝国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治国谓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义,蹂躏世界之和平。[10]”
大体上而言,这个看法代表了包括严复在内的彼时学术界主流观点。严复一贯推崇斯宾塞“社会有机体”学说,并将其与甄克思“军国社会”相为比附。这无疑为严复批判“民约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在1904年的《政治讲义》中,严复指出:
“而斯宾塞亦云,人群者,有机之大物……其始由蛮夷社会,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于物竞之中,于是变化分合,往往成有机之大团体。又或以宗教崛兴,信奉既同,其众遂合。而以战争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机关亦成。此谓宗法、神权二种国家,方其起也,往往同时而并见,特所主有畸重轻,故言政治者,得以分论。至于历久之余民,识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权不可以不尊,夫而后有以维持其众也,于是公益之义起焉,保民之责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渐去于宗法、神权之初旨,而治权独立,真国家之体制以成。其始也,宗法重于国是,神权隆于政柄。其后也,政权最尊,而二者皆杀,此天演之国莫不然。[11]”
与此真知灼见不同,霍布斯、洛克皆主张“国家未立之际,人人自立自由,各不相管,如无所统摄之散沙……此论似之,但惜其非事实耳”,二人“皆不悟人群先有宗法社会”。[12]在1914年春发表的《<民约>平议》一文中,严复又指出,卢梭之《民约论》,以郝伯思(按:霍布斯)、洛克为先导,正所谓“民约之义,创于郝而和于洛,卢梭特发挥昌大之而已”。[13]三人之“民约论”虽然各有不同,但究其实质并无根本区别。批判霍布斯、洛克之说不符合事实,即等于批判卢梭之说不符合事实。三人之中,卢梭之说尤为玄远,危害尤烈。
在《<民约>平议》一文中,严复首先指出,“中国老庄明自然,而卢梭亦明自然。明自然,故皆尚道德而恶礼刑。彼以为民生而有困穷苦痛者,礼刑实为之祸首罪魁焉”。[14]进而又将卢梭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点,并逐一展开批判:
“(甲)民生而自由者也,于其群为平等而皆善,处于自然,则常如此。是故自由平等而乐善者,其天赋之权利也。(乙)天赋之权利皆同,无一焉有侵夺其余之权利。是故公养之物,莫之能私。如土地及土地之所出者,非人类所同认公许者不得据之为己有也;产业者皆篡而得之者也。(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15]”
三点之中,(甲)为前提,(乙)、(丙)为推论,其核心即“民生而自由”,享有“天赋之权利”。在严复看来,“天赋自由”或曰“自然权利”,有类于老、庄之说,其不仅有违历史进化之道,更可能导致绝弃“礼刑”,为无政府主义思想张目,从而危害国家。
在严复看来,中国革命动乱的根源在于梁启超和《新民丛报》,他批判卢梭有讽刺梁启超的意味。当然,其思想根源仍在于对卢梭的误解。
值得一提,休谟也曾指出,即便思想家所设想的“原始契约”真的存在,也于史无征。“它既没有写在羊皮纸上,也没有写在树叶或树皮上”,“可以设想,它由于年代久远,也早不为现代人所知”。这种“契约”当然不可能真正对今天发生效用,人们服从于权威,并不是由于什么“原始契约”,只是由于习惯。[16]与休谟一样,严复注意到了权威和服从是历史积淀的产物,决不可能出于什么“天赋人权(自然权利)”和“原始契约”。
又,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则指出,尽管霍布斯的“利维坦”貌似强大无比,但其产生于自然人的约定,实乃保全个人自然权利之工具。这意味着,在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者那里,个人始终优先于国家。这在根本上是有违国家之主权者地位的。[17]准此而论,严复对“天赋权利”(自然权利)的批判,不可不谓极富洞见。然而,一个根本问题却是,“天赋权利”(自然权利)符合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本意吗?卢梭《社会契约论》主张过“天赋自由平等”吗?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只有征之于卢梭本人的著作,才能得到答案。
霍布斯
应当指出,清季民初学人对于卢梭的关注,与卢梭《民约论》的翻译难成正比。目前所知第一个汉译本为日人中江兆民于1898年翻译出版的《民约通义》,只翻译了一卷。1902年留日学生杨廷栋据日文转译全本《民约论》,这是已知卢梭著作最早的全译本。此后直到1918年,才由马君武重译出版该书。对此,马氏曾感叹:“日译已多错误,杨译更讹谬不能读……故《民约论》之书名出现于中国十余年,其真书竟至今不可得见”。[18]《<民约>平议》发表于1914年,竟早于第一本法文直译本四年。可以想见,彼时学人对于卢梭,仍属囫囵吞枣,扭曲其本意也在所难免。
马君武
二、《社会契约论》第一章“题旨”绎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四十八章,美国学者吉尔丁发现,除去第一章“题旨”和最后一章“结论”,正文四十六章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即“一、绪论”、“二、社会契约:主权者与公意”、“三、立法者”、“四、政府”、“五、主权人民与政府”、“六、制度支持”。其中,最后一章“结论”没有实质内容,而第一章“题旨”虽然只有两段话,却总括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写作意图。[19]本节正拟通过绎读第一章,以解答前文遗留的问题。
吉尔丁《设计论证》
第一段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20]
本段第一句话就极易引起误解。单独抽出这句话来看,卢梭似乎是在控诉专制政府桎梏了人天生自由的权利。近代中国的无政府主义者,正是据此要求推翻政府,以恢复人的自由平等状态。诸如刘师培就从这里得出“原人平等说”,以张其无政府主义之道。[21]无疑,卢梭在《爱弥儿》开篇就说,自然之物总是好的,“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22]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以下简称《论不平等》)一书中,他更是把自然状态描绘得尽善尽美。这些似乎都坐实了近代革命派的解读。卢梭曾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硬说‘这块土地是我的’并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的缔造者。”[23]这更“证明了”严复批判其“人人不得有私产业,凡产业皆篡者”的主张是对的。[24]然而,这里却有一个不易察觉的矛盾——人类文明起源于私有制及阶级分化,等于否定了人类文明是由自由平等的契约创造的。
