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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B是中央如鲠在喉!

火烧 2015-04-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揭露老B事件背后的政治意图,批判其以言论自由为借口,暗中煽动对立,质疑其真实目的,强调此类行为对国家稳定的影响。

  先看看那些被中国“精英”标榜的民主国家是如何对待污蔑体制和领导人的人:

  1.新加坡一个只有17岁的孩子,只提前了2天说了一句李光耀死了,就被判三年徒刑;

  2.韩国一个中国留学生说了一句朝鲜好,就被以有利于敌国行为而驱逐出境!

  3.在美国,英国的一对年轻白人情侣把现在的美国说成是干掉美国,被堵截在机场审察了两天,最后被拒绝入境。”

  4.2015年3月,美国的一名电视主持人在节目中开奥巴马夫人的玩笑,说她长得像饰演黑猩猩的演员,因言论不当,遭到电视台除名,在所谓言论自由的美国,不但不能随便侮辱国家领导人,就连其家属也不能随意贬低人格。

  B腹奸们对一些无耻行为以“私人聚会”为其遮羞,以“言论自由”为自己或同类开脱,以“斥责告密”转移视线,都改不了违法违宪和违背道德的罪恶!

  第一、给B腹奸这场有美国人和乌克兰人等多国官员参加的聚会,冠以“私人聚会”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聚会都快赶上一场“国际会议”了,只是级别不够,如果级别够高,都可以和巴拿马的“美洲峰会”抢风头了,怎么能说是“私人聚会”? 有这样“国际主义”的私人聚会吗?而且就参加的成员看,有一直敌视围堵中国的美国人,他们比谁都希望中国乱起来,成为埃及,利比亚,甚至叙利亚,并为此不遗余力。有国内乱作一团,政治家无计可施,只能极端反共的乌克兰人,4月9日,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会)通过了“禁止共产党活动”的法律,敌视仇恨共产党。 现在看,B事件不是偶然的,是这些西方代言人迎合了美国主子欢心的丑恶表演!身为中国人,为这种罪恶目的站台帮腔,是地地道道的汉奸行为! B腹奸们是国内反共反人民的急先锋,只是没有过早暴露而已,依然道貌岸然的在CCTV做党喉舌,对党来说,是不折不扣的如鲠在喉!这样的一群人聚在一起,如果说没有政治目的,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鬼才会相信这是“私人聚会”!

  第二、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我就不信,在美国,污蔑华盛顿是可以以“言论自由”合法化,在英国,以意淫伊丽莎白女王可以常态化,在日本,以污蔑天皇可以正常化!所以,以“言论自由”为B腹奸开脱,是对言论自由的歪曲!

  第三、有人因视频流出对“告密者”以道德进行痛斥,这是对法理和道德的公然蔑视。 如果“告密”不分青红皂白,冠以有违道德,那么刑法就不应把“包庇”和“窝藏”做为犯罪写入刑法而是人们为了守法甘愿跟道德作对!把这两条作为犯罪写入刑法,本身就说明我们的法律没有“道德底线”。 就算那些人“言论自由”的逻辑成立,那么,按照他们“言论自由”的逻辑,“告密”那也应属于“言论自由”,关道德什么事了? 其实“告密”与否和“言论自由”一样,也是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的都要“保密”!当你的“密”危及别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宁稳定的时候,凭什么以道德做遮羞布要别人义务为你“保密”?以时下一切向钱看的逻辑,请问你出了多少钱的“保密费”?

  第四、B腹奸应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别说毛主席是共和国开国领袖,就是一个普通人,其人格和尊严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已经去世多年的人,中国还有个风俗“死者为大”,更何况毛主席还是国家队象征!对他的污蔑就是对共和国的污蔑。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生效审判案例,侵权人实施了对他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毕福剑当着多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众人的面,侮辱毛泽东,可视为辱毛的言行为多人知悉,明显符合侮辱诽谤罪的认定要素,因此B腹奸的言行违反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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