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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互联网在,邓玉姣无虞

火烧 2009-05-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邓玉姣案中,法律明确支持正当防卫,强调女性权益保护。文章指出,强奸事实清楚,正当防卫无需律师介入,互联网舆论对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提醒女性随身携带刀具,遇事可依法防卫。

有互联网在,邓玉姣无虞

  邓玉姣的案子并不复杂,案情非常清楚。一方是强奸民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涉嫌强奸,而是已经有了强奸的具体行为;另一方是殊死抵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又特别强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个案子根本就不需要律师的参与,只要能发到网上,就可保邓玉姣平安无虞。邓玉姣是否患有抑郁症,跟这案子毫无关联,因为法律并没有说,患有精神病的女人在遭遇强奸时其防卫的正当性需要另当别论。换句话说,法律给所有女性提供同样的保护。所以我们在这里必须分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跟法官是两回事,法官可能会利用“自由心证”的原则看人下菜碟,但法律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法律条文都是死的,只要事实特别清楚,法官对强奸犯也许会从轻发落,但对被强奸人则肯定要提供保护。
  在邓玉姣一案中,强奸的事实非常具体,无论某些人怎样在词汇上做手脚,也改变不了强奸的性质,因为这里边还要涉及到发案场地的问题。假如说是在大街上,“推倒”和“摁倒”这两个词汇就有了不同的含义,“推倒”可能是打架,“摁倒”则涉及到性犯罪。但如果是在特殊的场合,比如很封闭的办公室、电梯间、地下停车室,让美国、英国、日本或者台湾和香港的法官来审理,无论“推倒”还是“摁倒”,性质都是“强奸”无疑。至于邓玉姣一案的案发现场,就更不用过多地分析了,因为去那种地方的男人,其动机就是要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有人在水果刀上大做文章,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即便水果刀是邓玉姣购买的,也不能证明邓玉姣就是在密谋杀人。是否构成犯罪那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仅凭猜想,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否则要是谁买了把水果刀谁就有杀人动机,刀具生产厂家不告到国务院算怪了。再比如说,夏天的大街小巷,卖西瓜的摊主们手里都拎着明晃晃的刀子,难道说,就因为人家手里有把刀子,就有杀人动机么?至今没听说有哪个警察,动辄就把卖西瓜的抓起来拘留。
  邓玉姣一案所以变得复杂,不是因为该怎样处理邓玉姣的问题,而是有人对那几个好色的老爷们下不去手。道理其实很简单,巴东县屁大个地方,小小的官场上,圈套圈的亲戚。谁要是不信的话,可以去查一查,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县、乡政府的,十个里少不得有八个人是亲戚,如果再七拐八拐的一粘连,大家其实都是亲戚,所以大家才你看我、我看你,都装聋作哑。细细地去想,他们无非是在等上边说话罢了,假如上边有话说放人,他们则顺水推舟,对那几个老爷们自然也就有了交代:你们可都看到了,不是我不帮你们,是上边的意思啊。
  邓玉姣一案所以搞得轰轰烈烈,问题就出在那个糊涂警察身上,进去就把邓玉姣给绑了,结果搞得所有人都骑虎难下了。假如是个晓得事理的警察,低调处理一下,死了的算白死,杀人的免予追究,也就那么回事了。当今中国,但凡哪个官爷在那种地方让女人给捅了,肯定不是什么好鸟,其一必定是好色之徒,其二肯定有经济问题。给这样的官爷帮忙,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别声张,杀人者无罪、被杀者也无罪。否则必定是脱裤子上吊,即丢性命又兼丢人,倘或弄不好,生前担惊受怕捞来的钱财也得还回去。如是之,岂不帮了倒忙哉。
  最后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就我的分析来说,邓玉姣肯定不会有事,不日即可回家。但通过邓玉姣一案,本人倒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广大女性朋友,平时手包里放把水果刀是很有必要的,遇到色狼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是当今中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不得不防;二是有些男人也的确该杀。女性朋友不必担心法律问题,但凡属于性侵犯性质的案子,虽然要耽搁些时日,但最终结论肯定是正当防卫。在此斗胆说一句狠话:有些男人其实就是用来供女人宰杀的,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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