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细究视频 看庆安枪击案的违法铁证
鹤龄:细究视频 看庆安枪击案的违法铁证
——贺合林——
庆安枪案,一个由正常旅客转化成的扰乱车站秩序者,一个由很小的治安案转化成的惊天枪击案
庆安枪击案发生十多天了。虽然央视公布了相关视频,但是,根据视频显示的内容分析,李乐斌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行为仍不合法,而哈铁公安却作了结论:合法。
究竟合不合法?下面,我想作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1、一个十分正常的乘客
根据视频显示与解说:徐纯合在候车室买票后,带着一家老小去饭店吃过饭,喝了几口酒,又回到车站,进入候车室,又上了一趟厕所。其间的行为没有任何异常表现。直到他被击毙以后,也没有发现他身上带有违禁品,更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等攻击性器械,同时,根据网上这么久的“人肉”,也没发现他曾有过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前科。因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徐纯合本质上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绝对不是穷凶极恶的暴徒。购好车票后的他,就成了火车站一名普通的乘客,一个有着明确旅行目的地和其他乘客没有任区别的十分正常的旅客。
说明一下,有人以徐进了候车室就是通过安检进了站为理由说明李进站没有受阻。但是,从视频解说的在候车室购票分析,这个车站候车室的进入是不需要凭票和通过安检的。
2、正常乘客变成寻衅滋事者
然而,就是这个十分正常的乘客,上了一趟厕所,不知中了什么邪。从厕所出来后,径直走到车站安检口发起飚来,好像和这个口子前世结了仇似的,蛮横地和它较起了劲,将小推车堵塞了道口,随又关起通道的大门,阻拦旅客进站。安检员劝解无效,只好喊来了警察,警察的警告也不听,只好采取强制措施制伏。
就这样,撒了一泡尿,这个原本十分正常的旅客眨眼之间就变成了一个寻衅滋事者,人性突然产生了质变。其人性为什么会突变?谁都认为应该有一个外在原因引发,但直到现在仍是无解,有关部门认定为“自发”。
为什么会“自发”?我们只能用晏子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哲理来做出解释了。
3、一件非常简单的小治安案
现在,我们就按央视视频和哈铁公安说的,认定徐纯合是无故寻衅扰乱车站秩序。那么,这算什么样的案子呢?
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聚众”,二是“情节严重的”,三是“对首要分子”。徐纯合的个人行为,无论如何套不上这条法律,所以,这个案子肯定不属于刑事案而是一个治安案。徐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而且其行为也被及时制止,没有造成车站的混乱局面,也没造成延误旅客乘车的后果。所以,这个案件其实是一个很小的简单治安案件。当然,也得承认,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是李乐斌采取措施得力的结果——如果徐纯合真是无故闹事的话。
4、应该怎样依法处理这个治安案件
在李乐斌放开徐纯合以后,徐没有再堵通道,扰乱车站秩序的行为已经终止。李乐斌接下来要做的是依法对徐作出治安处罚。
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依照(二)条,李乐斌可以对徐纯合从轻发落也可以从重处罚。无论从轻从重,只要处理好了。他就是一个执法能力强的好警察!
当然,徐纯合又有了新的违法行为,他在踢值勤室的门。这不要紧,因为其行为主要是针对警察李乐斌的,不会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对车站秩序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徐的踹门行为也没有触犯刑律,违反的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李乐斌完全可以等援兵到来,在制伏徐纯合后,加重对他的处罚。
5、李乐斌是怎样处理这个治安案件的
我们不知道李乐斌放开徐纯合时是怎么想的,不知他有没有想到对徐的依法处罚?如果没有想到,而是打算放了算了,那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当然,也有可能他是作了打算要对徐进行处理的,即用棍子打代替法律代替处罚。如果是这样,其行为就属于违法。违法行为与执法行为是水火不相容的,所以,李乐斌这个时候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范畴了。
总而言之,视频显示的是,在徐纯合朝门上踹了几脚后,李乐斌就拿着警棍开门出来了。毫无疑问,他没有打算依法对徐进行处罚,他要用个人的权力和威力,用警棍的威力,把徐纯合打退打伏打趴下!
