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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公经济的前途

火烧 2016-11-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文章探讨非公经济近四十年的发展现状,指出其小规模生产导致资源浪费,无法形成集约化效益,认为其前途有限,可能走向死路。

  论非公经济的前途

  

  “非公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简称。非公有制经济,顾名思义,就是公有制经济形式之外、所有不是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形式、经济成分。根据官方的划分,非公经济目前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其实,无论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它们的生产资料都掌握在私人手中,而且都由这些私人自主经营,它们在本质上都是私有的私营经济。也就是说,所谓非公经济,就是生产资料私有而且由私人经营的经济形式。

  对于非公经济的地位,我们国家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起,一直在鼓励和推动它的发展。在理论、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表述上,由最初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必要补充”,直到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近四十年来的事实是否如此?近四十年来,非公经济是怎样“补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又是怎样与公有制经济一起“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文将结合非公经济表现出的若干状况来讨论这个问题,进而论述非公经济的前途。

  本文讨论非公经济的前途,并不意味着非公经济大有前途,或者要为它指出一条光明的发展前途,而是要指出它没有前途;如果一定要说它有什么前途的话,它的前途将是死路一条。

  一、非公经济的先天缺陷已经暴露无遗。

  非公经济没有前途,或者它死路一条的前途,这是被它自己近四十年来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

  (1)近四十年来我们可以看到,非公经济经济都是小规模生产,始终没有能够形成生产的集中;而不能形成集中的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是最为浪费的生产形式。这种浪费,包括资金的浪费、劳动力的浪费和技术的浪费,还有对资源和环境的浪费与破坏等等。这样的事例可以举出很多。本文举例不可能面面俱到,只以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的农村个体经济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生产责任制不管在名义上、理论上多么冠冕堂皇,实际上就是分田单干。象地处大平原的鲁北农村,在1982—1984年分田单干的初期,家家户户都购置骡马牲口、大板车和木制犁耧耙子。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到1995年前后才逐步更新为12马力小型拖拉机和与之配套的铁铧犁、播种机、脱粒机、水泵之类的农机具。下面来算一个“经济账”:例如,一个100户人家的村子,80户人家有12马力拖拉机这样成套的农耕设备,以每套设备价值2万元计算,80套就是160万元。而人民公社后期发展起来的农业机械化,一个百户村庄,只要一台“东方红—75”拖拉机和与之配套的犁耙、播种、收割、灌溉设备,就可以完成全部的灌溉、耕作、播种、收割任务。一台“东方红”拖拉机和配套设备,当年总价不过20万元。160万元:20万元,谁省谁费,不言而喻。再从劳动力和燃油消耗方面来看,80户人家拥有80台(套)农机设备,耕作之时每台(套)都要占用2个劳动力,总共占用劳动力160个,机械设备总功率投入为960马力;而一台(套)“东方红”设备耕作时也只需一名司机和一名助手,设备总功率投入仅75马力。劳动力的消耗比80:1,燃油的消耗比960:75,谁省谁费同样不言而喻。此外,从耕地深度看,“东方红”拖拉机能够深翻30厘米,可以有效地造墒保墒、疏松和改良土壤;而12马力拖拉机的翻地深度最多能达10多厘米,土地不能深翻,长此以往土地易于板结,不利作物生长。这个事例所体现出的集约化、规模化效益的道理,当然也适用于非农企业。

  (2)近四十年来我们看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体生产的产品大都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低附加值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外是服装鞋帽、饮食制品、轮胎橡胶、造纸炼油、水泥制品、房屋建造之类,而在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领域,如汽车、电子等行业,个体私营企业们却难以跻身其中;即使跻身其中,也普遍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拳头产品。就以通讯工具为例,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使用寻呼机起,遍布中国市场的大都是外国的“摩托罗拉”、“诺基亚”、“苹果”、“三星”等等;再以家用汽车为例,虽然我们的政府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让小轿车开入寻常百姓家,可是,满大街上跑的汽车大都是利用外国技术合资生产的外国品牌,诸如“大众”、“丰田”、“别克”之类,而中国自己的“奇瑞”、“吉利”等品牌,总是像个丑小鸭,鲜有人问津。

