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神圣与法律的无奈
法律神圣与法律无奈
法律应该是神圣的,因为它不容任何人侵犯,下自庶民上至王子,谁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恰恰又是无奈的。因为它原本就是个无奈的产物。倘若人类客观世界里无人做伤天害理之事,也就不会有什么法律可建可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其无奈的事情与无奈的地方越多,其立法也就越多。一个清平的社会,一个美德张扬的社会,其立法必然相对较少。试想一想,当卖淫现象不存在的社会,它需要制定与相关的法律吗?当吸毒与贩毒现象都不存在时,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吗?当恐怖主义不存在时,有必要如此地张扬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吗?正是有了卖淫与嫖娼,有了吸毒与贩毒,有了恐怖主义的肆虐,才会有人去思考,去呼吁,去急急忙忙地刻不容缓地立下那一款款法律条文。所以法律的巨大作用,只是体现在违法事件发生之后,只是为了能让人执法机构据以判别与惩治罢了。论作用其实也就类似于我们每日不可或缺的卫生纸罢。法律的无奈,还在于它并不能防范犯罪。据资料显示,美国这个据说是法制最健全的国家,不仅其国内的监狱未见逐年减少,而且其国内的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三年内的重复犯罪率一直高达为46.8% ;法国为50% ;英国为60% ;日本为57.2% 。这些都是精英们以为治国榜样的,而它们国家的实况却显而易见的揭示了法律与法制其实对于减少与制止犯罪作用既不大效果也不佳。而道德的宣扬则比它强而有力。实际上某被讥为法律不健全的时段恰恰就是因为有些法律因无整治对象根本就无需建立。相比之下一个社会无需建立的法律越多,则那个社会便越是安定,越是清平,人际关系便越是和谐。
事实上,现实里,大千世界,下自平头百姓,上至高层领导,扪心自问一问,大至治家治国,小至处人处事,又有几人又有几时是想着对照者法律条文才去做的呢?既然不是的,那么谈论立法对制止犯罪行为产生有多大多大作用,有些什么实际意义呢?平心而论,又有几个人不是想着不偷不盗不抢不杀人不防火不害人过着一生的呢?而这,正是道德的威风,是社会得以平稳安定的根本原因。
所以,唯有德治,才是治国的最佳选择。有些人总是叽叽咕咕说毛泽东时代如何地暴政,自己一般人是如何地担惊受怕过日子。却从不会去追问,为什么那时没有像蒋介石那样老虎凳、辣椒水、电刑、砍头,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地对待反对派,只是靠学习靠参加劳动,却把国外的如日本战犯,国内的战犯,这些曾居高位,也确有高智商的人士,改造成了自己的拥护者?!为什么那个时期百姓手里就有枪支手榴弹,却少有持枪杀人抢劫的事件发生?!为什么那个时期的干部很少,社会上却少有群体事件发生?!为什么即使在最为困难的1960——1962年间,也没有多少人盗抢粮食以饱己腹?!为什么那个时候我为人人争做好事会蔚成风气?!那是德治的作用!教育的作用!宣传的作用!学习班,班前班后会,民主生活会,群众运动,在教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受教育,比学赶帮超,典型引导,正是这些思想启蒙和道德宣扬手段的共同着力,才会有着如彼巨大而又可喜的作用的!
这些年来,我们听得最多的抱怨莫过于干部和知识分子在运动中在文革中如何如何地被批斗失尊严,连梦话也不敢说,是如何地没自由没人权了,絮絮叨叨,反反复复。其实从那个时期过来的人多知道,那些人梦话里说的会是些什么,还不是颠覆国家,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党的领导,期盼“还乡团”回来,让国人重回旧社会,再遭二重罪吗?!这种既是违法(宪法)又是违背绝大多数人意愿的言行遭到公众的反对受到公众的抵制与批判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只讲自己的意愿,罔顾他人的意愿;只讲少数人(不及国人总数的5%)的意愿,罔顾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只要求自己能够反社会反大众的自由与人权,罔顾绝大多数人的保国护政的自由与人权,显示了这些人的唯私为大,为我为尊。想到看到如而今之利比亚发生的为了少数派的诉求,而罔顾多数人的选择,操纵法律,假借法律,又无视法律,正演绎着的赤裸裸的武力威胁和惨兮兮的人、财、物毁害,是耐人寻味的,对人们理解普世价值和法制社会至上的虚伪也是多有启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