6、李乐斌放弃了处理此案的一个最佳选择
如果说李乐斌先前没有以打代法的念头,他带警棍出来是受徐踹门的激怒所致,想用警棍制止徐的继续违法行为,那么,在徐夺警棍没有得逞松手以后,双方的力量强弱已经分了胜负,徐已自知不能力敌准备退却。这时候,李以警棍示威的目的已经达到,警察的正面形象也得到了充份表现。俗话说得好,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如果这时候,李乐斌对已经服软的徐纯合放一马,不再追打,而是将徐带进值勤室,教育与惩罚双管齐下,先进行批评教育,然后给予处罚。李乐斌的高超执法水平也就显现出来了。
遗憾的是,他选择了战场上两军对垒时乘胜追击,对退却的徐穷追猛打。
再次说明,此举是违法行为,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赤手空拳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或者说没有再进行反抗的人。
7、对徐纯合“推母抛儿”行为的理性解读
本人曾有一篇同名帖对此作了论述(附后),在此再作简说。舆论将徐的此行放大为残忍无道,引导一种观念——徐的被毙是应该有的下场,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我认为,即使徐残忍无道到“推母抛儿”的程度,但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其行为瞬间即止。所以,绝不能成为警察开枪击毙他的理由。
如果我们理性的分析一下,他之所以采取这种避打措施,是考虑到警察不会对老人和小孩下手的。其实,我们都会相信,每一个人民警察,肯定都具备这种最起码的人道。
徐的“推母”虽然达到了预期目的,让母亲为他挡了一阵。但抱起孩子挡阵的目的就没有达到。视频显示,他抱起孩子后,警棍又朝他身上打了一下。于是,他只好将孩子抛下。否则,就是两个一起被动挨打。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徐的“推母抛儿”也反映了李对他的追打的凶猛程度。
8、徐为什么抢到了警棍
在“推母抱儿”的特别措施没能解除警察穷追猛打的情势下,徐成了逼急的兔子,豁出去了。他决定转退为攻,扑上来挥起拳头与李乐斌拼命,并把李乐斌的帽子扫落在地下(袭警行为应是从这时候开始的)。但是,就体能而言,他毕竟不是李乐斌的对手。所以视频显示,接下来就是李乐斌对他的连珠拳击。李乐斌将全身力气用足在进行拳击的这只手上,握警棍的手则处于相对松弛的状态,警棍就被徐纯合乘机轻而易举地夺走了。
作为一名警察,手中的警械被人夺走,就像战场上战士手中的枪被敌人夺走一样,不能说不是一个奇耻大辱!很可能这就是激起李的开枪冲动的一个事由。
9、认定李乐斌开枪违法的一条“铁律”
视频解说。“……徐纯合双手抡起警棍,击打李乐斌的头部”。
旁人证词:“……民警拔出枪叫他别动……他不听劝……”
视频解说:“……民警李乐斌在对徐纯合口头警告无效后朝徐纯合开枪……。”
徐击打民警头部,李口头警告无效后就开枪。很明显,这个击打民警头部就成了开枪合法的唯一理由。先前传出李乐斌自述的徐朝李头上打了一棍、又朝拿枪的右手手背上打了一棍没有提起了;徐说要抢枪的话也没有提起了。所以,先前有关部门分析的徐可能抢到枪后会威胁群众生命安全也不存在了。
在此指出一点,视频中只有徐纯合“双手抡起警棍”和解说的“击打李乐斌的头部”而没有击中李乐斌头部的视频!按说,五个监控视频应该拍到了这个开枪合法的关键证据的,不知央视为何只公布了徐纯合抡棍的双手而忽视了李乐斌被击的头部?
现在,我们就按央视说的:徐纯合双手抡起警棍击打李乐斌的头部说事,徐的这种行为就能成为警察李乐斌开枪合法的理由吗?
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怎么说的: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请注意,这条规定明确了必须是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危及不?我的回答是:不危及!有网友质问我“凭什么对李乐斌的生命安全作出这种担保”。我告诉他,不需要我作什么担保,有《条例》作担保。 《条例》是怎么担保的?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警棍不属于致命性武器,这是一条扳不动的“铁律”,为徐纯合使用警棍不可能危及李乐斌生命安全做担保的就是这条“铁律”!如果有人扳动了这条“铁律”——警棍成了致命性武器,徐纯合使用武器危及了李乐斌的生命安全,那么,李乐斌又凭什么要对手无寸铁的徐纯合使用致命性武器?岂不是他早就存心想要置徐纯合于死地!?
不管怎么说,反正在《条例》的此条没有被扳动(修改)以前,警察就必须依此“铁律”行事,我们也只能依此“铁律”论事。
依据这条“铁律”,李乐斌开枪击毙徐纯合绝对是违法的。
附带说明:为什么《条例》认定警棍不是致命性武器?因为警棍是警察驱赶、或制服未受捆绑行动自由可以逃跑的违法者的警械,不是法庭处死限制了身体自由的罪犯的刑具可以往死里打,直至打死为止。就其性能而言,也不具有枪弹的杀伤力可以瞬间致人死亡。
李乐斌面对徐纯合手中的警棍,可以有多种保护自己的选择:一是扑上去把警棍夺回来,根据视频显示的双方实力,他有绝对的把握夺回来,顶多也就可能多挨一警棍。这是最佳的选择,丢枪失格失落的面子也争回来了。二是要求车站工作人员协助。毕竟是在自己的地盘里。俗话说,强龙不压地头蛇。手中只有一根警棍的徐纯合,不是手舞金箍棒的孙悟空,不可能大闹天宫的。三是暂避其锋的退却,待援兵到来后再对徐作出处罚。
10、李乐斌开枪违法的两个铁证
央视视频显示了徐纯合被李乐斌反剪双手控制在安全通道栏杆上的镜头,还反映了徐纯合抢夺警棍未能得逞的情况。
铁证在哪里?就在这两个情节上。没有谁没看清这两个情节,却少有人想过这两个不同情节反映出的同一个客观事实!
什么客观事实?李乐斌的力量强于徐纯合,完全可以徒手制伏徐纯合的客观事实!第一个回合李就是徒手制伏徐的,已经探到了徐的手上有几斤几两力气,不知他为何还要拿出警棍来,不可思义。
其实,使用警棍《条例》也有规定的。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严格的说来,依照此条,李乐斌使用警棍对付徐纯合也是违法的,更不用说后来的开枪了。
明明知道是可以用徒手制伏的人,为什么要动用警棍企图打服,直到最后的一枪打伏?
附:对徐纯合“推母抛儿”行为的理性解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8affb500102vl9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