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工资论之一
于泮泉
工资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在许多篇章中经常提到工资范畴,而且专用整整一篇的篇幅专门研究资本主义工资问题。今天,深入研讨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和实现机制,对创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工资是和按劳分配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揭示事物的本质,使问题简单明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抽象法的要求,我们必须假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只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即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该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人人都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的平等所有者,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享有同资本相结合,从事社会劳动的平等权利,无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每个人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又仅仅是自己的劳动,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东西——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自己对资本的所有权去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强迫他人做奴隶。同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⑴13,人们能够从社会取得的就只能是个人消费品,而不能是生产资料、资本等其他任何东西。而在社会生产力尚未高度发达、社会产品尚未极大丰富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多少消费品,只能以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为依据,即等量劳动取得具有等量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⑴15,都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所决定的。反过来说,分配关系又是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一面镜子,它会最真实地反映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如果一无所有,他就必须使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⑴10,从而不得不忍受资本家阶级的剥削:他所能获得的只是大体上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他在劳动中创造的另一部分则作为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而这种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工人工资的制度,也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个重要的实现方式:一个生产过程结束了,劳动者所得的仅是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经过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这些工资收入将被消费干净,他又会变得一无所有,从而又不得不继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样,雇佣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于生产出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一并生产了出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平等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作为整个社会资本的主人,自然享有同相应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社会主义劳动、并依据按劳分配原则领取相应工资报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社会主义劳动,并依据按劳分配原则领取相应的报酬也是他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作为整个社会资本的主人的具体体现和具体实现形式。一旦按劳分配原则获得了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获得了强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将不仅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而且会不断地获得巩固和发展。相反,如果每个人不享有或不能充分且同其他人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谓每个劳动者都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的主人云云,就是一句名不副实的空话了。就是说,如果放弃了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将名存实亡。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自然会形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情形则大不一样了。在各种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只能实行按资本分配、按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绝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反过来,在公有制企业,则又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决不能实行或允许所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如果我们脱离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所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那么,所谓公有制企业也就蜕变为私有制了,尽管它还可能打着公有制的幌子。想想看,一个集体企业,如果一切由企业经理人说了算,这些经理人给自己定了很高的工资,又不断地以各种名目化公为私,侵吞集体财产,而且要由企业经理人决定每一位员工所得报酬的多少,这样的企业还能够叫做集体企业吗?全民企业也是这样。过去我们的全民企业又叫做国营企业,因为那时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现在,因为国家不直接经营企业了,所以不叫国营企业,当然是对的,但是又把它改称国有企业,我认为,这就很值得商榷了。这完全是在少数经济学精英的忽悠下,一切谋求同国际“接轨”的结果。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本来就是少数大垄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企业,而资本主义国家之“国”也就是少数垄断资本家统治的“国”,所以那个“国有企业”的名字起得还算名副其实。社会主义“全民企业”的名字也不错,因为它一下子就能让人想起它的公有制性质;改称“国有企业”就不同了,很少有人会联想起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⑵44这个定义,更难以想到国家就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相反,却很容易让人觉得它是在企业中说了算同自己无关的那些人的“国”。如果非要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的话,那只能说,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将使无产阶级一旦取得国家政权,“剥夺剥夺者”的活动将变得十分容易;而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中,一旦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以“接轨”的名义给自己定高薪,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其他员工则根据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办法定低薪),它们一下子就同国际“接轨”变成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一样的私有制企业了。所以,同公有制一样,按劳分配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没有按劳分配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原则是确定了,但如何贯彻它呢?
