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方把文登7.22事件的当事双方的行为定调为“约架”的质疑
文章质疑警方将文登7.22事件定性为约架,认为双方行为并非事先约定,且所谓理论并非使用武力,强调时间与意图的不确定性,引发对案件定性合理性的讨论。
关于文登7.22事件,警方把当事双方的行为定调为“约架”。(警方定调为“约架”,可由新京报的这篇文章《文登约架:法律不会“看人下菜碟”》佐证。)
具体见下面方括号中资料:
【7月24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7.22”治安案件事实进行了查证:2013年以来,侯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并经常在网上互称要和对方见面“理论”。
案发前,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4人来到文登,梁某某同时准备了甩棍等作案工具。案发当日上午,陈某某数次通过QQ约侯某某见面“理论”,侯某某均作出见面“理论”的回应;13时40分许,侯某某同孙某(男,20岁,系侯某某同学)等人员从文登师范学校校内走到校门口,侯某某先与陈某某互殴,后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等参与斗殴,致侯某某、张某某轻微伤。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涉案双方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梁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其中,梁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因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拘留不执行。】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其中有一个关键点是:“13时40分许,侯某某同孙某(男,20岁,系侯某某同学)等人员从文登师范学校校内走到校门口”。
问题来了:13时40分许这个时间是双方约好的吗?
仅从上面资料中看不出来那个时间是双方约好的。而且,据被打的当事人的陈述,他事先并不知道校门口有埋伏。
所以,这算约架吗?
另外,“案发当日上午,陈某某数次通过QQ约侯某某见面“理论”,侯某某均作出见面“理论”的回应”,请问,双方所谓的“理论”就是使用武力的意思吗?这也是个重要而关键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理论”的本意可不是使用武力,如果打人者所谓的“理论”是使用武力的意思而侯某并不清楚这一点,那么所谓当事双方是“约架”之说就更是无稽之谈了。
很赞哦!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