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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警察涉嫌杀人犯罪

火烧 2015-05-12 00:00:00 网友时评 1030
徐纯合在庆安火车站被警察开枪击毙,引发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质疑。文章指出其行为未达使用武器标准,涉嫌违法。强调警察击毙应依法,不得滥用职权。

  5月2日,携82岁老母带三个年幼儿女的45岁中年男子徐纯合来到庆安火车站乘车,没想到活生生的他,却在老母和儿女们眼睁睁的注视之下,被警察一枪击毙。消息入眼,震惊于心。旁观者的我尚且为之深感隐痛,真不知一眨眼就失去了儿子的那位母亲和失去父亲的三个孩子的心里会有多么的沉痛?

  激愤之余,当时就写了一篇《庆安火车站民警枪击致死人命案隐情揣测》,指出了民警的行为已经违法。

  依照法规而言,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开枪致死人命就是自行杀人。中华论坛的“ 逍遥7225”与我辩了几通后,听我说警察是“自行杀人”,当即回复:

  “你只需要明白击毙是处置的一种,而警察执法中的击毙和你所谓的‘自行杀人’是有本质的区别!”

  我要他解释“此‘击毙’与‘自行杀人’有何区别:是执行谁的命令或者依照哪条法规?”

  他说:“你呀也是一个法盲!自己查《人民警察警械具使用条例》去!”

  好吧。那我们就请《条例》出来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执法时的执法对象的具体违法行为划为三类。

  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类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条例》第七条)。”

  以官方公布的当天徐在庆安车站的行为作依据,徐的行为违法程度始终没有超出第一类!

  首先,必须指出,徐扶老携幼,一家五口来到车站不可能是搞暴恐、搞偷扒盗抢、寻衅滋事的。他们是非常正常的旅客,车站必须给予他们以其他旅客同等的“客遇”。只要他们没有携带违禁物品,任何人,包括天王老子在内,都没有权力限制他们的出行自由、乘车自由!车站安检人员有何权力以他们曾多次上访为由剥夺他们的这种自由?虽然这个“多次上访”是由徐的家属说出,但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此回应,即是默认。因此,车站方剥夺徐的乘车自由,就成了对徐的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事涉违法。

  徐在正当权利受到侵犯而无力维护时,实施了阻止其他旅客进站的行为。此举虽对车站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蓄谋扰乱车站秩序的故意,其目的仅在于维权,逼使车站保障他的乘车权利。如果车站方知错改错,停止对他的侵权,矛盾便立即化解。

  然而,站方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不但不认错改错,反而作为一件“闹事案”唤来警察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安检人员还可以用不懂法作为脱词,警察也不懂法就万万说不过去了。警察只须检查徐有没有带违禁品就行了。有,就按章处罚;没有,就必须叫安检口放行。矛盾也就化解了。

  然而,也不知警察出于何种目的,公然支持站方对徐的侵权行为,违章使用手铐将徐铐于铁栏上(网上已流出视频)。进一步激发了矛盾,致使松铐后的徐追赶警察企图实施报复。

  其后的过程:

  按死者家属说的是:“徐纯合追打民警导致双方互殴,在此期间徐将7岁的大女儿抱起并砸向民警。民警拿出橡胶警棍打了徐纯合5下,徐纯合抢走警棍后击打民警后背和持枪的手背,民警随即掏枪开枪,徐纯合胸口中弹当场死亡。”

  按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支队长赵冬滨说的:

  “2日中午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安检口拦截乘客进站,安检员劝说无效叫来执勤民警李乐斌。徐纯合曾用矿泉水瓶攻击民警,李乐斌放开徐的双手却被其反击追打,李乐斌拿出警棍,在此期间徐纯合将女儿抓起掷向民警,随后两人开始拽棍,过程中徐给了民警一拳,帽子都打飞了,这时候民警就上去想制服他。”

  “民警的材料说了,那时候人家说了,你有枪咋的,抢过来就是我的,这时候扑上来,扑上来他就把棍子给拽过来了。”据赵冬斌称,徐纯合抢走警棍后,一棍打在民警后背上,一棍打在民警持枪的手背上,之后民警向徐纯合开枪。

  即使按赵队长这个说法,省去了车站对徐的侵权事由,也就是说,是徐在车站无故阻止旅客进站,他的这种违法行为也属于《条例》第七条第七款“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中的“危害社会秩序”一项。警察依照《条例》只能使用第七条规定的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就算赵队长说的“徐纯合曾用矿泉水瓶攻击民警”属实,徐的这种行为也是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六款的“袭击人民警察”,警察依照《条例》也只能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可是,这位警察一上场就使用了手铐这种约束性警械。而《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约束性警械是在警察执行逮捕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的情况下。这些可能徐不具备一种。

  就算赵队长所说徐抢了警棍并打了警察完全属实,其行为仍然只是一个“袭击人民警察”,依照《条例》,警察仍然只能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可是,这位警察发疯了。他使用了武器!既不是使用武器发出警告,也不是使用武器剥夺对手的反抗能力,而是使用武器直接剥夺了对手的生命!

  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是“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李乐斌凭什么判明了徐有暴力犯罪行为?就凭他说了一句“有枪咋的,抢过来就是我的”吗?可这只是他嘴里的一句话,而他“扑上来”夺的并不是枪而只是一根警棍!

  就算徐在追打李时“将女儿抓起掷向民警”是实情,可是,既没有摔伤女儿,也没有砸伤警察,能算暴力犯罪吗!何况这个“实情”是经不起分析的。徐追打警察,是动态,其女若是静态,徐怎么能“抓起女儿”?若是其幼女就在身边可供他抓起,则徐的“追打”就失了真。要是其幼女在跟着父亲跑,则徐的“追打”速度应当有限得很。从徐“将女儿抓起掷向民警,随后两人开始拽棍”来分析,两人之间的距离甚微,谈何“掷向”!很可能就是把身边女儿推到警察的前面罢了。总而言之,这个“掷向”必须有影像显示的高度和距离才能证实的,不是你一句话就可以说了算。

  我们从电视上看过很多身负重伤有的甚至是奄奄一息的明知会要判处死刑的犯罪份子,政府却要花巨额医疗费将其治愈交付审判,由法律去剥夺他们的生命!

  我们不知道这个李乐斌凭什么擅自作主,开枪剥夺无辜的徐纯合的生命!违法擅自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有怎样堂皇的理由,都是在自行杀人,都属于杀人犯罪!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个徐纯合本就罪该万死,但在现场他并没有伤害群众的意图和行为也没有企图置死李乐斌的意图和行为,所以,绝对不能由警察李乐斌现场处死,也必须交付法律审判。由法律将其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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