  这种情形,当然是由个体、私营企业的分散性和小规模所决定的。因为规模小和各自为战、散兵游勇式的分散经营,个体、私营企业主们谁都没有能力抽出巨额资金、集中力量投入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更何况最讲求经济效益、最懂得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个体、私营企业家们,几乎没有谁傻乎乎地甘冒投资失败的风险去做这样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于是,个体、私营企业的产品也就永远只能是服装鞋帽、轮胎橡胶、造纸炼油、水泥制品、房屋建造,永远无力参与国际竞争,永远停留在十亿件衬衣换人家一架飞机的低水平上。这样的低水平企业,根本就经不起风吹草动,一旦经济形势出现波动,它们的产品立马滞销、生产陷于停顿。近年来大批出现的“僵尸企业”就是很好的例证。

  (3)近四十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的投资和生产都是盲目的。政府让企业家们“不找市长找市场”,企业家们却在市场面前如坠五里雾,陷入迷茫和混沌,他们不知道社会需求究竟在哪里,更不知道社会需求究竟有多大,完全凭着一种感觉寻找市场。就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来说:由于国家实行住房商品化,把房地产业当作一个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于是大家都觉得房地产是个好项目,房地产企业立刻如同雨后春笋生长出来。房地产商们各显神通,纷纷拿地、盖房,谁能拿到地、卖出房就算是有本事,结果是十几年间建造的房屋突然卖不出去,几乎泛滥成灾。房地产行业最突出、最集中地体现了私营企业生产的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的最直接的后果,一是造成了生产原料和劳动力的巨大浪费,一是社会产品的严重滞销。这种状况就叫经济危机。

  (4)近四十年来我们还看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劳资对立。有人说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过是拾人牙慧和痴人说梦之语。虽然有人以为追逐财富是人类的本性,满足这种本性就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进而以此作为理论起点来施行改革开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但是,在个体、私营企业里,对财富有着狂热的追求热情和积极性的只是个体、私营企业主本人,而不是它的员工。私营企业主们追求财富的狂热积极性,促使他们欺骗与压榨员工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有加班加点、增加劳动量克扣工资的,有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把合同文本交给员工的,有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发生工伤事故千方百计拖延赔偿或者压低赔偿标准的,无所不用其极。凡此种种,都是最为常见的现象。

  从员工方面看,当他们与私营企业主的关系通过一纸劳动合同变成一种再简单不过的劳动力买卖关系的时候,他们早已丧失了劳动的热情。他们的普遍想法是,出一天力挣一天钱,企业又不是我的,是死是活与我何干?改革家们当初指责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出工不出力、干活磨洋工”,诸如此类的现象照样存在于私营企业当中;甚至盗卖企业产品、截留企业货款、偷窃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等等,在私营企业的员工中也大有人在。员工们有一种普遍的情绪,就是“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于是,“跳槽”在私营企业中频频发生,最初是个别人“跳槽”,近年来竟发展到部分技术骨干成批拉走员工另起炉灶。这些现象表明,私营企业不可能建立起一支忠诚的巩固的员工队伍,而没有一支忠诚的巩固的员工队伍,要想获得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须知在现有的劳动制度之下——否定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建立起以劳动力买卖为核心内容的劳动制度之下,培养一支忠诚的和巩固的的员工队伍,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5)近四十年来我们还看到,私营企业主们也是一个腐朽堕落的群体。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他们造出了毒奶粉、毒大米、注水肉、苏丹红,他们用福尔马林做防腐剂浸泡蔬菜,用工业明胶制造粉条,把滑石粉掺入面粉;他们贩卖过期有毒的医药、疫苗,通过他们的“炒作”,把一支出厂价0.6元的注射针剂炒到12元之多;他们当中还有的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四川的刘汉和他的汉龙集团……。所有这些,都在证明着他们是这样一个群体——为图财不惜害死人命,在此验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那些话:“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就私营企业家们的个人生活来看,他们吃喝嫖赌、包养小三、坑蒙拐骗、贿赂官员。建国初期的“五反”运动中,把“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窃取国家经济情报”称为“五毒”,如果拿这个标准来对照衡量今天的私营企业和它们的经营者,即使不说它们都是五毒俱全,说它们至少有“一毒”、“二毒”是不会冤枉它们的。