马克思曾经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即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劳动量之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⑴13 这应该是马克思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体做法的最初设想。
众所周知,关于未来社会会如何运行,马克思向来不愿意轻易地做出自己的具体设想,因为他深知,任何人都会受到历史的局限,他自己自然也不会例外。因而他不会让这种设想去束缚自己的思想,更不会让这些设想束缚后来人的实践。马克思在这里之所以会将自己对按劳分配的设想讲得十分清楚,实在是使按劳分配理论得以完善从而更有说服力的需要。所以,即使是在他提出这一设想的当时,也只是坚定地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而绝不会认为自己对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设想无懈可击。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设想,是以消除了商品经济为前提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⑴12因而他可以凭借一张从社会方面领回的劳动证书,直接“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⑴13。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能消除商品经济的,甚至还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尽管这种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始终处于国家计划的指导之下。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上述设想显然行不通。因为,第一,这时生产者仍必须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仍以结晶形式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而不是直接展示出劳动本身;第二,这些劳动产品都首先表现为各个企事业单位集体的产品、企事业劳动者联合劳动的产品,而不是直接表现为个人的产品;第三,联合劳动仍须在市场上经过迂回曲折的流通过程被社会承认,即以联合劳动产品价值的形式实现之后,这一劳动才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表现出来;第四,社会承认的过程就是满足社会需要的过程。各个企业联合劳动的产品,要被社会承认,就必须首先证明它们是可以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在鲁滨逊式的个人经济条件下,他的个人需要就是“社会需要”,需要本身可以促使他最有效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劳动时间,劳动过程本身就是被“社会”(即他本人)承认的过程。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况下,“社会需要”已远远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需要,而变成千千万万人的总体需要。为了满足这个社会需要,仍须最有效地分配整个社会执行各种职能的劳动时间。通过所谓劳动证书的形式进行按劳分配显然行不通。按劳分配只能在市场上(而不是脱离市场)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但若要以此为借口,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原则,那就大错特错了。只不过,在今天,按照所谓与时俱进的品格,探讨按劳分配问题,必须立足于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
我们假设在“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只由三大部门即石油开采、小麦种植、汽车制造所构成(社会经济由成千上万个部门所组成,并不影响我们做这种抽象的可能性与科学性)。其创造的级差价值为零,生产周期同步,产品一次性地全部销出。再假设石油开采投工量为700万小时,(扣出所费生产资料价值后,下同)体现为2800万升原油,每升原油售价4元,实现价格总额11200万元;小麦种植投工量为800万小时,体现为4000万公斤小麦,每公斤小麦售价2元,实现价格总额8000万元;汽车制造投工量为500万小时,体现为2000辆汽车,每辆汽车售价64000元,实现价格总额12800万元。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石油开采部门的劳动者提供了相当于11200万元的劳动量——因为其共劳动了700万小时,平均每小时提供相当于16元的劳动量;小麦种植部门的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相当于8000 万元的劳动量——因为其共劳动了800万小时,平均每小时提供相当于10元的劳动量;汽车制造部门的劳动者提供了相当于12800 万元的劳动量——因为其共劳动了500万小时,平均每小时提供了相当于25.6元的劳动量;
马克思早就揭示出,按劳分配决不是什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要从中作出各种扣除⑴11的。扣除的具体项目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在我们前面已经抽象掉了生产资料的因素之后,这种“扣除”,就是要“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我们要说的是:“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 ⑴11,而且是合理的。因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⑴12。这种“扣除”,不仅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而且正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没有这些“扣除”,不要说扩大再生产,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由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直接归自己占有的那部分(消费资料)价值的劳动,另一部分是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两部分劳动对劳动者说来都是必要的。我们可以把前一部分称之为直接必要劳动,后一部分称之为间接必要劳动。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将直接转化为劳动者自己应当的劳动报酬,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则转化为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基金。如果没有平均利润率规律发生作用,或者说如果各生产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是一样的话,从理论上说或者从原则上讲,在一定国家、一定时期之内,无论对于什么部门、哪个劳动者来说,这两部分之间的比例都应该是一样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当然,等量劳动也为社会做出等量贡献)。