需要注意,卢梭共提到过两个“契约”,一个出现在《论不平等》中,另一个出现在《社会契约论》中。相较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引人注目,《论不平等》中的“契约”却往往被人忽视。关于这个“契约”,卢梭道:
“无论富人怎样掩饰自己巧取豪夺的行为,总觉得那只是建立在一种不确定的、不正当的权利之上,而且财富既是用暴力得来,也能被人用暴力夺去,他们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抱怨的。……为情势所迫,富人终于想出了一种最深谋远虑的计划……他向他们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保证每个人都能占有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须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25]”
这种“契约”毋宁是种诈骗,远非人民出于自觉自愿的合意,其价值在于以“平等”的假象掩盖阶级压迫的实质。政治并不诞生于人与人之间自由地联合,而起源于阶级压迫。这说明卢梭很难是霍布斯、洛克那样的“自然契约论”者,从某种程度上说,他恰恰否定了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契约论。可这样一来,他撰写的《社会契约论》又算怎么回事呢?第一句话,又该如何解释?
事实上,“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只是一个事实陈述,而非对现状的控诉。它指的是,人只要从母体中呱呱坠地,就不可避免地处于社会和政治的束缚之中,在社会中,本不存在所谓“天然的自由”。正如卢梭所言:“文明人在奴隶状态中生,在奴隶状态中活,在奴隶状态中死……只要他还保持着人的样子,他就要受到我们的制度的束缚。”[26]严复在《<民约>平议》中,错把卢梭当成了“天然自由论”者,其曰:“先生休矣,吾与汝皆奴隶也!缧绁鞭策,莫之或逃,逃且于其人大不利。特其事皆施于无形,而受者不自觉耳。”又曰:“吾闻雅理斯多德之言曰:人生为奴。此诚诐辞,顾以比卢梭之言,犹为近耳。”[27]殊不知自己正好把卢梭的意思理解反了,其论恰恰正接近于卢梭之主张。诚然,卢梭确实向往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纵有千般好,也不能妨碍它作为一个历史的陈迹,一去不返了。自从政治社会诞生起,就“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准此,第二句“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就不难理解了。卢梭指出,任何社会中的人都处于枷锁之中,奴隶如是,主人亦复如是。主人之为主人恰恰有赖于奴隶的承认,正因如此,主人反而比奴隶更像奴隶。黑格尔正是在卢梭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主奴辩证法”。
“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人类是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的,卢梭在《论不平等》中不是说得清清楚楚吗?需要注意,在这里,他这么说恰恰是要明确《社会契约论》的主题。这本书所说的“契约”,根本无关乎人类如何告别自然状态而迈进文明社会的历史过程,它只是要说明,我们应当如何通过契约去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把种种不合法的关系变得合法。正因如此,英国政治思想史家迈克尔·莱斯诺夫便把卢梭的契约论称为“理想契约”,以根本区别于霍布斯、洛克等人主张的“自然契约”。[28]正如卢梭所言:
“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29]”
从这段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严复大骂卢梭的“天然自由”之说,殊不知在卢梭看来,所谓的“天然自由”恰恰与“社会契约”相敌对。
卢梭
第二段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问题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30]
当人民服从旧制度时,他们做得对,当人民建立新制度时,他们做得更对。对错与否的依据在于现实的政治力量,即“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而不再是传统的自然正义了。同理,“以绞死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暴乱,同暴君当初之利用暴乱屠杀人民和掠夺财物的行为一样,是合法的”。[31]暴君施暴是合法的,人民推翻暴君也是合法的;统治者有压迫人民的权利,人民也有起来推翻他们的权利。合法与否只在于其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意志,因为统治者(不管是暴君还是人民)都需要将其意志变为法律。正卢梭所言,“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32]事实上,这些观点正说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远非严复所称的“华胥、乌托邦之政论”[33],在列奥·施特劳斯看来,卢梭之“公意”,恰恰是现代实证法学的源头。[34]
正是在此基础上,卢梭才说:“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一般而言,“社会契约论”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原始契约。契约订立的过程就是人们放弃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国家的过程。人们放弃的那部分自然权利之和,就构成了国家公权力,而剩下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就成为了私人合法权利的基础。在这里,私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始终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国家权力越小,个人保留的自然权利就越多,反之亦然。
