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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应就自己所说的“群众抓捕权”作出司法解释

火烧 2016-11-17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贾敬龙案中村民抓捕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探讨群众抓捕权的法律边界与最高法应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时结合蓝某案,强调群众抓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广受关注的河北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杀死村主任何建华一案,以贾敬龙捐献器官结束。就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的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我们关注到,该负责人陈述的贾敬龙确属罪该处死的原因,有一条是:“(贾敬龙)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贾敬龙律师称,贾敬龙作案后,原拟就近到派出所自首。在去自首的路上,遭遇“群众抓捕”,贾敬龙“抗拒群众抓捕”,并“拒捕”,遭到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并被打断了腿,致使没能成功自首,并因此依法没有从轻情节,直接导致最后被执行死刑。可见,群众抓捕,和贾敬龙最后被执行死刑,形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来了:最高法认可了北高营村村民对贾敬龙的群众抓捕权,群众没有因为对贾敬龙实施了撞车拦截、打断腿等措施,受到任何惩罚,相反是群众具有正能量的体现。那么,群众是否有抓捕权?有的话度在哪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刻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为了支持和鼓励同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法首先肯定了任何公民,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国家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广大公民能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于打击犯罪活动,扶持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实行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但该律条,并没有群众如何行使“群众抓捕权”的相关细则。

  显然,群众抓捕贾敬龙,并无不妥。但“群众抓捕”时,度在哪里?像抓捕贾敬龙时采用撞车拦截、打断腿这样的方法,是否合适?无独有偶。最近另一则广受关注案子,恰恰也涉及了“群众抓捕权”。

  15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抓盗有罪不利于安定》。该文说,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福建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农民蓝某,在家中睡觉,隐约发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于是起身查看。小偷陈某夺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到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人民日报》对此感到不能理解,并痛心疾首高呼:“抓盗有罪不利于安定”。

  该案引起了很大争议。显然,就侦查机关而言,并不认为蓝某具有和抓捕贾敬龙村民同等的“群众抓捕权”,否则,也不可能“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可见,关于“群众抓捕权”,在司法机关内部,也是一笔糊涂账。

  最高法在陈述贾敬龙罪该处死理由时,谈到了村主任何建华的问题:“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村主任何建华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强拆贾敬龙的房子,更没有打伤贾敬龙的权力。假如在何建华强拆贾敬龙房子并实施殴打行为时,贾敬龙突然神灵附体,把何建华打断腿,并“依法”“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又是什么性质呢?

  法律不应该是一盘糊涂账。最高法提称的“群众抓捕权”,大家已经看到了,如果蓝某有,它是蓝某罪与非罪的界限,蓝某不应为陈某之死负责。最高法提称的“群众抓捕权”,如果北高营村村民没有,则应该认同贾敬龙自首的说法成立,而因此核准贾敬龙死刑,最高法涉嫌枉法。而如果认定北高营村村民有“群众抓捕权”,则其他地方的村民,在看到相关犯罪迹象,比如村主任有犯罪现象时,是否可以打断村主任的腿,把他移送司法机关?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见义勇为,或者由于对犯罪分子的激愤,而私下里萌生做出打击罪恶的想法。这些想法和行为,可能导致自己“蒙冤”。所以尽快界定“群众抓捕权”,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群众抓捕权”,已经超出了贾敬龙案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全社会人人切身关注的问题,已经涉及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是罪与非罪、甚至是生与死的界限。所以,提请最高法认真对待,及早出台关于“群众抓捕权”的司法解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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