我们假设这两部分劳动各占50%的份额,那么,从事石油开采的劳动者平均每劳动1小时可得报酬(16元×50%=)8.00元;从事小麦种植的劳动者平均每劳动1小时可得报酬(10元×50%=)5.00元;从事汽车制造的劳动者平均每劳动1小时可得报酬(25.60元×50%=)12.80元。劳动者在这里每小时所得的8.00 元、5.00元、12.80元应叫做什么名字呢?因为它同“劳动证书”是截然不同的东西,而同资本主义工资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当然可被称之为社会主义工资。显然,在实行社会主义工资的情况下,每个劳动者所得的工资额应该同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即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就取得等量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正是名副其实的“按劳分配”——这样,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只能采取社会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而不能实行其他形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工资又只能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东西。
在通行按劳分配原则条件下,从事不同具体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同样时间,为什么所得的工资报酬会不同呢?这是因为其同样的具体劳动时间所体现的抽象劳动量不同。而我们所指的劳动量不是具体劳动量,既不是指每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量,也不是指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个别劳动量(因为作为具体劳动或个别劳动的劳动都是不同质的,不具有可比性和可计算性),而是指劳动者在生产中投入、并在市场上实现、从而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量,这样的劳动量显然只能是抽象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换句话说,由于不同部门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或劳动能力不同,劳动强度也不一样,劳动同样时间提供的抽象劳动量就不能一样。正像我们在《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http://www.wyzxsx.com/User/User_Article.asp?ChannelID=1&Action=Show&ArticleID=113570)一文所论证的,抽象劳动量=劳动能力×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计算每个人、每个部门到底提供了多少劳动量,就是要看其提供了多少为社会所承认、即在市场上已经实现了的劳动量——抽象劳动量。
这样,所谓按劳分配,应该有下列几方面的含义:⒈它不是按具体劳动量或个别劳动量的分配,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按其提供的抽象劳动量(即在市场上实现了的、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量)的一定比例(即扣除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后)来确定应得工资数额的分配。在我们所列举的例子中,这一比例是50%。⒉无论什么人、什么部门,其取得的工资报酬总额在全社会工资总额中所占的份额,都是同他提供的抽象劳动总量在社会总劳动量中所占的份额相一致的。就是说,他提供的抽象劳动量在社会总劳动量中所占的份额是多少,其所得的工资份额在社会工资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也应该是多少。⒊提供等量抽象劳动 取得等量工资报酬。⒋每个部门之间、每个企业之间、每个劳动者之间提供的劳动量的比例是多少,其取得的工资报酬的比例也应该是多少。上述三个部门的劳动者每小时劳动所得的工资报酬之比表现为(8.00元:5.00元:12.80元=)40:25:64,那是因为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也表现为同样的比例。
这里,全社会投工总量为(700+800+500=)2000万小时,体现的价格总额为(11200+8000+12800=)32000万元,平均每小时劳动体现的价格为(32000万元/2000万小时=)16元。我们就可以说,无论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部门到底投入了多少具体劳动,其劳动产品每被社会承认了16元,就被视为提供了1小时抽象劳动量。反过来说,1小时抽象劳动量又通过16元的价格表现出来。
我们把具体劳动量的单位定为“小时(个)”,而把抽象劳动量的单位定为“小时(抽)”。石油开采部门实际投工700万小时(个),相当于(11200万元÷16元/小时=)700万小时(抽),即劳动1小时,提供(700万小时(抽)÷700万小时(个)=)1小时抽象劳动量,价格为(1小时×16元/小时=)16元;小麦种植部门实际投工800万小时(个),相当于(8000万元÷16元/小时=)500万小时(抽),即劳动1小时提供[500万小时(抽)÷800万小时(个)=]0.625小时抽象劳动量,价格为(0.625小时×16元/小时=)10.00元;汽车制造部门实际投工500万小时,相当于[12800万元÷16元/小时=]800万小时(抽),即劳动1小时提供[800万小时(抽)÷500万小时(个)=]1.6小时抽象劳动量,价格为(1.6小时×16元/小时=)25.6元,其同样1小时具体劳动提供的抽象劳动量之比恰好是(1小时:0.625小时:1.6小时=)40:25:64。
同样,全社会的工资总额为16000万元,石油开采部门的5600万元占其中的(5600万元÷16000万元=)35%,小麦种植部门的4000 万元占其中的(4000 万元÷16000万元=)25%,汽车制造部门的6400万元占其中的(6400万元÷16000万元=)40%;三个部门的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总额之间的比例为(35%:25%:40%=)7:5:8,这是因为其提供的抽象劳动总量700万小时(抽)、500万小时(抽)和800万小时(抽)在全社会的劳动总量2000万小时中所占的份额同样分别为35%、25%、40%;而这些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同样为7:5:8;各个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各个劳动者的工资额在其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中均占同样的50%,即各个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各个劳动者的直接必要劳动在其提供的全部劳动中均占50%的比例。