与严复看到的相反,卢梭则把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统统排除出了他的契约之外。既然社会秩序是契约约定的结果,而其它一切权利都建基于此,而不是有赖于自然,那么传统自然契约论那里的公、私对立,就被取消了。社会秩序越强大,个人权利越稳固。而产生社会秩序的“约定”,就是公意。有西方论者指出,卢梭向往的自由,绝非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当然也不是依据于自然权利而获得的那种私人自由,而是人在“好的社会制度”中获得的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这种自由并不在公共事务之外的私人空间中,而在人们公平地参与政治的过程中。[35]所以公民越有品德、越自由,则公意越大越稳固。孟德斯鸠给卢梭的影响毋庸置疑。众所周知,他在《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三、四两节中,就指出,共和政体,尤其是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关于这点,孟德斯鸠曾解释到:
“我所谓品德,在共和国的场合,就是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36]”
这种品德和自由,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天赋的”或曰“自然的”,它只有建立在政治共同体之中。
孟德斯鸠
综上,严复对“天赋自由”的批判,用到霍布斯、洛克头上或许发人深省,但绝不能适用于卢梭。清季民初思想家,以为《民约论》宣扬的是“天赋自由平等”,恰恰把卢梭的意思搞反了。在卢梭那里,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即社会约定(公意)的结果,只存在于社会、历史之中。可问题是,既然近代中国的“天赋自由平等”并不是卢梭的,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它是霍布斯、洛克的呢?
三、两份启蒙宣言引发的思考
一般认为,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以下简称《何为启蒙运动》),对启蒙运动作出了最具权威的定义。康德答道:
“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Sapere aude!(按:拉丁语“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37]”
启蒙就是成熟状态,就是“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不成熟状态,或曰“未启蒙状态”,就是处于他人的引导下,不能自己运用自己的理智。在这里,“理智”是人本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假外求的,换言之,即“先验的”。启蒙就是要排除一切外部缧绁,回到这种“先验的”理智那里去,并以之作为自己认识和判断的依据。
在《何为启蒙运动》一文中,康德区分了“公开运用理性”和“私下运用理性”两种状态。关于后者,康德曾以军人和牧师为例。当军人服从命令时,就是在为一个外在于自己的目标而不是自己理性本身的要求,而运用理性。牧师传道时,情况亦然。相反,一名学者,一名思想家,却不应受到这些外部力量的干扰。他在进行推理和判断时,所依据的只是自己的理性。在此,康德指出:“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并且唯有它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38]反之,私下运用理性虽然不见得总是反启蒙的,但至少非启蒙的状态。
对比二者,我们不难发现,“公开运用理性”或曰启蒙状态,恰恰追求的是政治之外的私人空间。尽管康德并不同意传统契约论者所预设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但他把人的自由意志视为“先验的”,把启蒙和自由视为政治之外的东西,这却与“自然权利”的持有者们别无二致。
康德
在康德发表《何为启蒙运动》的136年以后,即1920年,陈独秀发表了《新文化运动是什么?》一文。我们通常把新文化运动视为中国的启蒙运动,那么陈独秀相当于同康德写了一篇同题作文。诚然,这篇文章的影响力远不能与康德的文章相比,但对比二人对启蒙运动的不同定义,恰恰为我们比较中西启蒙之异同,提供了钥匙。
与这篇文章相关,1916年2月,陈独秀曾撰有著名《吾人最后之觉悟》一文,可说吹响了新文化运动的号角。单凭“觉悟”一词就可知,陈独秀应当也主张,人的自由和理性是“天赋的”、“先验的”,这似乎与康德别无二致。但觉悟的内容却是,“政治的觉悟”与“伦理的觉悟”,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的目的则是要最终实现前者。盖“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共贯同条,莫可偏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此与共和宪政精神相对立,“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39]陈氏指出:
“人民除纳税诉讼外,与政府无交涉;国家何物,政治何事,所不知也。积成今日国家危殆之势,而一般商民,犹以为干预政治,非分内之事;国政变迁,悉委诸政府及党人之手;自身取中立态度,若观对岸之火,不知国家为人民公产,人类为政治动物。[40]”
可知,陈独秀关注的并不是如何脱离于政治干预而“公开运用理性”,他关注的是如何促进政治共同体。他并不把自由视为政治之外的私人空间,相反,他认为中国人囿于私人空间,给专制统治以可乘之机。在陈独秀那里,天赋自由意味着确立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
《新文化运动是什么?》一文仍然延续了上述思想。文中,陈氏区分了新文化与旧文化,并在科学、宗教、道德、文学等层面上对比了两种文化的优劣。究其核心思想,仍然是“新文化运动影响到政治上,是要创造新的政治理想,不要受现实政治底羁绊”。[41]可见,陈氏追求的是一种政治参与意义上的自由,而远非英国启蒙思想家所强调的公权力之外的“自然权利”。无疑,这种自由观绝非陈氏独见,而是清季以来较为普遍的观点。无论是严复、梁启超,还是章太炎、刘师培,不管他们各自持有多么不同的政见,但在这点上却几无二致。
