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与保险相结合解决企业融资难
在这里所说的企业融资难是指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贷款是中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而担保贷款又是中小微企业能够得到的主要贷款类型。越是还款风险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要求其提供的担保越要可靠。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符合担保要求的资产较少,大量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又很难得到第三方的担保,这使它们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这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从银行的角度看,担保贷款能够降低贷款的风险。从控制风险的要求出发,银行必然要求贷款要有符合条件的担保,并且贷款对象风险越大对担保的要求越高。另外,由于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控制银行贷款的风险也就是控制社会公众存款承受的风险。从对社会公众存款负责的角度看,银行要求符合条件的担保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不能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不考虑银行包括社会公众存款的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解决贷款担保问题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能打通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通道,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与银行的资金供给衔接起来。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问题,相对来说是一个涉及面较小、难度较低、实施起来比较容易的办法。它不需要改变现有银行系统总体的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同时能够保持银行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其他办法与此相比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保险业的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因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收入,有利于推动创新,有利于结构调整,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使用政府部分财政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担保问题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使用的资金数量要适当,使用方式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比如,政府不能直接给中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不仅是因为政府的财力承担不了,更重要的是这会使政府职能越位,导致企业和银行不负责任,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等问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实际上,政府的资金扶持只能是补助性的,并且这种补助需要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市场机制去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企业一样,中小微企业的投资经营也是有风险的,并且在起步创业阶段的风险可能更大。这种风险一方面有可能给某些企业及其担保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如前所述,这种损失不应转嫁给银行,也不应完全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也可能有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由于种种条件取得了成功,获得了较好的收益。这种同一个群体的投资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为损失的分担和风险的分散提供了现实可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险业具有通过集中参保者资金共同分担可能发生的损失从而分散个体风险的功能。保险业的这种功能使之有可能与政府的资金扶持结合起来,形成政府扶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以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数量众多、广泛分布于各地并且对地方经济影响大,因此,在这里所说的政府,主要指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具体设想如下。
第一,由政府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担保公司承担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任务。
第二,政府担保公司必须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分担。
第三,对于失败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在政府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由保险公司用此类担保公司投保形成的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保险赔付直接交付政府担保公司。
根据上述设想,中小微企业要得到银行贷款首先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对银行愿意提供贷款的企业,银行可能要求提供贷款担保。需要第三方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据此向政府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政府担保公司要选择保险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投保。保费一部分由中小微企业负担,一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也可由中小微企业选择保险公司。但最终要向保费和赔付条件等方面最合适的保险公司投保。对于政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到期不能偿还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政府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负责向政府担保公司赔付。
显然,实行这个办法,政府担保公司能够用较少的政府财政资金,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为较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把政府的扶持与市场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放大了政府扶持的作用,能够更多、更好地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这个办法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中小微企业寻求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一是中小微企业与银行双向选择。银行选择企业、项目,企业选择银行、利率、服务。二是政府担保公司和中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双向选择。前者选择的是最优的保费和赔付条件,后者在风险和收益间权衡。这两种双向选择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质是市场的选择。这种市场选择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优化配置、有利于优胜劣汰。
这个办法也有利于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设立少收以至不收担保费的担保公司,承担部分以至全部保险费,都是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扶持。政府担保公司在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要考虑企业的产业和技术水平、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信用情况等因素。这些考虑不仅会体现在是否提供担保上,而且会体现在政府财政资金在投保保费所占的比例上。这都会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引导作用。当然,在实行这个办法时必须防止腐败行为,这是政府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能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这个办法真正的困难在于保险业要开展与传统保险业务不同的新业务。在向贷款担保提供保险的新业务中,保险标的、风险载体、损失的概率分布等方面都与传统的保险业务有所不同。因此,开展新业务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测算,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但是,只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确定保费、赔付条件等重要事项,在政府的扶持下,保险业完全可能把挑战变成创新发展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