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完成后,各个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首先都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了自己的一份工资总额,而这些企事业单位所属各个分公司、各个车间、班组乃至每个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额则只能来源于这个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为在一个企事业单位里,哪个分公司、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大,哪个分公司、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小;在同一个班组中,哪个人贡献大、哪个人贡献小,人们基本上都是心中有数的,所以,只要充分地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完全可以将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比较科学地分到每个分公司、每个车间、每个班组、乃至每个劳动者手中。当然,这个分配的唯一依据,就是其在此一生产过程中提供的劳动量,而决不允许其他因素(如经理人的个人权力或经理人“集体”权力等)参与其中。
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划分,不仅同雇佣劳动制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在量上也不一样。在雇佣劳动制下,一旦劳动力的使用权转到了资本家的手里,一定时间内的必要劳动的量就确定的,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例则是不确定的——因为这时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者提供的总劳动量越大,剩余劳动量就越大,但必要劳动量的大小不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直接必要劳动的量是不确定的,而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比例则是确定的——因为这时劳动力的使用权仍然掌握在劳动者自己的手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越大,他为自己劳动的直接必要劳动量和为社会劳动的间接必要劳动量的绝对量都越会同比例地增大,反之则越会同比例地越小。——而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比例是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⑴11。正如前所述,这个比例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可以有所不同;但如果各生产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是一致的,级差价值为零,那么,这个比例在一定时期、一定国家范围内则应该是确定的。
总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⑴12~13(即提供的全部抽象劳动量),而从社会领取的,则是与此劳动量在整个社会劳动中所占份额成比例(即在扣除其“为社会基金提供劳动之后”)的工资,因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所以,“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⑴12,——这同马克思当初阐述的基本精神完全一致。可见,通过社会主义工资形式进行按劳分配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⑴13
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平均利润率规律仍然起作用,使得各个部门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量)同其实际投入的抽象劳动量并不一致,再加上由于劳动的外部条件不可能一样而必然有级差价值的因素存在,这就使得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比本文阐述的要复杂得多,为了使原则同客观现实相一致,就不得不对本文提出的一些观点作必要的修正和补充。我们将在以后的《生产价格和社会价格》一文中对此做进一步探讨,人们将会看到,尽管有这种修正和补充的必要,本文所阐述的基本原理仍然是正确的。——这里不想赘述。
但这样一来,问题似乎将变得十分简单,只要通过市场机制,按劳分配原则就可以顺利地实现了。真是这样吗?当然不是。
首先,市场经济是直接面对市场需求而不一定是满足社会正当需要的经济。马克思曾把商品卖出去即完成劳动产品向货币的转化从而商品被社会所承认的过程称之为“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说“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⑶124而卖出去所得的货币额越大,就意味着被社会所承认的价值也越大,从而商品生产者所得到的工资额也会更大,而不管卖出去的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社会的正当需要。这显然是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相违背的。因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有益的需要,而市场经济能满足的则只是市场需求,而不管满足了这一需求对社会有益与否。例如,我国一些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了,但市场上对私家车的需求依然可能还相当强劲,从而必然带动私家车价格的上扬和该商品成交量的上升并伴随着私家车生产者工资报酬的提高以及私家车生产量的进一步地恶性增大,这显然是同按劳分配原则完全不相容的,任其发展下去,城市交通拥堵的现象只会更加严重。再如,我国今天的房市已经冲上了一个惊人的天价了,而且,这个房价还在不停地上扬,许多人不是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是依靠做房地产投机买卖大发横财。与此相对应的是,大量居民因买不起天价房而望房兴叹,一些人因举债买房而成了房奴,但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住房被空置、被用来投机、甚至被用来反复地做着自己不断地卖给自己的游戏,这些不仅都是单靠市场机制所根本解决不了的,而恰恰是市场机制本身造成的。这时如果我们的政府仍然企图让房地产市场去拉动经济,那就把满足人民的正当消费需要之目的同经济发展这一手段之间的关系弄颠倒了,必然形成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住有所居”的目标遥遥无期这样的一个尴尬局面。至于按劳分配原则只能是渐行渐远了。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实行按劳分配,但这个市场决不能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而必须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在整个物质生产领域都是这样。就是说,物质生产领域工人的工资报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但市场机制又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作用。这一点是我们时刻都必须牢牢地记住的。忘记了这一点,我们的经济发展就会走偏方向。更不须讲卖淫、贩毒、设赌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会自然地形成一个“强大”的市场需求,若任凭市场机制去调节人们的收入分配,那将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局面,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出来,何况我们早已深受其害了。