准此而论,清季民初中国思想界对自由的理解,既不同于卢梭的“公意自由”,又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权利”或康德的“先验自由意志”。就前者而言,中国人鼓吹“天赋自由”,而卢梭却将自由和品德视为社会、历史的产物;就后者而言,中国人向往的自由,体现在政治参与之中,政治共同体的发达与人的自由互为因果,而洛克等人的自由却处于政治权力之外,政治越膨胀,个人的自由就越小。正因如此,传统伦理只重“忠孝节义”,却不知国家、民族,才在近代受到猛烈抨击。
在《新文化运动是什么?》一文中,陈氏指出:
“美公使说中国人没有组织力,我以为缺乏公共心才没有组织力。忌妒独占的私欲心,人类都差不多,西洋人不比中国人特别好些;但是因为他们有维持团体的公共心牵制,所以才有点组织能力,不像中国人这样涣散。……新文化运动倘然不能发挥公共心,不能组织团体的活动,不能造成新集合力,终久是一场失败,或是效力极小。中国人所以缺乏公共心,全是因为家族主义太发达的缘故。[42]”
这段话明白无误地反映出,近代中国启蒙运动的根本诉求,是要将个人从家族主义中解放出来,将家族的人变成国家的人、公共的人。卢梭在《科学与艺术》中曾担忧启蒙运动败坏政治德性,而中国人的启蒙运动却意在塑造政治德性。严复所谓“开民智”、“鼓民力”、“兴民德”,正在于培养合格的国家公民。王汎森先生曾指出:“清末中国面临西方挑战达到空前未曾有的高度,爱国志士们纷倡‘群’学——也就是动员全国力量以应付西方的挑战”,“将最高主体的政治主张急速渗透到国民全体”。[43]这是近代中国独有的历史语境,与西方启蒙主义大不相同。后者在于以人的主体性代替上帝的主体性,以确立普遍理性之于世界的优先性,这亦为中国所无。
陈独秀
需要重视的是王汎森先生提到的“群”。这一概念对近代中国的影响之大,自然毋庸赘论。但它却很难用一个固定的英文词汇所涵盖,“group”、“collective”或“community”显然难尽其意。关键在于,西方思想界普遍持有国家(政治共同体)/市民社会的划分,而“群”既可以指涉国家,又可以指涉市民社会,还可以用于表述种族等等。换言之,在“群”的概念之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是非常模糊的。史华兹曾发现,在严复翻译的《群学肄言》中,“原著中本指普遍幸福的话几乎不知不觉地被转译为指国家富强了”。[44]不特《群学肄言》如此,其它如《群己权界论》、《原富》等译著中,凡涉及类似于“最大功利”、“社会繁荣”、“社会有机体”等等内容之处,都可以表述为国家富强,而这层意思恰恰是原著不具备的。透过“合群”观念,正可以折射出,中国近代史上救亡与启蒙、个人自由与国家富强之间的直接关联。这构成了中西启蒙观念的重大差别。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漫长过程。作为在影响力上唯一能与马克思媲美的西方思想家卢梭,也经历了“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在中国近代史上被诠释和实践的卢梭经典,已然不同于西方的卢梭。由卢梭启发的“天赋自由观”,既不是卢梭本人的,也不是与卢梭相对立的英国自由主义者的。诚然,没有西方文化的强势冲击,不可能有这般中国近代史的景象。但单纯的“冲击—回应”模式,却不足以解释西方思想家在中国的种种扭曲与型变。应当说,中国近代思想史的历程,是中西文化相互碰撞、交汇和融合的过程。在这种碰撞和融合之下,近代中国人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启蒙运动不同的启蒙之路。反观王元化先生,在宣称卢梭要为中国的“专制”负责时,却未曾追问“中国人是怎么理解卢梭的”这一问题,显然有失公允。
当然,本文无意挑战王元化先生等前辈学人的卓越洞见,更无意质疑严复、梁启超、陈独秀等中国近代思想巨子的伟大贡献。而是要借着他们对卢梭的接受或批判,思考近代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启蒙和自由观念。无疑,卢梭的接受史,本身就为我们提供了中西政治思想史比较研究的绝好范例。至于晚清以来中国政治的种种经验与教训,则需要严肃的政治史研究去探讨,而难以归因于某些中国或西方思想家。
【注释】:
[1]参见王元化:《谈社约论书》,《开放时代》,1998年第4期;《我的三次反思》,《王元化集》,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
[2]相关讨论参见夏中义:《卢梭在当代中国的回响——从思想史看王元化重估<社会契约论>》,分三期连载于《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1、2、3期。
[3]刘军宁、王焱编:《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序言第2页。
[4]严复:《<法意>按语》,王栻编:《严复集》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22—1023页。早在严复之前,梁启超就对公意学说做过类似的批评,称“《民约论》全书中,此段最为瑕疵”。梁启超:《卢梭学案》,第3页,《清议报》第99册。
[5]如林启彦在论述严复与章士钊关于《民约论》的争论时,就曾罗列西方政治学界对卢梭的解读,已具比较研究视野。然而,林先生仍未及对比西方学者之“卢梭”与近代中国之“卢梭”的区别,这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参见氏著:《严复与章士钊——有关卢梭<民约论>的一次思想争论》,《汉学研究》第20卷第1期,2002年6月。
[6]相关研究有:蔡乐苏:《严复的启蒙思想与斯宾塞》,《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严复据卢梭意在讽康、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王宪明、舒文:《关于戊戌时期严复传播“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问题的再探讨》,《河北学刊》,1997年第1期,等等。
[7]严复:《与曹典球书之四》,王栻编:《严复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8—569页。
[8]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可参见蔡乐苏:《严复据卢梭意在讽康、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
[9]诸如王宪明、舒文:《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解释》,《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欧阳哲生:《严复对卢梭思想之批判述评》,《求索》,1995年第6期,等等。