  或许有人反驳说,你指责私营企业主腐朽堕落,国有企业的高管们就不腐朽堕落?党政官员们就不腐朽堕落?近年来——不,历年来查处的国企高管如中国石化的陈同海之流,党政军官员如康师傅、徐才厚之流,恐怕不在少数吧?既然如此,凭什么一味指责私营企业主?是的,这话很对。问题在于,国企高管们还有企业内部和当地甚至中央的党组织监督,他们如果因为私生活问题违法违纪会遭到查处,而在私营企业内部,谁会监督企业主们的活动?私营企业主们会因为私生活的腐朽堕落遭到查处吗?不会,因为他们挥霍的钱不是国家的,挥霍自己的钱财包养二奶小三、吸食鸦片白粉,关别人何事?

  (6)近四十年来我们看到,当改开以来的第一代私营企业主们走向年迈衰老的时候,他们的子女——“富二代”们,却没有自己的老子当初那样的创业激情,他们无法承担起继往开来的重任,能够做的只是躺在老子打下的基业上装腔作势和坐吃山空。

  当私营企业主们看到自己的“二代”是那样的不争气,自己开创的基业后继无人的时候,他们会在副手、中层甚至员工中物色、培养接班人,把自己的“江山社稷”交给他们吗?不会,绝对不会,因为那是自己的财富,怎肯拱手让人?当初他们对财富的狂热追求,以及由此形成的狭隘的自私自利观念,绝对不会允许他们这样做。既然后继无人,那么,私营企业的前途就是日暮途穷之后的树倒猢狲散。

  (7)近四十年来我们看到,个体、私营企业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的协作关系,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不讲信用、互相拖欠,甚至互相拆台、尔虞我诈。仅仅就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状况而言,它们之间的债务已经不是“三角债”,而早已成了“连环债”。这一点可以从房地产建设领域的债务状况得到说明:房地产商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砂石料、水泥、钢材等等建材供应商的货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建材供应商拖欠采石场、水泥厂和钢铁企业的货款,而且从房地产商到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都有着巨额的银行贷款甚至民间借款,这种状况极为普遍,成为一个连续多年都难以解开的死结。改革家们当初或许以为制定一系列的民商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等,就能够建立和保障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事实的回答却是,这些法律既没有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而且在这些纠纷发生之后也没有发挥出法律家们所宣称的定纷止争的功能。法院虽然一再扩编,还是有审不完的案子,还是解决不了“执行难”的问题,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证明。

  (8)近四十年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在一阵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改革改制的风潮中,全部的集体企业和大部的国营企业低价贱卖甚至送给它们的书记、厂长(经理)或者其他“能人”,原来集体企业、国营企业的书记、厂长(经理)们摇身一变成为私营业主,他们在攫取了第一桶金之后,又用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则移民海外,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或者企业倒闭,或者出现其他险情,他们即刻金蝉脱壳、溜之乎也,而把一个负债累累、千疮百孔的烂摊子扔下。

  (9)近四十年来,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和研究个体、私营企业,还会发现它们很多是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相互勾结、侵吞国家财产的洗钱工具。从已经揭露出来的官员贪腐案件看,相当多的贪腐官员是栽在工程招标和承揽建设上面。这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权力范围内的大型建设工程交给自己的亲支近派们开办的公司,而后从中抽取干股和红利,以此中饱私囊。某地的市政部门本来招用大批的环卫、绿化工人,由自己直接管理。可是后来,有人非得另辟蹊径,责令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让环卫、绿化工人们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们“派遣”到市政部门去,工人的管理还是由原来的市政部门管理,工资也仍旧由市政部门发放,劳务派遣公司不费吹灰之力(这种劳务派遣公司甚至只在名义上有个办公场所,甚至连工作人员都没有,就是“皮包公司”)就可以赚取大笔派遣费。象这类劳务派遣公司,非权力人物们的亲朋好友是设立不起来的,即使设立起来,既没有劳动力可派,也没有用工单位接受派遣。这种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是“洗钱”工具,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

  上述种种,都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形式与生俱来、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痼疾,这些事实都在证明着一个结论——私营企业、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没有前途。如果一定要说它们有什么前途的话,那它们的前途就是死路一条。这条死路,当然首先是私营经济自身的死路;如果把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也将把社会主义经济带入死路。

  二、“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欤?”

