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国家应做烈士的“法定监护人”
文章主张国家应成为烈士的法定监护人,以维护烈士名誉,避免亲属承担诉讼责任。强调烈士属于国家,不应被亲属代理,建议立法保障烈士权益,防止名誉被侵害。
鹤龄:国家应做烈士的“法定监护人”
——贺合林——
烈士为国家的平安和人民的幸福逝去了。他们用自己宝贵的生命和浑身热血换来了国家授予的烈士称号。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那么一些人,他们在享受烈士用生命和鲜血为我们打造的幸福的同时,总是丧心病狂地大肆谣诼中伤烈士的名誉!然而,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烈士的被侵权却视同普通民事纠纷,适用的是“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把烈士名誉维护的责任推给了他们的亲人,让烈士的亲人通过诉讼的途径去维护烈士的名誉。
我以为,无论是从法理和事理的角度来衡量,这个制度都是极不合理的。因为,烈士是为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烈士的称号是由国家授予的,所以,烈士不再属于哪个家庭或是哪个私人,而是属于国家的。
烈士又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国家与烈士的关系,就像父母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之间的关系。 国家既然认定了烈士,就有维护其名誉的义务。国家不负责维护烈士的名誉,对烈士的认定就失去了政治上和精神上的意义,烈士的价值就成了变相地替国卖命——国家以对其亲属经济上的抚恤“买”了他们的命!
这个制度在具体的执行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那些没有亲人的烈士,是很不公平的。它将这些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烈士置于任由他人践踏的地位,使他们成了真正的没有归宿的孤坟野鬼!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立法,把烈士纳入国家的保护之中,让国家充当烈士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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