[10]任公(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第1页,《清议报》第95册,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11]严复:《政治讲义·第三会》,王栻编:《严复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67—1268页。
[12]严复:《政治讲义·第三会》,王栻编:《严复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61页。
[13]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4页。
[14]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4页。
[15]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5页。
[16]David Hum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in Hum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Knud Haakonss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87-189.
[17]参见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18](法)卢梭:《足本卢骚民约论·译序》,马君武译,莫世祥编《马君武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00页。
[19]参见吉尔丁:《设计论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尚新建、王凌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
[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题旨,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8。
[21]参见刘师培:《人类均力说》、《无政府主义平等观》,收于《刘师培辛亥前文选》,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
[22](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页。
[23](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85页。
[24]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8页。
[25](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99—100页。
[26](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5页。
[27]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6页。
[28]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5页。
[29](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0页。
[3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题旨,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8—9。
[31](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页117。
[3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页。
[33]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37页。
[34](美)列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丁耘译,收于刘小枫编:《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40页。
[35]George Kateb, “Aspects of Rousseau’s Political Thought,” 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76, No. 4(Dec., 1961), pp. 520-528.
[3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著者的几点说明”(一),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37](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2页。引文中的加粗字体为原文着重号所标出的部分。
[38](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4页。
[39]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第4页,《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1916年2月15日。
[40]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第3页,《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1916年2月15日。
[41]陈独秀:《新文化运动是什么?》,第5页,《新青年》第7卷第5号,1920年4月1日。
[42]陈独秀:《新文化运动是什么?》,第4—5页,《新青年》第7卷第5号,1920年4月1日。
[43]王汎森:《章太炎的思想(1868—1919):及其对儒学传统的冲击》,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5年,第243页。
[44](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