  新中国成立不久,1953年到1956年,党和政府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了私有制经济,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体系。因为发生了这样的历史性变化,1975年《宪法》就有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75年《宪法》第五条)这一规定一方面反映了私有制经济基本被消灭、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已经建立起来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存在,允许他们并为他们指出了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方向。当时“非农业的个体劳动”,充其量算是一条“资本主义尾巴”,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面前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分量已经微乎其微。

  可是,1975年《宪法》获得通过仅仅几年,中国社会前进的步伐发生了转折。2014年8月,中央电视台播出过一部电视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就是把从1976年10月6日到1984年10月1日这段时期的中国社会定义为一个“历史转折时期”,讲述了主人公在这段时期的重要活动。当我们指责个体、私营企业主们的腐朽堕落,揭露和批判私营企业先天存在的种种致命缺陷和罪恶的时候,更应当看到它们是怎么发展起来的,是谁让它们发展起来的。这方面的资料不难找到。

  在“百度百科”输入“非公有制经济”一词,会有这样的资料显示——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恢复和发展。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中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说 “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

  以上截至1984年的资料,记录了电视剧所称的“历史转折时期”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和法律规定。

  再看“转折”之后——

  1987年11月,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4月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随即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条文。

  1992年12月中共十四大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近四十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在一个较短暂的恢复时期之后,进入了一个大的发展时期,而这背后都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力推动。

  最初的短暂恢复时期,是从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起,到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通过之前。这个时期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允许“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而且认为“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同时还向社会传达一个信号:“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1982年12月新《宪法》公布的时候,就以宪法的形式赋予“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的地位。

  此后的大发展时期,是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通过到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这个长达三十年的时期里,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于私营经济地位的表述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一是强调私营经济要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从认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私营经济社会地位的这一“跃进”,同样得到了宪法的确认;三是赋予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使之与公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回顾和研读上面罗列援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龟玉”如何被毁于椟中,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有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虎兕”如何出于柙,不是一目了然吗?

  三、“虎兕出柙”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理论缺陷。

  仔细研究推敲上面这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会发现它们在理论上有一个“逻辑缺环”,那就是——为什么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什么说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本质上是对立的,相互对立的两种经济形式怎么可能互为补充?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经济形式,一种怎么可能是另一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如同水和火一样,能不能说水是火互为补充或者它们彼此成为对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这些政策、法律规定背后的理论,都没有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根据。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赵紫阳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认为:“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于世界后列。突出的景象是:十亿多人口,八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况,同时存在。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相当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在上层建筑方面,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并且经常侵袭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队伍。这种状况说明,我们今天仍然远没有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段论述所列举的种种“突出的景象”,就是认定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部论据。接着,报告以此为立论基础,提出了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报告说:“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即使“十三大”政治报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发展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着高级阶段迈进的唯一选择吗?人类几千年来生活的历史告诉我们,越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越是需要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进行劳动协作。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生产劳动的历史是这样,列宁提出的建立劳动合作社的构想也是这样,新中国成立前出现在解放区的“变工队”、“扎工队”等劳动互助组织和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也是这样。

  这个报告说“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那么,是什么样的实践和事实证明私营经济具有“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的功能?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就不能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在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方面就比私营经济差?仅就“扩大就业”一项来说,上世纪八十年代,确实有大量的城乡待业人员需要安置,为什么就不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把他们组织起来,解决就业问题,而非得采用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手段来扩大就业?近四十年过后的今天,改革家们如果还要继续拿“实践证明”来作为自己的论据的话,那么,今天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证明,私营经济破坏了生产、扰乱了市场,它们提供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的伪劣假冒产品,难道是在“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吗?在世界性经济危机之下,苟延残喘、势如僵尸的个体私营企业,已经自身难保,大都在裁员,甚至老板跑路,外资企业、港资台资企业也在把它们的产业转向国外,还谈得上什么“扩大就业”?