而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上述问题也表现得十分严重了。例如在传媒广告领域、文体演艺领域和公务员行业中,如果仅靠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去调节,将很难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CCTV播放十几秒钟的广告几个月,就要拿出几千万人民币的广告费,这就使得电视台的从业人员几乎不费吹灰之力人人都可以拿得高薪,国家的GDP数值也会跟着增高不少,但这除了只会徒然给生产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重负外,对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的改善又有多大益处呢?一位当红明星光是出场费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这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也完全不成比例!至于鼓吹在公务员队伍中实行什么“高薪养廉”,这显然也是一句资产阶级的口号。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本已享有崇高的声誉,又掌管着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政治资源,还号称“人民公仆”,实行巴黎公社提出的“工人工资”原则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每年的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之多已经达到了百里挑一、千里挑一、甚至万里挑一的程度,就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这些都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能单纯地依靠市场机制,而主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人可能非难说,这种宏观调控恐怕难以实施吧?实际上只要认真地参照物质生产领域的标准,一切就都迎刃而解了。例如在各个党政机关,就可以参照生产企业通过市场形成工资总额的机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如果某一机关单位在此期间做出了突出贡献,或者出现了重大失误,则只需在此包干的工资总额中做好加减法就可以了。至于机关的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如何确定,在这里自然也无需我们多费口舌了。
当然,按劳分配原则,也并非一切都完美无缺,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⑴13,它“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⑴13。首先,虽然“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⑴13~14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其劳动同样时间就会得到比另一个人更多的工资报酬;而且,一个人结婚与否,需要抚养的人口多少等等不同,也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富裕程度。“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⑴14但这些不平等对于社会主义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⑴14而且,尽管有这些弊端,在严格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情况下,由于人们的劳动能力的差距不会太大,需抚养的人口多少的差距不会太大,丧失劳动力的家庭还会受到良好的社会救助,从而人们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也不会太大,更不会产生两极分化的局面。而且,一个人富裕程度越高,往往意味着他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我国今天的局面则是,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地被拉大,两极分化已见端倪,标志着分配不公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一个十分危险的边缘,甚至超过了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迫使我们必须老老实实地回过头来审视一下我们长期以来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出了问题。别的我们暂且不说,只讲按劳分配口号,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有完全忘记它,时不时地还会提一提,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其所谓的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早已为按要素分配的想法与做法所代替。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在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智库和一切主流媒体中如今还有几人在研究按劳分配问题就一清二楚了。而且,人们都会记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有人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可我们知道,我们共产党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把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实现社会公平当作自己的奋斗目标,而这个公平目标在经济上的主要表现就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作为一个以解放全人类为使命的无产阶级政党,怎么能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仅仅置于“兼顾”的地位呢?“公平”实现了,人民的心顺了,社会和谐了,又有了按劳分配的正面激励,效率自然就上去了,为什么非要把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完全可以一致的东西对立起来不可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结果,“效率”是上去了,“公平”则“兼顾”不了了,“按劳分配”也“兼顾”不了了,“效率”的好处就大多落入了少数人的口袋,从而造就了越来越大又越来越多的贪官、造就了越来越大又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即资本家、造就了队伍越来越庞大的弱势群体。若公有制走形了,按劳分配变味儿了,苏东剧变的悲剧将随时恭候着我们,这绝非笔者一个人在杞人忧天。
参考文献:
⑴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
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
⑶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