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学校为何不愿公开招生信息? 热点学校为何不愿公开招生信息?
热点学校为何不愿公开招生信息?
作者 朱永杰
自从河南省的行政案件可以异地立案后,笔者得知近在咫尺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案件,于是就试着打了一场公益行政诉讼案件。近日,此案结案,谈及感触,忧虑多多。
朝凤路小学是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的热点学校,我先是用挂号信向该校邮寄了公开2015年秋季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的请求,该校回复说招生权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经开区教体局),我又向该局发出了同样请求,但没收到回复,于是一纸诉状告到二七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令经开区教体局败诉。但是,该局以保护儿童隐私权为由,拒不公开一年级新生姓名、出生日期和户籍地址。无奈,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也执行无果。此案前后历经半年时间,不能不追问,经开区教体局为何不愿公开热点学校的招生信息呢?
2015年12月19日《大河报》对此案给予关注,开庭后以“公办学校入学信息能不能公开?”为题进行了报道;2015年12月26日又在法院判决后以“法院:公办学校入学信息要公开!”为题再次报道,并配发头条评论员文章“为‘招生信息公开第一案’点赞”。
需要说明的是,小学生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办法和录取结果(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和户籍)等,一般来说,但凡有猫腻有腐败的招生,都不愿对录取结果公开。小学入学是就近划片入学,只对年龄和户籍有所限制,符合条件者,就会顺利入学,不符合条件者,比如年龄哪怕是相差一天、半个月乃至一个月,就要再等一年,至于片外的要择校入学,显然都不符合条件,怎么办?大多数花钱找人交择校费解决。
显然,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和户籍属于一个人的基本信息,应当与隐私无关。“百度知道”说个人信息的第一项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最高学历、政治面貌、毕业学校、专业等。可惜的是,我并没有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尽管如此,这应当视为一种常识,大家共同来遵守就是。
退一万步讲,即便这种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当这种隐私与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冲突的时候,也是必须要做出让渡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就告诉了我们信息公开涉及隐私该怎么办。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此案确立的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
恩格斯所说过,“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一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时,第一个就是国家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权只有在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才会受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准则。当个人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中固然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但一旦发生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时,个人利益当然地服从于国家或公共利益。
对于一所热点学校而言,如果招进来一名年龄不够或者片外学生,那就意味着对符合条件的孩子自身利益的侵犯,比如大班额、超大班额现象的普遍存在,既增大了教师的工作量,更增加了每位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难度。可以说,热点学校的择校现象,大大破坏了中国基础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回到本文开头,这起公益诉讼的最后是法院也强行执行无果,这不能不是一个黑色的幽默。一个公民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政府部门败诉,却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竟然也无可奈何,这种荒唐也真够让世人叹为观止的了。
开弓没有回头箭。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我会继续主张自己作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选择其他路子,追究此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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