  几十年过后,回头通览这个报告,我们可以发现,报告恰恰没有预见、论述和回答这些疑问。既然没有预见或者回避这个问题,那么由此确定“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就是武断的,不仅在在逻辑上同样存在一个“缺环”,而且就其世界观来说,完全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

  历史给了改革家群体以实践其理论、大显身手展示其治国理政才能的舞台和机会,至于演技如何、效果怎样,时间和实践已经作出了有力的回答。

  四、新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非公脱胎换骨的新生之路。

  自2008年起,世界经济陷入了一场经济危机,有人说这场经济危机是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至今都深不见底,何时走出萧条、走向复苏还是个未知数。在这场经济危机中,象中国这样处在世界产业分工低端的“世界工厂”之国,无疑是受害最深的,而国内被改革家们几十年来寄予厚望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其存在前文所列的种种缺陷更是在劫难逃。于是人们看到,个体、私营企业成片成片地关门、倒闭,即使其中那些能够勉强维持的,也是在苦撑苦熬、苟延残喘,盼望着有一天走出这经济衰退的寒冬。

  既然经济危机是世界性的,连头号强国、大国美利坚的“房利美”、“房地美”都无法幸免、难逃一劫,为什么还要批评和责难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问题的要害恰恰就在这里。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社会不发生那样一次“历史转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甚至外资经济这只“虎兕”不被放出柙外,中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计划管理体制,必将以其特有的姿态独立于所谓“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外,不仅能够躲过、抗击这次经济危机,甚至还有可能为遭遇经济危机的其他国家提供克服经济危机的新鲜经验和有力借鉴。身处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中的美国,为克服经济危机实行的“罗斯福新政”,不就是借鉴了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做法,努力推行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强力干预、实行国有化,才度过那场危机的吗?

  改革家们以为中国必须对外开放、必须与世界接轨,否则关起门来搞建设就会落后于世界,从来不会成功。这种认识,其实是一种洋奴哲学。讲开放,不能笼统地评说它的正确与错误。如果我们能够向整个世界展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和优越性,以此影响和改变世界,则这种开放观就是正确的。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理应这么做。如果“感觉事事不如人,在外国人面前伸不直腰,象《法门寺》里的贾桂一样”,抱定“造不如买、买不如租”的官念,以自己的廉价劳动力、市场和资源换取洋人的技术,则这种开放观就是错误的,从根子上说,这种“开放观”是中国资产阶级在半殖民地的社会环境下产生出来的软弱性的延续,是“做奴隶做久了”所造成的奴性的顽固表现。同样,对于“接轨”一说也要从两个方面看。非要以“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为由抹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把社会主义的车轨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不可,这种思想观念,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批判过了,当时称之为“爬行主义”。这种“接轨”观当然是错误的,是对社会主义没有信心、对共产党人改造世界没有信心的表现。而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实行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善计划经济,由此展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以此引导世界与自己接轨、用以改造世界,则正是共产党人所负的历史使命之所在。这种“接轨”观当然是正确的。

  正当经济危机日益加深、增长势头持续低迷之时,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应对措施,如“救美国就是救中国”、“救欧洲就是救中国”,如混合所有制改革、供给侧改革,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等。这些措施,有的是反动的或者是卖国的,如“救XX就是救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即属此类;有些则没有抓住要害,“言不及义”,如供给侧改革、创业创新、转型升级之类。那么,究竟要害是什么?“义”又在何处?这个要害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让非公有制经济蚕食和侵吞公有制、混合乃至取代公有制,哪里还谈得上什么社会主义呢?

  因此,克服和摆脱经济危机的上上之策,就是毅然决然地放弃近四十年来奉行的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错误路线和政策,对非公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之在新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脱胎换骨,并进一步恢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正是毛主席为中国人民指出的金光大道,也是他老人家未竟的宏图大业。

  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固然可怕,对于它带来的危害处理起来也很艰难;中国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各种矛盾和问题千条万绪、复杂多变,治国理政确非易事,但只要抓住根本,抓住主要矛盾,又能善于组织群众和发动群众,摆脱、克服、抗击和最终战胜经济危机,也不是不可能的。毛主席早就有言:“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这个路线,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抓住了这条路线、这个纲,一切困难就都可以迎刃而解。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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